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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8/62•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曾任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税收专项检查组成员。•《中国税务报》税收与会计、税收筹划专栏特约撰稿人、审稿人;现任国家税务总局12366咨询服务组成员;《中国税务信息网》、《中国税务网》“税收疑难业务咨询”特聘专家、版主。•近年内在国家级报刊发表税收业务论文和筹划文章260多篇,出版个人专著3部,参与出版书籍8部,其中参与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组织编写的《房地产稽查实务》和《税务稽查案例》书籍。2019/8/63•一、企业所得税方面存在的问题•二、个人所得税方面存在的问题•三、土地增值税方面存在的问题•四、营业税方面存在的问题•五、其他税收方面存在的问题2019/8/64一、企业所得税方面存在的问题•1.最新企业所得税政策•(1)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0]37号)•(2)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3)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4)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号)2019/8/65•(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59号)•(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公告2010年第4号)•(8)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公告2010年第6号)2019/8/6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0]37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精神,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审核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具有2008年度、2009年度和201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资格。•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2019/8/67财税[2009]124号•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现对企业和个人通过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不需进行社团登记的人民团体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2019/8/68•举例:某企业购买物资一批用于公益性捐赠,该批物资购买价117万元。当年利润1000万元。会计处理:•借:营业外支出117•贷:银行存款117•税收调整分析:视同销售调增0,捐赠限额120,可以全部扣除117万元。2019/8/69•五、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可按程序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群众团体,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部门分别每年联合公布名单。名单应当包括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企业和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群众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2019/8/610•财税[2010]59号•四、关于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抗震救的税收政策1.自2010年4月14日起,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2.自2010年4月14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3.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直接捐赠或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或受灾居民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2019/8/6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三、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口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2019/8/612•(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填报口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前年度未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规定,企业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如出现亏损,应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并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对应亏损年度的相应行次。•举例:•某企业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2010年审批确认2008年资产损失120万元,则可以调整2008年亏损-20万元。并在2009年申报表附表四中反映。2019/8/613•(五)投资损失扣除填报口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的规定,企业发生的投资(转让)损失应按实际确认或发生的当期扣除,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相关行次,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发生的损失,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投资损失补充资料”的相关内容不再填报。2019/8/614•国税发[2009]88号第三条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2019/8/615•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二、关于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问题(一)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2019/8/616•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有关规定,现就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一、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二、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特此公告。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2019/8/6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019/8/618•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2019/8/619•六、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2019/8/620•国税函[2009]221号•关于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问题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总机构应及时将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向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及时出具有效证明(支持证明的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国税发〔2008〕28号的相关规定。2019/8/621•2.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运用存在的问题•①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②《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2019/8/6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号)•根据国税发[2006]31号规定精神和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019/8/623•税法规定哪些是支付时扣除?•①国税函〔2009〕3号:“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②《条例》第三十五条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2019/8/624•③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④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⑤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⑥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以经营租赁方式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2019/8/625•哪些在发生时扣除?(《条例》规定)•①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③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④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2019/8/626•⑤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
本文标题:房地产业税企间涉税争议焦点问题及应对补救课件(PPT 2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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