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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行政责任内蒙古科技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公共管理系授课教师:杨波E-mail:163bobo@163.com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行政责任概述第二节行政责任制第三节行政领导问责制第一节行政责任概述一、行政责任的含义、特征和原则1、含义——行政责任也称政府责任或公共责任。它是指政府及其公职人员发挥行政管理者的岗位职能,达到行政目标、完成行政任务的责任。行政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行政责任指政府能够对社会公众或成员的需求做出积极回应,并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实现公众的需求和利益。具体来说包括国家全部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作为一个整体对国民负责;国家行政机关内部及其工作人员对自己的职能或岗位负责。狭义行政责任指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违法行使职权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这种责任与违法相联系,意味着国家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否定行反映和谴责,是一种消极责任,是一种惩罚。广义行政责任是狭义行政责任的前提,狭义行政责任是广义行政责任实现的途径,两者相互制约,相辅相成。主权者要想有效控制权力,则对于任何一个机构的任何授权,必须同时规定其相应责任。这就是现代意义上行政责任的真正含义。2、行政责任特征相对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而言,行政责任有其明显的特征,前二者只限于追究违法当时者本人的行为责任,而行政责任却有着更广阔的社会内容和意义。其特征有:(1)义务性。政府系统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权力的过程,实际上也是承担义务的过程,即承担为社会公众谋取利益、尽责效力、完成岗位职能、履行与行政权力相对应的义务过程。(2)任务性。行政责任不仅是一种义务,更是一种具有客观规定性的任务。实施上行政人员执行国家权力主体的意志、方针、政策的过程,就是具体完成权力主体交付的任务过程,行政责任表现为必须完成的任务性。(3)控制性。在现代社会中,行政责任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包含着保证责任实现的责任控制机制。通过这种责任机制,防止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偏离社会大众利益而只顾其私利。3、公平——行政责任伦理的基本原则行政责任作为一个伦理范畴,表现为在处理个人对社会公众、对国家和政府以及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时应履行的行政义务。从制度的层面来说,行政责任伦理追求的基本目标是公平,公平是行政行为中普遍而基本的伦理准则。为什么要追求公平,既有社会原因,也有心理原因。就社会原因而言,公平首先是人类社会的产物,也就是说,公平问题只存在于人与人的关系中,孤立的个人是不存在公平问题的。公平问题也是社会中各种利益分化的产物。就心理原因而言,它是人的自我价值意识与他人比较时的一种心理感应。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和人的自我意识的增强,主体在自我和他人时对自身价值的肯定和关切也在增加。公平存在于各种利益关系中,主要表现形式:(1)实体公平。实体公平包括了社会成员的经济公平、政治公平和社会公平。经济公平是指社会成员的经济地位和经济状态公平,分为交换公平和分配公平。政治公平在现代社会中表现为公平的“参与原则”,即要求所有公民有权参与政治事务,包括拥有公平权力参与立宪过程和决定选举结果。(2)程序公平与规则公平。现代行政系统是高度合理化、制度化、程序化和开放的组织系统,它们需要的行政伦理首先是平等的合作、合理的规则、普遍可接受可操作的道德规范程序和具有公平合理性基础的系统秩序。(3)权利与义务的平等。权利与义务的平等是社会主义行政伦理公平的基本原则。行政过程和行政行为力求做到社会利益与社会义务的平等分享与平等分担。二、行政责任的类型1)法律责任2)政治责任3)管理责任三、行政责任的意义1、行政责任是改革传统行政弊端的重要措施2、强调行政责任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3、行政责任是正确行使行政权利的保证4、行政责任是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四、行政责任与行政权力的关系1、行政责任是行政权力正确、有效运行的前提2、行政权力是行政责任的内在实施条件3、行政权力和行政责任的合理配置是实现政府职能的必要条件第二节行政责任制一、行政责任制的概念与作用(一)行政责任制的含义行政责任制,是指为确保行政责任的实现,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设计的一系列监督、控制和制裁制度。(二)行政责任制的作用1、行政责任制有利于真正实现政府对人民负责2、行政责任制是国家权力机关监督政府的重要措施3、行政责任制是完善政府管理体制的要求4、行政责任制是提高行政效率的有力措施二、行政责任制的类型(一)权力机关负责制(二)政党负责制(三)司法机关负责制(四)内部负责制三、行政责任制的基本原则(一)控权原则(二)平衡原则(三)效能原则四、行政责任制的主要任务(一)我国行政责任制的主要缺陷1、行政机关内部责任观念淡薄2、对行政权力缺乏有效的制约监督制度3、在行政机关部门之间,各工作人员之间缺乏合理的权责划分和明确的工作责任制度(二)完善我国行政责任制的主要任务1、强化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和监督控制职能2、健全法制,以法律来约束行政权力3、健全行政机关外部监督机构4、完善行政机关内部的责任机制,充分发挥现有监督机构的作用行政领导问责制,就是对行政领导的失责行为及其后果进行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的制度。建立健全我国行政领导问责制必须坚持责任内容明定、权力和责任相应、问责主体多元化、问责信息公开、问责程序明确和问责规范化六项原则。第三节行政领导问责制我国问责制现状公众和舆论在行政领导问责中作用增大。原卫生部部长张文康因“非典”引咎辞职后,已逐步形成了责任追究制度。原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因黑龙江省水源污染请辞,原山西省省长于幼军因“黑煤窑”事件离任。由此可见,责任政府的意识已在政府公务员中逐步形成。达摩克利斯之剑逐步走向制度化和法制化2004年4月中共中央批准实施《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对“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作出了严格规范。《规定》明确指出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当引咎辞职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范围和层次不断扩展不仅对与发生重大事故有关的部门和行政领导要问责,而且要对虽非导致重大事故,但由于行政权力的不正确使用而造成公共利益的隐形损失的部门和行政领导进行问责。问责不仅限于出现重大事故、损失明显的过失行为,而且包括对行政活动正常运行、行政效能、行政效率、行政质量、政府形象等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或可能造成潜在的负面影响的行为。此外问责还出现了从追究“有过”行政领导向追究“无为”行政领导深化的新趋势,不仅出问题的行政领导继续受到追究,那些四平八稳、无所作为的太平官也有一部分被罢官去职!谢谢!
本文标题:公共行政学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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