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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安监员行政执法程序及日常监察知识张文涛一、乡镇(街道)安监员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第六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消防法》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乡镇(街道)安监员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9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加强所辖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了解掌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报告和协助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并办理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事项。乡镇(街道)安监员五项职权1、检查权。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2、限期整改权。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3、建议权。对检查中发现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建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答复;4、报告权。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排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5、应急处置权。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在责令排除的同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二、行政执法的概念与意义(一)概念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时,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应用个人或组织,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得以实现的活动。行政执法包括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理(包括行政命令、禁止、行政许可、免除、行政批准、行政授予、行政征收、征用、撤销等)、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处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同样也包括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理、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处罚。(二)意义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安的重要手段,是安监部门的基本职能,是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尤其是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行为,建立安全生产秩序的法律保障。做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尤为重要。(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的重要性1.安全行政执法是安监部门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需要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是我党根据新世纪新阶段所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而作出的一项战略决策。党的执政能力包括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能力;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应对国际形势和处理国际事务的能力。作为政府部门,必须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方式,提高行政执法能力。2.安全行政执法是增强安监部门监管权威的需要计划经济条件下,部门的权威性很大程度上建立在资源配置权上。权威性的高低与资源配置权的大小成正比。市场经济条件下,部门权威性必然建立在行政执法上。履行好安全监管职责,只能充分发挥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的作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从而树立严肃、严格、严明的工作权威。3.安全行政执法是有效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需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稳定状态产生了大量的事故隐患,诱发了大量的安全生产事故。我们的工作重心,必须由注重事后查处前移到事前防范,强化过程监管与过程执法,从而有效制止、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这就是说,通过行政执法,充分运用国家的强制力保障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到位。(四)行政执法的有效要件行政执法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不是任务组织任何人在任何条件下都可以执法,如不符合法定的条件,就会导致该行为的无效,可变更或可撤销。1、主体合法即行政执法的主体须是依法成立的,拥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体说,必须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的部门,操作上,要凭同级政府的“三定”方案,经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取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2、实体合法。即要求具体行政执法内容合法。包含两层意思:行政执法行为所依据的事实真实存在,而事实是否真实存在是由法定证据来证明的,所以行政执法行为所依据的证据必须确凿、充分。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这就是常说的以法律为准绳。3、程序合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行为应遵循的步骤、顺序、形式和时限的规定。如果程序违法,将导致行政执法行为的无效。执法程序,视案情的不同按《行政处罚法》规定分别运用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三、安全生产日常监察程序及文书使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特点:1.严肃性。执法文书是确认一定法律行为或者有关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文书,有法律的严肃性。2.强制性。执法文书是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行为体现,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的。3.合法性。执法文书是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法定的执法活动而由国家总局统一制作的,不能私自制作和使用。4.规范性。执法文书是内容合法与形式规范有机结合的统一体。5.处置性。如《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依据、处罚种类、时效非常明白。6.宣传性。执法文书下达后,有很强的震撼作用,本身就是对法律的一种宣传与教育。新式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的变化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总政法[2010]112号)文件,对2006年印发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式样)》进行了修订,自2010年10月1日起使用。一、新版执法文书种类新修订的执法文书共37种,主要有立案审批表﹑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整改复查意见书﹑强制措施决定书﹑文书送达回执等。二、新版执法文书特点1﹑新增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2006年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36种,2010年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为37种,新增一种,即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这是新版执法文书变化最大的表现。安全生产法第四章第五十六条第三项明确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总局第15号令)第三章第十四条最此进行了重申,并且明确规定,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为实施做了程序上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总局第24号令)第二章第十条又对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复查时限进一步进行了明确,要求“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并填写复查意见书”。2﹑新增救济权及其实施途径、时限。救济权是行政管理相对人一项法定的权利,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职权,作出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履行一定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告之对方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行使权利的途径和时限。新版执法文书与旧版执法文书在内容上最大的不同就在于,新版执法文书在四类决定书上新增管理相对人权利及其途径、时限的内容。这四类决定书分别是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强制措施决定书。新增的内容如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规定,即“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某某人民政府或者某某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个别表述更科学合理。新版执法文书与旧版相比,在15处地方进行了修订,既有文书名称的修改,又有新增术语,还有字词变更,修改之后表述更科学,内容更规范,形式更合理。这些修订表现在如下之处:1.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将旧版文书的“你(单位)_________行为。”修订为“你(单位)涉嫌_________行为。”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名称由原先的“责令改正指令书”修改为现在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因为新增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立即整改的问题纳入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之中,所以“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删去“现责令你单位对上述第项问题立即整改”。在责令单位整改完毕之后,增加“达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要求”,在逾期不整改之后,增加”或达不到要求的”,使整改要求更有法规依据,行政处罚面更广,效果更强。检查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发现问题或不安全隐患有重大事故隐患下达《强制措施决定书》责令:①暂时停止作业②停止危险设备使用③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制定整改计划措施有一般事故隐患①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当场改正②不能当场改正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未发现事故隐患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在《现场检查记录》上签字确认《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填写注意事项1﹑安全生产现场处理措施的分类。依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总局令第24号)第九条规定,应当包括:当场予以纠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达到要求;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依法应当采取的其他现场处理措施。2﹑与《强制措施决定书》的区别。《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是指在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依法作出现场处理决定而使用的文书。应当有法律规定,并在文书中列明所引用的条款。《强制措施决定书》,是为查明事实,保全证据而对当事人作出强制性措施决定的文书。仅在依法实施采取查封、扣押、临时查封有关场所时使用。同样应当有法律规定,并在文书中列明所引用的条款。安全生产行政强制措施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了预防或者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采取的强制约束的具体行政行为。安全生产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总局令第24号)第十一条规定,包括查封和扣押。《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填写注意事项1、增加了救济内容。因此以后更要认真对待,否则会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2、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限期内完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进行整改或者治理的同时,于限期届满前10日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执法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准予延期。《复查整改意见书》《强制措施决定书》填写注意事项1、增加救济条款,开具不当可能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2、注意与《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的区别使用。安全隐患复查程序整改时限期满及时进行整改情况复查下达《整改复查意见书》①合格②逾期未改正的报上级安监部门立案调查处罚强调:①检查要经常。②复查要及时、到位,不能拖延,不能以问代查或走马观花。
本文标题:乡镇(街道)安监员行政执法程序及日常监察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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