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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环境法概述环境法的概念和特征环境法的目的环境法律关系环境法的体系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四、环境责任原则1、概念:对环境和资源的利用、或对环境造成污染破坏、对自然资源造成减损,即应承担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案例:2011哈药总厂污染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2、产生和发展1972年经合组织环境委员会在债权理论的基础上首次提出环境民事责任的基础性原则——污染者负担原则。1996年《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养护、破坏者恢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3、该原则的确立依据:在“污染者付费原则”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实际提出的。污染者付费原则是西方经济学家基于“外部理论”提出的。所谓外部性,是指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生产者或消费者的活动对其他消费者和生产者产生的超越活动主体范围的利害影响。将有害的影响称为“外部不经济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4、内容:污染者付费: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失及治理污染的费用应当由排污者承担,而不应转嫁给国家和社会。利用者补偿: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补偿责任。开发者养护:对环境和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的组织或个人,有责任对其进行养护。破坏者恢复:对环境和资源造成破坏的组织或个人,有责任对其恢复和整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5、该原则的贯彻法律规定: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等。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采取限期治理措施。201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五、公众参与原则1、概念:是指在环境保护领域里,公民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一切与环境利益相关的决策活动,使得该项决策符合广大公民的切身利益。在环境法中确立公众参与的原则,是民主主义理念在环境管理活动中的延伸。环境与资源保护法2、确立该原则的理论依据环境的公共财产理论。环境的公共信托理论。环境权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环境权在法律上的体现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第一条庄严宣告:“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的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证和改善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许多国家在宪法均规定了公民环境权的内容。如韩国、西班牙等:韩国:所有公民有在健康舒适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国家以及公民应当努力保护环境。美国、日本等国家将环境权的内容规定于环境立法之中:美国:国会认为,每个人都应当享受健康的环境,同时每个人也有责任对维护和改善环境做出贡献。201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3、公众参与原则的内容:环境知情权环境决策参与权环境监督权司法救济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第五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环境与资源保护法4、该原则的贯彻通过立法将公民的环境权制度化、具体化。尊重和维护公民参与环境管理的权利。提高和强化公众的环境意识和环境法治观念。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第三章环境法的主要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环境行政许可制度环境标准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环境事故报告制度第一节环境影响评价与三同时制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案例:圆明园湖底防渗工程环保总局第一次就一个项目召开听证会;环保总局第一次点名批评不负责任的环评机构;环保总局第一次把一个敏感项目的环评报告公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圆明园事件回放2005年3月22日,“世界水日”。兰州大学生命科学院教授张正春参观圆明园时,发现园内正在进行大规模铺设防渗膜的工程。张正春在网络上呼吁:《圆明园铺设防渗膜是毁灭性的生态灾难》。3月28日,《人民日报》在“视点新闻”版头条位置刊发了《圆明园湖底正在铺设防渗膜保护还是破坏有专家认为将引发生态灾难后果不堪设想》。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圆明园事件回放3月30日,北京市环保局有关人士表示,该项目并没有向北京市环保局和海淀区环保局申请环评。3月31日,国家环保总局叫停圆明园防渗工程,并要求其立即补办环境评价审批手续。4月1日,海淀区区政府决定,圆明园防渗工程停工,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圆明园事件回放4月5日,国家环保总局发出公告,决定召开圆明园整治工程环境影响听证会。4月13日,国家环保总局召开圆明园整治工程环境影响听证会。5月9日,国家环保总局发出了“最后通牒”:圆明园应从即日起40天内交出环评报告。5月17日,国家环保总局称,清华大学将进行圆明园整治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201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201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激烈争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圆明园事件回放7月5日,国家环保总局网站公布清华大学提交的环评报告。7月7日,环保总局通报,同意清华大学的环评报告书结论,要求圆明园东部湖底防渗工程必须进行全面整改。7月12日,圆明园收到环保局要求其进行整改的通知。8月初,圆明园防渗整改正式开工。2006年7月12日圆明园收到市环保局防渗整改验收合格的通知。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防渗前的圆明园防渗后的圆明园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圆明园事件带给我们的思考1、什么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哪些项目需要环评?2、“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内在要求?3、环评机构应该向谁负责?4、违反环评制度应如何追究法律责任?5、公众在环评过程中的角色和作用是什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概念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最早见于美国1969年公布的《国家环境政策法》。我国在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中规定实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制度2002年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专门立法的形式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2009年国务院通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三、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意义1、可以把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起来。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贯彻“预防为主”原则的重要法律制度。3、促进产业合理布局和企业优化选址,促进产业技术改造和清洁生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四、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我国环境影响的评价范围:规划:综合规划:环境保护篇章或说明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分类管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五、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1、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综合规划没有此内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1)建设项目概况;(2)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3)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5)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6)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7)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六、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程序(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程序1.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价。2.制作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3.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交给项目建设的主管部门进行预审。4.经过预审后再由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后提交设计和施工。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程序1、进行环境影响评价2、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报告书3、报送规划审批机关审查4、审批机关组织审查5、审批机关批复6、跟踪评价注意:综合规划没有审查环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七、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法律后果。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环评机构:在环评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评文件失实的,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民事责任)法条链接:《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第六十五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香港66岁老太逼停港珠澳大桥因环评报告不合格香港66岁的朱绮华认为大桥工程没有评估臭氧、二氧化硫及悬浮微粒的影响,因而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于2010通过申请法律援助诉至香港高等法院,就大桥香港段环评报告申请司法复核。2011年香港高等法院裁定香港环保署2009年完成的环保报告无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三同时”制度一、“三同时”制度的概念是指对一切可能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一项法律制度。“三同时”制度是中国首创的一项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二、“三同时”制度的适用范围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建设项目,确有经济效益的综合利用项目。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三、“三同时制度”实施的要求(一)同时设计(二)同时施工(三)同时投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四、违反“三同时”制度的法律后果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罚款。
本文标题:4环境法的主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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