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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行政机关执法依据汇编中山市公路局-256-中山市公路局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行政执法主体法定行政机关中山市公路局设立依据:中机编[2001]63号法律依据:《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省、市、县公路管理机构,市、县地方公路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公路管理机构)对所管辖的公路行使行政管理职责。”中山市公路局行政处罚(22项)一、擅自在公路上设站、卡、亭收费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公路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七条“下列行为,需利用、占用公路或公路用地的,必须经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批准,签定协议,并根据利用、占用公路路产具体情况给予补偿或赔偿:(六)设置各类站、卡、亭等。以上各项规定如涉及交通安全的,还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对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负责清理,恢复原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已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公路路产损失,并处以公路路产损失50%的罚款;”二、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施工、罚款法律依据:《公路法》第七十五条“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中山市行政机关执法依据汇编中山市公路局-257-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2、《广东省公路条例》第十七条“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非法设置路障,占道、摆摊设点,设点修车、洗车,堆放杂物,打谷晒粮,积肥制坯或者其他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二)倾倒垃圾余泥,乱设广告、标牌,向公路或者利用公路排水设施排污,车辆装载泥砂石、杂物抛落路面或者其他污染公路的行为;”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尚未造成路产损坏的,处以五百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造成路产损坏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3、《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四、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2、《广东省公路条例》第十七条“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五)利用公路桥梁、隧道铺设输送易燃、易爆、有毒的气体或者液体的管道。”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罚:(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费用由构筑者承担。对损坏路产、污染公路的,在办理相关赔偿手续前车辆应当停放在公路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3、《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六条“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六)在公路桥梁及公路隧道铺设输送易燃、易爆、和有毒的气体、液体的管道。”第七条“下列行为,需利用、占用公路或公路用地的,必须经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批准,签定协议,并根据利用、占用公路路产具体情况给予补偿或赔偿。”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对违反本条例第六、七、八的规定,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责令其停止违反行为并负责清理,恢复原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公路路产损失,并处以公路路产损失50%的罚款;”4、《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山市行政机关执法依据汇编中山市公路局-258-(二)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五、未经批准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公路法》第四十七条“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2、《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公路法》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六、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2、《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3、《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对违反本条例第六、七、八、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责令其停止违反行为并负责清理,恢复原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公路路产损失,并处以公路路产损失50%的罚款;”4、《广东省公路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暂扣施工工具和设备,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对违反《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条及本细则第三十九、四十四条规定,或对公路路产造成损坏的当事者和其单位,应分别情况给予处罚。(一)对违反规定利用公路试车、行驶履带车、铁轮车或进行超限运输的,责令立即停驶、补办有关手续,并酌情处以罚款。”七、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处罚种类:罚款中山市行政机关执法依据汇编中山市公路局-259-法律依据:1、《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2、《广东省公路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情节严重的强制卸载,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3、《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行驶,补办手续;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除责令赔偿外,并处以赔偿金额100%的罚款;”4、《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公路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5、《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十四条规定,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的,县级以上交通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公路造成损害的,还应按公路赔(补)偿标准给予赔(补)偿。”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对违反《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条及本细则第三十九、四十四条规定,或对公路路产造成损坏的当事者和其单位,应分别情况给予处罚:(一)对违反规定利用公路试车、行驶履带车、铁轮车或进行超限运输的,责令立即停驶、补办有关手续,并酌情处以罚款。”八、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2、《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对违反本条例第六、七、八、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责令其停止违反行为并负责清理,恢复原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公路路产损失,并处以公路路产损失50%的罚款;”3、《广东省公路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处以五千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危及行车或者公路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4、《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中山市行政机关执法依据汇编中山市公路局-260-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九、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2、《广东省公路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尚未造成路产损坏的,
本文标题:中山市公路局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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