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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池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为切实加大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保障水环境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3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以改善和提升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河湖兼顾,对江河湖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改革创新;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严守环境质量底线,坚持水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原则;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努力实现环境保护、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的协调发展。二、主要目标(一)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优良,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主要河流流域生态环境稳中趋好,区域水生态环境状况持续好转。2(二)主要指标。1.饮用水水源:到2020年,市中心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III类比例达到100%,其他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III类比例总体达到90%以上。2.河流:到2020年,辖区内珠江流域(西江水系)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III类)比例达到100%,水体水质保持优良。3.城市水体:于2019年底前,市中心城区内河黑臭水体基本消除。4.地下水:地下水1个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三、防治任务(一)工业污染防治类任务。1.取缔“十小”企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2016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2.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2016年底前,制定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实施清洁化改造。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2016年3月前,分行业开展调研,掌握现状;2016年6月3前,制订全市清洁化改造计划,分年度组织实施技术改造。2017年底前,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环境保护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3.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强化工业集聚区污染集中治理,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17年底前,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工作任务。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工作,指导具备条件的废水、重金属国控重点监控企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每季度按照10%的抽查比例开展各地现场监控设施运行情况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现场端监控设施运行的检查督查,组织11个县(市、区)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污染源监管信息。(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工业园区管委会、环境保护局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二)城镇生活污染治理类任务。1.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十三五”期间将对已投入运行的市污水处理厂进行提标改造。2018年底前,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设施必须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到2020年,全市所有城镇具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能力,县城、城市(设区市)污水处理率总体分别达到85%、95%(年增长率不低于2%)。(市市政管理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42.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城镇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市市政管理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3.推进污泥处理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一律予以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2017年底前,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基本完成达标改造;2020年底前,市级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实现资源化利用。“十三五”期间,尚未对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县城要逐步建设污泥处理处置设施。2017年底前,宜州市要具备污泥处理处置能力;2020年底前,其他各县完成县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任务。(市市政管理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三)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类任务。1.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开展畜禽养殖摸底调查。2016年5月底前,完成各县(市、区)辖区内主要河流流域畜禽养殖情况的摸底排查工作,要求进行沿岸至500米和500米至2公里的分段摸底调查。(市水产畜牧兽医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科学划定畜禽、水产养殖禁养区。2016年底前,以县域为单5元,把江河流域生态敏感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法律法规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划定为禁养区。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市水产畜牧兽医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强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2016年底前,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并按照后环评要求,以“一场(户)一策”方式进行整改或搬迁;对造成环境污染、无能力整改的养殖场坚决予以取缔。(市水产畜牧兽医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2017年底前,在散养密集区域,建成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废弃物收集、处理中心,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市水产畜牧兽医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2.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制定实施全市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进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融合发展。构建病虫监测预警与防控体系,推进抗性良种选育与推广。到2020年,初步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和技术集成化、服务社会化的病虫害可持续治理技术体系,科学用药水平明显提升,单位防治面积农药使用量控制在近三年平均水平以下,实现农药使用总量零增长;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630%以上、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农药利用率达到40%以上。(市农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局、林业局、质监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推广使用生物粪肥。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明确环保要求,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在化肥施用强度较大的地区开展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氮磷含量监测。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要利用现有沟、塘、窖等,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到2020年,建立完善科学施肥管理和技术体系,科学施肥水平明显提升,主要农作物化肥使用量实现零增长。一是施肥结构进一步优化,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90%以上,畜禽粪便养分还田率达到75%,农作物秸秆养分还田率达到60%;二是施肥方式进一步改进,水肥一体化技术推广面积提高数量达到自治区的要求;三是肥料利用率稳步提高,主要农作物肥料利用率达到4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市农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林业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质监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农机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3.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在缺水地区鼓励发展节水栽培技术,根据当地气候特点,选用耐旱、耐瘠、抗病的旱地作物新品种。在工矿企业区及喀斯特地貌岩溶地区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的农作物。(市农业局、水利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4.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7以县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清洁家园,清洁水源,清洁田园”农村清洁工程,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对河道沟渠清淤疏浚,创新管护方式,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到2020年,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政管理局、水利局、农业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四)水环境风险防控类任务。防范流域环境风险。定期开展企业和工业聚集区环境风险评估,加强应急预案管理,落实防控措施。2017年底前市级完成重点行业企业和工业集聚区的环境风险评估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2018年底前相关县(市、区)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的环境风险评估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组织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开展现有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根据国家公布的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工业园区管委会、安全监管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评估现有化学物质健康风险。由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结果,每年对辖区范围内饮用水水体中化学物质健康风险进行科学评估。(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2017年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进一步完善水污染事件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依法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加强水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强化应8急演练,重点提高油品、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应急能力。(市环境保护局、市应急办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局、民政局、市政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卫生计生委、河池海事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五)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类任务。1.调整产业结构。依法淘汰落后产能。自2016年起,每年3月底前,依据国家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按“十三五”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任务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部门逐级备案。按年度计划推进落后产能淘汰工作,建立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机制,安排专项财政预算,落实奖励资金,有效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局、财政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严格环境准入。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细化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水质不能稳定达标的区域禁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