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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昌平区教育委员会2012年4月主要内容一、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工作概述二、北京市现行生育政策三、《生育服务证》的办理四、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优待五、违法生育的法律责任一、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工作概述1、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工作沿革1973年12月,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了全国第一次计划生育工作汇报会,会上提出“晚稀少”的生育政策,开始全面推行计划生育。“晚”是指男25周岁、女23周岁结婚;“稀”指拉长生育间隔,两胎要间隔4年左右;“少”是指只生两个孩子。一、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工作概述1、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工作沿革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分别出台了三个《决定》:严格控制人口增长阶段:1991年中央作出《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提出从中央到地方,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阶段:2000年出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标志经历三次人口高峰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入了稳定低生育水平阶段。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阶段:2006年出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提出了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五项任务: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大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不断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2、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体系框架宪法收养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2)国务院行政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10.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部门规章: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北京市政府规章: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一、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工作概述一、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工作概述3、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工作沿革1979年北京市革委会发布了《北京市计划生育暂行规定》(京革发〔1979〕564号),是北京市第一个计划生育具体文件,明确提出对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妇发给《独生子女证》,给予奖励;对违法生育三个或以上子女的征收超生子女费及其他限制。1980年北京市革委会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制定了《关于修改〈北京市计划生育暂行规定〉的若干问题说明》,提出有计划地控制二胎生育,并规定符合四种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二孩(一孩病残、人口稀少的山区、再婚、少数民族)。1982年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了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京政发〔1982〕138号),修改了生育二孩的条件,增加了不孕收养、多兄弟、男到女家和农民双独的情况;进一步明确了对不按计划生育的给予经济限制的规定。1984年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了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规定》(京政发〔1984〕104号),完善了生育二孩的条件,居民双独也可生育第二个子女,农民单独即可。1991年北京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这是北京市关于计划生育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将全市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法制轨道。1999年,进行了修改,育龄夫妻生育子女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开始实行《生育服务证》管理。2003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进行第二次修改,通过了《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二、北京市现行生育政策1、《条例》规定的现行生育政策第十五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用负有共同的责任。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十六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第十七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人口计生委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其他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需经市人口计生委批准。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男性农村居民到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符合以上规定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二十八周岁。二、北京市现行生育政策2、《条例》批准生育二孩的九种条件二、北京市现行生育政策2、《条例》批准生育二孩的九种条件:(一)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说明:必须经指定医院鉴定且符合《北京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中的标准。凡认为其第一个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的,均可申请病残儿鉴定。当事人应向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准备二张二寸母子合影照片、相关证件及患儿近期医院的诊断证明和相关病历,由区、镇(街)、村(居)工作人员入户调查,详细了解病残儿发病情况和治疗情况,填写《病残儿医学鉴定表》,由区人口计生委组织到指定医疗单位(昌平区医院)进行鉴定,病残儿鉴定原则上每月安排一次,确有需要的可安排遗传咨询和产前诊断。二、北京市现行生育政策2、《条例》批准生育二孩的九种条件:(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说明:申请生育的夫妻双方必须均是独生子女。界定:夫妻双方的亲生父母生育且现存活一个子女。如果其父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其他子女在未生育或收养子女前死亡的,可以按独生子女生育政策执行。所需材料:应提交夫妻双方申请书、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村(居)委会或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申请生育夫妻双方父母的结婚证(离异的提交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者离婚判决书,丧偶的需公安部门出具的配偶死亡证明)、户口本、婚育情况证明如果其父母原有两个子女的,需出具死亡子女的死亡证明;若达到法定婚龄后死亡的还需出具死亡子女未生育子女的证明);申请人父母有工作单位的必须是工作单位(包括外省市)出具其婚育情况证明。二、北京市现行生育政策2、《条例》批准生育二孩的九种条件:(三)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说明:必须由区医院鉴定为不孕症;必须有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必须经医院诊断现已怀孕。所需材料:夫妻双方申请书、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村(居)委会或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指定医院出具的不孕症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本市公立医疗机构出具的已孕证明。二、北京市现行生育政策2、《条例》批准生育二孩的九种条件:(四)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说明:再婚家庭子女数按再婚前夫妻双方累计生育和收养子女现存活数计算,包括生育后送给他人收养的子女。所需材料:夫妻双方申请书、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历次离婚证(包括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如丧偶需公安部门出具的配偶死亡证明)、村(居)委会或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备注:“离婚协议书”应是从民政部门或档案馆复印查档并加盖相应公章的。二、北京市现行生育政策2、《条例》批准生育二孩的九种条件:(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说明: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持有原调出地区县级以上计生部门批准的二孩《生育服务证》;户口迁入北京后,一年内怀孕的,更换北京市《生育服务证》,一年内未怀孕的,按北京市生育政策执行。所需材料:夫妻双方申请书、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调出地区县级以上计生部门批准生育二孩证明、村(居)委会或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已孕证明。二、北京市现行生育政策2、《条例》批准生育二孩的九种条件:(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有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说明:兄弟及其配偶均系农民;其他兄弟有以下情况的:婚后五年以上,女方年满30周岁,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为“不孕症”;夫妻一方患有严重影响下一代健康的遗传性疾病不允许生育,且一方实行绝育手术的;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确系严重智力障碍或生殖系统等严重残疾,不宜或不能生育的;40岁以上未婚。所需材料:夫妻双方申请书、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村委会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男方父母的结婚证(离异的提交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者离婚判决书,丧偶的需公安部门出具的配偶死亡证明)、户口本和婚育情况证明;其他兄弟及其配偶的户口本、结婚证、婚育情况证明(包括收养子女情况)、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鉴定证明(如不孕症、不宜生育证明等)、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协议书。二、北京市现行生育政策2、《条例》批准生育二孩的九种条件:(七)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说明:申请生育夫妻本人、被赡养的老人和所有姐妹必须是农业户口;男到女家结婚落户,并负责赡养老人;本人及其他姐妹没有违法生育行为。所需材料:夫妻双方申请书、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村委会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赡养老人协议书、子女的户口本;女方父母的结婚证(离异的提交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者离婚判决书,丧偶的需公安部门出具的配偶死亡证明)、户口本、婚育情况证明;其他姐妹及其子女的户口本,其他姐妹的结婚证、婚育情况证明、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订的《不再生育(收养)子女协议书》。二、北京市现行生育政策2、《条例》批准生育二孩的九种条件:(八)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说明:一是必须经过医学鉴定,二是必须达到外伤致残标准(病残不可以)。所需材料:夫妻双方申请书、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村委会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伤残一方1寸照片一张、近期医院诊断证明和相关病历、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鉴定结果(如果是伤残军人,需提供军人等级伤残证)。二、北京市现行生育政策2、《条例》批准生育二孩的九种条件:(九)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说明:夫妻及其生育的第一个子女均为深山区农业户籍(全区深山区村只有57个,流村、兴寿、长陵、十三陵、南口、崔村);夫妻在深山区连续生活、居住三年以上;在深山区从事农业、养殖、植树等生产;家庭生活困难较多(二)北京市现行生育政策3、关于生育间隔的规定:《条例》第十八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二十八周岁。对符合《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但不符合第十八条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情况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动员其推迟生育时间;不够生育间隔的,已经提供孕检证明证明怀孕的,可以申报材料,对其是否符合照顾再生育政策进行定性。属于违法生育的及时做工作终止妊娠;属于符合照顾生育条件但不够间隔要求的,向当事人交代政策,待当事人子女出生后接受处理,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后,给予发放《生育服务证》;4、申请再生育审批注意事项:(1)申请再生育的夫妻,若女方未满28周岁,必须同时提供一孩户口本。(2)申请再生育的夫妻若一方为外省市的,须提供其户籍所在地区县、乡镇计生部门和村(居)委会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3)个人书面申请应为本人签字,申请人为非农业户口的,要在个人申请中说明个人工作单位及档案存放情况,无工作单位的由村(居)委会为其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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