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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评的范围•二、环评的时机•三、投资体制改革与环评的时机•四、环评审批的法律性质仅仅是行政许可吗?•五、环评的区域限批•六、环评的未来:去还是留?•新闻中心-中国网news.china.com.cn2011-01-16•本报北京1月14日电(记者武卫政、孙秀艳)“十一五”期间,环境保护主动参与国家宏观调控、优化经济发展的综合作用明显加强。记者从2011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获悉:2006年以来,环境保护部对不符合要求的813个项目环评文件作出不予受理、不予审批或暂缓审批等决定,涉及投资2.9万多亿元,在“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消耗型)、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项目面前设置了一道“防火墙”。环境质量评价•环境质量评价:回顾评价、现状评价和预断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属于环境质量评价中的预断评价。什么是环境影响评价•1、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在一定区域内进行开发建设活动,是对规划或拟建设项目可能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定,并提出防治对策和措施,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的活动。•—在长期进行环保活动的实践中发展出来的一种科学方法或者说是一种技术手段•—通过这种方法或者手段来预防或者减轻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2、环境影响评价的特征•第一,预测性•第二,客观性•第三,综合性•3、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1)运用各种科学技术手段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评估•(2)根据预测和评估结果,针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3)对评估结果进行跟踪监测,及时发现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国家通过法定程序,以法律的形式确立的、对环境影响评价活动进行规范的制度。•这一制度对环境影响评价的主体、对象、内容、程序等予以确定,具有强制执行力•——《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2009)•——《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第三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已经2009年8月12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价•第三章审查•第四章跟踪评价•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已经1998年11月18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三章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第四章法律责任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意义•见教材•《城乡规划法》•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环评的适用范围•(一)环评适用范围的演变•建设项目规划•1、对环境有影响的规划•(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等区域性开发,编制建设规划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2)《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包括一定的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综合性规划:宏观的、长远的综合性规划以及预测性、参考性的指导性规划,如土地利用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专项规划:指标、要求比较具体的规划。如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交通、水利、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应进行环评的规划的范围•第一,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规划。•第二,《环境影响评价法》第9条规定,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审批。•2、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引进的建设项目,都包括在内。•(1)何为建设项目?•(2)对法律的规定做何种解释,是符合立法目的的?•(1)什么是建设项目•1999年4月2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一、关于建设项目的范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固定资产投资方式进行的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包括国有经济、城乡集体经济、联营、股份制、外资、港澳台投资、个体经济和其它各种不同经济类型的开发活动。按计划管理体制,建设项目可分为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包括开发区建设、新区建设、老区改造)和其他共四个部分的工程和设施建设。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饮食娱乐服务性行业,也属《条例》管理范围。•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否以环保评价许可为前置条件问题的答复》:公民个人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的,不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6条第3款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名录”规定中的“建设项目”。•3、政策是否应当纳入环评?•《环境保护法》第14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规划环评的时机•1、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时间•区分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1)综合性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进行,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说明•(2)专项规划•在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2、建设项目的环评时机•(1)法律的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9条•第一,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等。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第二,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应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2)《环境影响评价法》•未明确规定,但从法律责任的规定中可以推论得出。•《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第1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第2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2014《环境保护法》•第19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如何理解“开工建设”前?•“开工建设前”的理解与投资体制密切相关。•2004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004)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的建设项目——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备案的建设项目——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小结:•(1)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的环评时机: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2)《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中的建设项目的环评时机: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3)《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评时机:项目开工前建设项目环评的分类管理•按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08)•1、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编制报告书,并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2、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编制报告表,并进行专项评价或环境影响分析•3、对环境影响较小,不需评价的•填报登记表•环境敏感区,是指具有下列特征的区域:•(1)需特殊保护地区: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世界遗产地、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地等。•(2)生态敏感与脆弱区:沙尘暴源区、荒漠中的绿洲、严重缺水地区、珍稀动植物栖息地或特殊生态系统、天然林、热带雨林、红树林、珊瑚礁、鱼虾产卵场、重要湿地和天然渔场等。•(3)社会关注区:人口密集区、文教区、党政机关集中的办公地点、疗养地、医院等,以及具有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等。环评报告书的编写与内容•1、专项规划•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编写。•专项规划的环评报告书内容包括:•①对环境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②预防减轻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③环评结论。•2、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和报告表,由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单位编写。内容包括:•①项目概况;•②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③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④建设项目环保措施、经济技术论证;•⑤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⑥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⑦环评结论。•3、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履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手续•环境影响登记表无需由取得资质的单位填写,即可以自行填写。谁对环评结论负责?•《行政许可法》第31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9条规定“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对评价结论负责”环评报告书的审批•1、专项规划:•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即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前由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2、建设项目:•(1)分级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2条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2)审批机关•第一,造成跨区影响的,有争议的项目报告书(表)、登记表由其共同上一级审批。•第二,未跨区域的审批•——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项目,由国务院审批或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国家环境保护部审批。•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是指在建设、生产和运行等过程中可能对周围环境和人群健康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家绝密工程的建设项目。•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是指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项目。•第三,除外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2013《环境保护部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公告》环评审批的不同性质•(1)规划环评的审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行政审批也不同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政审批。•对政府制定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属于行政机关间的审批,不属于行政许可法的管辖范围。•(2)建设
本文标题:4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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