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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第一部分法律综合知识一、法律制度概述1、法、法律法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体系,它通过对人们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确定、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工具,是民众公认的规范,每一个部门法都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法由民众代表表决通过,反过来又用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保护人民的正当利益,制约、制裁、制止不法行为。2、法的分类法律按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可分为三大类:(1)民(商)法。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民事诉讼,民告民。(2)刑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刑事诉讼,官告民。(3)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诉讼,官管民、民监督官、民告官。3、法律层次效力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部委规章、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文件)4、中国司法体制中国的政治制度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设立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每年总理(省长、市长、县长、乡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都要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做工作报告,还要由人民代表投票表决通过。不能通过意味着人民不满意、不信任,要罢免其职务。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1、推行计划生育于1978年3月第一次写入宪法。宪法第25条: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第49条第二款: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2、人口和计划生育“一法三规两条例”“一法”:法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三规”:行政法规,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批准,总理签发,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⑵《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2001年6月13日朱镕基总理签发,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1日修订。⑶《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8月2日朱镕基总理签发,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两条例”:地方法规,⑴《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部:1990年4月12日河南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199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部:为了适应《行政处罚法》,2000年3月30日河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部: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部: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即现行省《条例》。⑵《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2007年1月1日起施行。3、规章政府规章:如《〈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2003年9月1日施行。部委规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生委规章,2001年12月29日张维庆主任签发,即日施行。三、行政执法基本知识1、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行使行政权力,并对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首先,行政管理的依据是法律(广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章,都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管理活动的依据。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管理行为是不合法的。对于行政机关要求:法无规定(授权)即不可为。对于公民来讲,法无禁止即可为。其次,法律是社会的规范,行政管理者和被管理的相对人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都要按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但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地位是不平等的。法律不是管理者管别人的工具,所有的人和组织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三,依法行政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要求。依法行政要求既要依法治民、治事,又要依法治“官”,但主要是规范行政机关和人员的执法行为。2、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政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定组织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权限、程序作出的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活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就是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为了实现计划生育的目的(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权限、程序作出的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活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主要有:生育证的登记和批准、独生子女病残儿的鉴定确认、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发放及管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发放、计划生育各项奖励等。3、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主体是指依法取得行政职权,能以自己名义独立进行行政管理活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政组织。一孩生育证发放的行政执法主体为乡镇、街道。二孩生育证批准的行政执法主体是县(市)区人口计生委。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行政执法主体是县(市)区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人口计生委。4、授权与委托执法⑴法律上的授权是指国家机关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把某些行政执法权授予非行政机关的组织行使,使该组织取得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由消协执法,《卫生防疫法》由县以上卫生防疫站(事业组织)执法。⑵行政执法中的委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将自己法定的行政执法事项委托给符合条件的组织办理,由委托的机关承担后果的行为。委托必须是以书面形式进行,由委托者与被委托者签定委托书。委托的内容包括委托机关和被委托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具体委托权限、适用范围、委托期限、法规法规和规定依据等,并加盖委托机关的印章。计划生育中的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处罚依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县级人口计生委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执法,但必须以县人口计生委名义。5、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⑴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奖励、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行为,以及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行政司法行为都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单独提起复议或诉讼。⑵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未来发生的不特定的事项和不特定的人设定权利义务,制定能反复适用的普遍性行为规则的行为。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各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一般规范性文件的行为都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不能单独复议、诉讼。规范性文件制定,需要调研、起草、论证(听证)、法制审核、面向社会公示(报纸、官方网站)、报上级法制机构备案(同级政府法制办、上级人口计生委),方可生效实施,并定期清理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6、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依法行政有六项基本要求,即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1)合法行政①行政机关依法设立,权力依法取得。②对相对人做出不利决定要有明确的法律根据。(2)合理行政要求公平、公正、平等对待、一视同仁。如:首查先行整改制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3)程序正当①执法依据公开,执法程序合法公开,亮证执法。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③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4)高效便民①从方便老百姓办事角度出发,将为其提供优质服务为宗旨,不应把管理看作是限制老百姓的工具和手段。②法定职责及时履行。③遵守法定时限,提高办事效率。(5)诚实守信①向公众提供全面、准确、真实可靠的信息,承诺的事情一定兑现。②信赖保护。对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6)权责统一。权利与义务统一,职权与职责统一。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7、行政执法行为的主要类别(1)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如:二孩生育证的审批。(2)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相对人既定的法律关系事实、行为及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等予以确认、认可或证明的行为。如: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手术并发症的鉴定。(3)行政奖励:是指行政机关给予符合奖励条件的组织或个人一定的物质或精神褒奖的行为。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放弃二孩生育证奖励、奖励扶助金。(4)行政给付:是指行政机关依照规定,给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或救济。如:计划生育爱心救助、小康工程、特别扶助。(5)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但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人适用的一种惩戒或制裁措施。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生育证等。(6)行政征收。是行政机关依法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强制性地无偿地征集金钱或实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主要由行政征收和行政征费两大类。如:社会抚养费的征收。(7)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组织,依法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或危害社会的行政相对人采取强制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或对其危害社会的行为加以制止的行政行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无强制权,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行政检查:是行政机关和法定的组织对行政相对人守法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的行为。如:查验《婚育证明》、康检、入村调研等。(9)行政登记:是行政机关对相对人实施被动管理的行政活动。如:户口登记、一孩生育证登记发放。(10)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有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受理申请的复议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对引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11)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一种,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管理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由国家进行赔偿的法律制度。如:非法关押人、非法查封财物等均可请求行政赔偿。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以非强制的方法,取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作,鼓励引导其自主地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的活动。行政指导不属于行政行为,如优生优育宣传培训,卫生防疫部门宣传督促婴幼儿打防疫针。第二部分、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一、行政奖励、行政给付1、“奖励扶助”制度2004年开始:国人口发〔2004〕36号文。对农村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政策内生育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未生育的除外,再婚的双方子女合并计算),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夫妇一方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奖励扶助金不低于960元。2、“特别扶助”制度2008年开始:国人口发〔2008〕60号文。对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离婚、丧偶的,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再婚夫妻以其本人生育和收养子女数分别计算),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子女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计划生育家庭,在国家扶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一陪的特别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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