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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的行政执法种类主讲:陈少锋行政许可一、行政许可的含义与特征含义: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特征: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2、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3、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4、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5、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管理行为二、行政许可的设定(一)设定原则◎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二)设定事项1、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1)行政机关准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的事项与国家安全有关的事项。经济宏观调控的事项。生态环境保护的事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2)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权利并且具有数量限制的事项有限自然资源的配置。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专营权利的赋予,即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3)资格资质方面的事项※这些职业和行业直接关系公共利益。※从事这些职业或行业要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并且需要国家统一规定。※这类资格资质的授予,通过考试,考核方式确定※资格资质与相对人的身份相联系,不能转让,不能继承。(4)需要对特定物的检测,检验和检疫进行审定的事项(5)确定主体资格(主要是涉及企业登记等)方面的事项2、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三)行政许可设定权限1、行政许可的设定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2、可以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的依据有:国务院决定、省级人民政府规章3、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有:国务院各部门规章、没有规章制定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3、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对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如律师、会计师、医师等的资格。◎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三、行政许可的实施(一)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是指基于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行使行政许可权并承担相应责任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种类:a.行政机关b.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项职能的组织c.受委托的行政机关(二)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1、一般程序a.申请程序b.受理程序c.审查程序d.决定程序e.期限f.听证程序g.变更与延续2、特殊程序a.招标,拍卖程序b.认可程序c.登记程序d.特别程序与一般程序的关系四、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一)含义是指有权行政机关对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解、检查、监督以及纠正的活动。(二)功能◎矫正功能◎预防功能◎反馈功能(三)主体和程序1、主体行政许可监督检查主体是行使监督检察权的机关,可以是颁发许可证的行政主体,也可以是其他非颁发许可证但依法享有监督权的行政主体2、程序a.拟定监督检查计划b.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检查措施c.表明身份d.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对有关实物、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进行公开检查e.进行检查和调查f.对违法或者不当行为进行处理g.说明理由,在作出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结论前要允许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并说明作出监督检查结论的理由。h.告知救济权利i.总结检查情况,写检查报告书3、法律后果(1)中止许可(2)变更行政许可(3)宣告许可无效(4)行政许可的撤销4.注销行政许可的注销是指由于被许可人违反要求不再适合继续进行行政许可的,或者行政许可被撤销,或行政许可期限已届满的,行政许可自然失去效力,由决定机关予以注销。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的概念与特征(一)行政处罚的概念是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二)特征◎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是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而应当受到处罚的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处罚的目的是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惩戒和教育,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二、行政处罚的种类(一)一般分类1、人身罚人身罚也称自由罚,是短期内限制违法者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人身罚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因此行政处罚法规定,其设定权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规定,而其执行权仅赋予公安机关。包括:行政(治安)拘留、驱逐出境2、财产罚财产罚是使被罚人的财产权利和利益受到损害的行政处罚。这种损害表现为限制或剥夺相对人的一定财产或对相对人科以一定的财产给付义务,但并不影响违法者的人身自由和进行其他活动的权利。包括:罚款、没收3、行为罚行为罚,亦称能力罚或资格罚,是限制或剥夺行政违法者从事某些特定行为的能力或资格的处罚措施。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暂扣许可证、执照与吊销许可证、执照4、申诫罚申诫罚,亦称精神罚或声誉罚,是指对被处罚人的声誉、名誉、荣誉、信誉等施加不利影响,以便对其施加一定精神压力的行政处罚。属最轻的处罚种类。其目的在于引起违法者精神上的警惕,使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避免重新违法。包括:警告、通报批评(二)《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种类a.警告b.罚款c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d.责令停产停业e.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许可证f.行政拘留g.其他行政处罚三、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一)行政处罚法定原则处罚设定权法定处罚主体及其职权法定处罚的种类、内容和程序法定(二)处罚公正、公开的原则(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四)相对人处罚救济的保障原则(五)首先纠正违法行为原则(六)职能分离原则(七)一事不再罚原则①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处罚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四、行政处罚的设定行政处罚作为一种典型的侵益行政行为,其设定权必须严格控制。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各种不同的行政处罚形式由不同的规范性文件加以规定。1法律的设定权法律能设定任何种类和形式的行政处罚,同时,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的设定权,只能由法律享有。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行政法规能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各种行政处罚。法律如对违法行为已有规定,需要行政法规作具体规定的,则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限度。3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地方性法规能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其他各类处罚。如法律、行政法规已作了规定,需要地方性法规作具体规定的,则只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具体规定,不能超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4、行政规章的设定权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一般没有行政处罚的设定权,在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情况下,只能在规定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可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量的罚款。其他任何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五、行政处罚的适用(一)行政处罚适用的前提行政违法行为(二)不予处罚行政处罚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①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④超过追究时效的;⑤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时违法的;⑥行为属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的;⑦因意外事故而致违法。(三)从轻或减轻处罚①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违法;②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③受他人胁迫而违法的;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⑤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四)从重处罚对于从重处罚,《行政处罚法》未作统一的规定,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是可以依法对违法对象从重实施行政处罚的。从重处罚一般针对以下几种情形;①有较严重后果的;②胁迫、诱骗他人或教唆不满18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③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④屡犯不改的。六、行政处罚的实施(一)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授权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委托实施行政处罚(二)行政处罚的决定与执行程序决定程序:※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行政主体的告知义务与被处罚相对人的程序权利。※听证程序的具体内容※调查的具体要求※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程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和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的原则与具体制度※强制执行制度七、行政处罚的监督所谓行政处罚监督,是指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当,依法予以纠正的行政行为。行政强制一、行政强制概述(一)行政强制的概念与特征◎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对行政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根据行政强制行为适用的目的和程序等不同,行政强制可分为两种类型: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的对象是拒不履行行政义务的行政相对人(行政强制执行),或对社会秩序及他人人身健康和安全可能构成危害或其本身正处在或将处在某种危险状态下的行政相对人(行政强制措施)。特征a.行政强制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b.行政强制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所确立的义务,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c.行政强制的对象是拒不履行义务的行政相对人,或对社会秩序及他人人身健康、财产可能构成危害或其本身正处在某种危险状态的行政相对人.d.行政强制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一种具有可诉性的具体行政行为(二)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1、法定原则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要合法第一,权限法定。即没有行政强制权的机关和组织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有行政强制权的机关和组织必须在自己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第二,范围法定。即对于应采取行政强制的事项,法律事先规定了范围,行政机关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采取行政强制。第三,条件法定。即行政机关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条件符合时,才能采取行政强制。第四,程序法定。即采取行政强制,不仅要实体合法,还必须符合法定程序的要求。2、适当原则适当原则是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在《行政强制法》中的运用,不仅适用于行政强制的设定,还适用于行政强制的实施。适当原则强调行政强制应当作为行政执法的最后手段,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换言之,只有在采取其他任何手段都无法达到目的时,才可以采取行政强制。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都必须满足“最后手段”的标准,任何有权机关在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时均应受到适当原则的约束。3、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要求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前,必须告诫当事人,通过说服教育工作,给当事人依法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的机会。要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说服教育。经说服教育后当事人仍不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的,方可实施行政强制。教育的方式多种多样,可以是说理、讲解、宣传、鼓励,也可以是批评、督导。教育行政相对人自觉守法,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不仅可以达到行政执法的目的,也可以提高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效能。二、行政强制措施(一)概念与特征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制止、控制或预防违法行为或危险状态的发生而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及行为加以临时性的限制,使其保持一定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特征a.目的多重性b.具有明显的临时性c.权利的非处分性d.行为主体和程序的法定性e.行为性质的强制性(二)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与形式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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