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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學年度第3次校務發展委員會會議紀錄時間:93年12月28日(星期二)下午2時地點:行政大樓2樓第一會議室主席:徐遐生校長記錄:陳彩珠出(列)席:詳簽名單壹、報告事項:一、校長報告:五年五百億預算已獲立法院一讀通過。有關清交兩校合併事宜,將建議政府採漸進方式進行。即:先加強兩校合作關係,待充分溝通、協調,時機成熟後再談合併事宜。二、學務長代劉炯朗前校長報告:清交合併案討論與規劃應變小組預計於94年1月底前完成規劃報告,該小組12月21日會議紀錄亦已上網公告。貳、核備案:一、案由:『國立清華大學工學院品質研究中心』設置案,敬請核備(院級中心)。說明:1、『國立清華大學工學院品質研究中心』之成立,即冀望能扮演創新品質價值的推手,建立產、官、學、研合作平台。本中心將結合國內外學術界所提出的品質理論與研究基礎、產業界固有技術與經驗,並配合政府各項品質提昇方案,積極提供產業界在追求品質升級過程中,所需的相關品質經營理念與核心技術之顧問諮詢、教育訓練與研究發展。2、本案業經93年12月20日研發會議討論通過設置,擬提送校務發展委員會議核備。3、設置要點、設置計畫書及會議紀錄(請詳參考資料A)。提案人:研發處決議:無異議通過核備。參、討論事項:一、案由:建請正式設置國立清華大學校園規劃室說明:檢送國立清華大學校園規劃室設置辦法(草案),請修正。提案單位:校園規劃室籌備處李雄略教授決議:修正通過(同意22票,不同意0票)如附件一,送校務會議核備。二、案由:修正本校學生申訴處理辦法第11條說明:有關本校學生申訴處理辦法第11條部份文字的修正,經通訊投票後有九位委員同意(黃雪玲、連振炘、牟中瑜、李玉珍、張似瑮、潘榮隆、楊克峻、柳克強、張晃猷),無反對票。修改前後條文對照請見下表:(其他文件請詳參考資料B)提案單位: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決議:通過(同意23票,不同意0票),送校務會議審議。原始條文修改後條文原申訴人對申訴案件之處理結果如有不服,應列舉具體理由於評議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面陳述理由向本會提出再申訴。同一案件之再申訴以一次為限。本會對於再申訴之決議,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原申訴人對於退學或開除學籍之申訴決定如有不服,得於評議書送達後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教育部提起訴願,未經學校申訴途徑逕向教育部提出申訴者,依教育部規定該申訴案移由學校照學生申訴程序處理。學生向學校提起申訴同一案件以一次為原則。原申訴人對於退學或開除學籍之申訴決定如有不服,得於評議書送達後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教育部提起訴願。未經學校申訴途徑逕向教育部提出申訴者,依教育部規定該申訴案移由學校照學生申訴程序處理。三、案由:本校宜蘭園區規劃內容,請審議。說明:1.本校宜蘭分部籌設計畫經93年11月9日校務會議討論決議:(1)宜蘭分部改以大學園區型式設置;(2)園區規劃內容提校務發展委員會通過後報部審議。2.宜蘭分部改以園區規劃,乃因教育部不能補助分部教師員額,無法設立系所學院。園區規劃單位為原分部規劃之進修教育中心及創新育成中心。另外配合新設宜蘭科學園區,規劃開設產業研發碩士專班;設置產業研發實驗室,吸引宜蘭科學園區廠商將其研發部門設在學校內,建立共同實驗室。宜蘭分部改園區設置之規劃內容調整如表一、表二。3.宜蘭校區改以大學園區型態規劃,不設置系、所、學院等招生單位。未來高教環境改善,本校有較充裕資源時,設置分部案將可再討論。(依94年10月25日「94學年度第1次校務發展委員會議紀錄」刪除以上文字)提案單位:秘書室決議:修正通過(同意21票,不同意0票)。修正內容為:1、園區仍設置永續發展研究中心2、會議室改會議中心3、各項建築面積可再評估調整表一宜蘭校區籌設單位及預定時程單位分部(原案)園區(新案)備註進修教育中心93年95年創新育成中心96年96年社區發展與管理學院96年-生命資源學院98年-建築與規劃學院100年-產業研發實驗室-98年配合宜蘭科學園區發展調整產業研發碩士專班-96年配合宜蘭科學園區發展調整永續發展研究中心98年97年註:「產業研發實驗室」係吸引宜蘭科學園區廠商將其研發部門設在學校內,建立共同實驗室。該實驗室並可為產業研發碩士專班學生論文研究之場所。表二宜蘭校區建築樓地板面積(單位:坪)建築分部(原案)園區(新案)備註綜合大樓(含辦公室、會議中心、進修教育中心、永續發展研究中心)22001000創新育成中心30003000社區發展與管理學院20000生命資源學院40000建築與規劃學院20000餐廳及生活中心897300產業研發實驗室03000配合宜蘭科學園區發展規模調整招待所18721000單身宿舍10000學生宿舍60000體育館12000學生活動中心6000四、案由:經濟學系擬由人社院轉至科管院之組織調整案。說明:根據本系於91學年度系務會議通過之Roadmap有關中長程發展之決議,本系前向校方表達擬轉至科管院之意願,在校方樂觀其成的支持下,科管院於2004年10月27日之院務會議通過歡迎經濟學系之轉入。基此,在2004年10月28日本系老師與教務長,以及科管院與人社院兩位院長進行餐敘,並協議經濟學系轉院作業之流程。本系即在11月系務會議決議提交本系轉科管院意願送人社院院務會議,並在11月25日之人社院院務會議獲得通過。科管院與經濟系於2004年12月10日,就經濟系轉入科管院後之全院組織架構與發展方向進行座談會,並達成三項主要結論,根據學校規定,轉院行政程序經院務會議通過,送校發會討論並提校務會議議決。參考資料:(會場補發)經濟學系2002年5月7日系務會議記錄及Roadmap。國立清華大學中長程校務發展五年計畫。科管院2004年10月27日院務會議記錄。經濟學系2004年10月28日轉院餐敘記錄。經濟學系2004年11月2日系務會議記錄。人社院2004年11月25日院務會議記錄。經濟學系與科管院12月10日座談會備忘錄。提案單位:科管院、人社院、經濟學系決議:通過(同意20票,不同意0票)送校務會議審議。五、案由:修訂『國立清華大學電腦與通訊科技研發中心設置要點』。說明:增列第三條:本中心設諮議委員會,協助規劃中心發展方向與考評中心計畫執行績效。諮議委員六至九人,由校長聘免,任期三年。上開修正案業經93年12月20日研發會議修正通過,擬提送校務發展委員會議討論。(詳見附件五)提案單位:研發處決議:通過(同意14票,不同意0票)。六、案由:「國立清華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及工作實施辦法草案」(附件六),請討論。說明:性別平等教育法於今年六月二十五日公佈實施,對於各級學校有多項規範,爰經陳信雄副校長指示組成工作小組,研擬「國立清華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及工作實施辦法草案」。提案人:謝小芩委員決議:請各委員詳細審閱條文並提供意見予謝委員彙整後再議。七、案由:請根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六條之規定,修改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技職人員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二條、職工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及評議要點第四條等(附件七)。說明: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六條規定:「學校之考績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及中央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但學校之考績委員會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因該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學校或主管機關相關組織未符合前項規定者,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完成改組。」提案人:謝小芩委員決議:請各委員詳細審閱條文並提供意見予謝委員彙整後再議。八、案由:根據「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五及第十六條,建議修改本校組織規程第四十三條為:「新任助理教授及講師於到任後六年內未能能升等者,一年後不予續聘;惟女性得因懷孕分娩每次延長一年,以二年為限。」(附件八)說明:1.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規定: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二日。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給。2.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規定: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提案人:謝小芩委員決議:請各委員詳細審閱條文並提供意見予謝委員彙整後再議。肆、臨時動議:無伍、散會參考資料A九十三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研究發展會議紀錄時間:93年12月20日(星期一)中午12時10分地點:行政大樓二樓第一會議室主席:王茂駿研發長記錄:林美慧出席人員:詳簽名單壹、頒獎:頒發『第七屆新進人員研究獎』獎牌貳、主席報告:(略)參、提案討論事項:一、案由:討論『國立清華大學科儀中心組織章程』(草案)。提案單位:科儀中心決議:1.本案暫緩議。2.研發長將在下年度邀集校內外委員召開科儀中心及貴儀中心Roadmap評鑑會議,討論科儀中心之組織與定位,並配合清華實驗室之規劃作整體考量。二、案由:討論設置『國立清華大學工學院品質研究中心』(院級中心)。提案人:工工系蘇朝墩教授決議:通過中心設置案並送校務發展委員會議核備。(同意23票,不同意0票)。三、案由:修訂『國立清華大學電腦與通訊科技研發中心設置要點』。提案單位:電腦與通訊科技研發中心決議:1.通過增列第三條:本中心設諮議委員會,協助規劃中心發展方向與考評中心計畫執行績效。諮議委員六至九人,由校長聘免,任期三年。2.送校務發展委員會議討論。肆、散會清華大學品質研究中心會議紀錄會議名稱:「品質研究中心」籌備會議時間:九十三年十月八日10:30am地點:工程一館809室主席:蘇朝墩出席人員:張瑞芬、陳飛龍、阮約翰、陳光辰、蘇朝墩、林樹均、汪上曉曾勝滄、黃提源討論事項:一、案由:請討論品質研究中心的正式中英文名稱。說明:工業工程與工程管理系於93.8.4.向研發會申請補助一百萬經費,擬成立品質研究中心,已獲同意。決議:中文名稱:品質研究中心英文名稱:QualityResearchCenter二、案由:請討論品質研究中心的組織架構。說明:(1)擬邀請產學研界具名望之先進,成立指導委員會,以幫助中心未來方向之發展。(2)本中心設立執行委員會,委員會由參與之各級教授代表組成。決議:同意組織架構如下:三、案由:請討論品質研究中心的未來發展方向與「品質研究中心設置計畫書」。說明:品質研究中心設置計畫書如附件。決議:修正後的計畫書如附件。指導委員會執行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副主任研究/發展教育/訓練推廣/交流國立清華大學研究中心設置要點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研發會議製訂九十年三月十二日研發會議修訂通過九十年三月二十日校發會議修訂通過九十年四月十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一、依據『國立清華大學組織規程第七條、第八條』及『國立清華大學各單位、建築、設施之命(更)名原則及審議規定』訂定本要點。二、研究中心之設置應先成立籌備小組,並指定召集人,擬訂人員編制及任務規劃,提出具體設置計畫書,其內容應包含成立目的、期限、組織架構、未來定位、運作空間、經費來源、預期成果及相關單位配合措施等。三、中心之設置與核備:(一)如為系或院層級,其設置計畫書,須提送系、院務會議及研究發展會議討論通過後送校務發展委員會議核備。(二)如為校層級,但未納入組織規程及附錄一者,其設置計畫書,須提送研究發展會議及校務發展委員會議討論後送校務會議核備。(三)如為校層級且納入組織規程及附錄一者,其設置計畫書,須提送研究發展會議及校務發展委員會議討論並送校務會議通過後送教育部申請核備。四、中心之考核與終止:各研究中
本文标题:93学年度第3次校务发展委员会会议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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