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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船舶防治污染管理5.2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公约由公约正文、二个议定书和六个附则组成。二个议定书分别是:议定书Ⅰ――《关于涉及有害物质事故报告的制度》议定书Ⅱ――《仲裁》六个附则分别是:附则Ⅰ――防止油污规则(必选项),1983.10.02对我国生效。附则Ⅱ――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1987.04.06对我国生效。(必选项),附则Ⅲ――防止海运包装形式有害物质污染规则,1994.12.13对我国生效附则Ⅳ――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规则,2003.9.27。2006.11.2附则Ⅴ――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1989.02.21对我国生效。附则Ⅵ――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2005年5月19日生效2006.08.23对我国生效5.船舶防治污染管理5.2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议定书Ⅰ――《关于涉及有害物质事故报告的制度》的有关内容主要内容包括五个部分:报告的责任;报告的时间;报告的内容;补充报告和报告的程序。报告的责任:船舶发生涉及有害物质的事故时,船长或负责管理该船的其他人员应毫不迟疑地按照本议定书的规定,作出详细的事故报告。报告的时间超过允许排放标准的排放;包装形式的有毒物质的排放或可能排放;船舶营运期间排放油类或有毒液体物质超过现行公约允许的排放量或瞬间排放率;船长15m及以上的船舶发生:影响船舶安全的损坏、失灵或故障,;报告内容船舶特征;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事故种类;有害物质的数量、类别;援助和救助的措施;补充报告:5.船舶防治污染管理5.2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Ⅰ――防止油污规则附则Ⅰ分四章:总则;控制操作污染的要求;关于将油船因舷侧和船底损坏而造成污染减至最低限度的要求;防止油污事故造成污染定义特殊区域:是指需要采取防止海洋油污染的特殊强制办法的海域,包括地中海区域、波罗的海区域、黑海区域、红海区域、海湾区域、亚丁湾区域、西北欧水域(包括北海、英吉利海峡等水域)和南极地区(南纬60度以南)、阿曼区域、南非南部海域。“清洁压载舱”:是指该油舱经清洗后,其压载水在晴天从静止状态下的船上排入平静而清洁的水中,不会在水面产生明显的痕迹或形成油泥或乳化物沉淀。“专用压载舱”:是指货油或燃油系统完全隔绝并固定用于压载的舱。5.船舶防治污染管理5.2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检验与检查凡150GT及以上油轮和400GT及以上的其他船舶应进行下列检验:初次检验:在船舶投入营运之前或签发《国际防止油污证书》(IOPP)之前进行;定期检验:检验间隔期不得超过5年;期间检验:在IOPP证书有效期内至少进行一次;强制性年度检验或不定期检查;证书150GT及以上油轮和400GT及以上的其他船舶经过规定的检验后应签发《国际防止油污证书》(IOPP),该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在下列情况下将失效:未经主管机关的许可,对所要求的结构、设备、系统、布置等作了重大改变;未按规定进行期间检验;改挂另一国国旗时,如果改挂另一缔约国国旗,原证书继续有效3个月以便完成换发新证书的工作5.船舶防治污染管理5.2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排放要求船舶在特殊区域外的排放油轮排放货油舱污压载水、洗舱水、货油泵舱舱底污水时,必须满足下列要求:不在特殊区域内;距最近陆地50nmile以上;正在航行途中;瞬间排放率不超过30L/nmile;排油监控系统和污油水舱的装置正在运转;排入海中的总油量,现有油轮不超过该种货油总量的1/15000,新油轮不超过1/30000;5.船舶防治污染管理5.2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排放要求船舶在特殊区域外的排放油轮和400GT及以上非油轮排放机器处所的舱底污水时,必须满足下列要求:不在特殊区域内;在航行途中;未经稀释的排出物的含油量不超过15ppm;船上按要求配备的设备正在运转;含有混合物不是来自油船的货泵舱的舱底;如是油船,含有混合物未混有货油残余物5.船舶防治污染管理5.2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排放要求船舶在特殊区域内的排放任何油轮的压载水和洗舱水等禁止排放入海,但清洁压载舱或专用压载舱的除外。油轮和400GT及以上非油轮排放经过处理的机器处所的舱底污水时,必须满足下列条件:含油污水不是来自货油泵舱;含油污水不混有货油残余物;正在航行途中;未经稀释排出物的含油量不超过15ppm;船上所设符合规定的过滤设备正在运转;该过滤系统备有停止装置,当排出物的含油量超过15ppm时能确保自动停止排放。5.船舶防治污染管理5.2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船舶防污结构和设备专用压载舱:载重量2万吨及以上的新原油油轮和4万吨及以上现有原油油轮;载重量3万吨及以上新成品油轮和4万吨及以上的现有成品油轮;原油洗舱系统载重量2万吨及以上新原油油轮和4万吨及以上现有原油油轮应装有原油洗舱系统和《原油洗舱系统操作与设备手册》。残油(油泥)舱:凡400GT及以上的船舶,设置一个或几个残油舱。标准排放接头:所有船舶应备有用于连接岸上接受设备与船上排放管路的标准排放接头。油轮双层底(1992年52(32)号决议)凡5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新油船应具有双层底和包围货油舱的边舱,600~5000载重吨的新油船至少应设有双层底。排油监控系统和滤油设备(根据1992年修正案)400GT及以上但小于10000总吨的船舶应装有经主管机关认可的,保证排出物含油量不超过15ppm的滤油设备;100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除滤油设备外,还应装设当排出物的含油量超过15ppm时能报警并自动停止排放的装置。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和油类记录簿根据本规则新增加的第26条的要求,凡150GT及以上的油轮和400GT及以上的非油轮必须备有经主管机关认可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5.船舶防治污染管理5.2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Ⅱ――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化学品液货船:是指用于装运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包括油轮。有毒液体物质:是指《国际散装化学品规则》污染类一栏列明的物质或根据本规则规定评定为X、Y、Z类的任何物质。防污证书和文件: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NLS证书)(CertificateofNoxiousLiquidSubstance)证书,有效期5年。按照《国际散化规则》的要求签发的《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COF证书)也具有同等效力。5.船舶防治污染管理5.2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Ⅱ――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分类:有毒物资分为4类,即:X类:重大危害,严禁排放;Y类:危害,采取措施,限制质和量;Z类:较小危害,采取较为宽松的限制措施;OS类:目前认为没有危害,不受限制。5.船舶防治污染管理5.2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Ⅱ――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X、Y、Z类的排放标准:正在航行途中,自航船至少为7kn,非自航船至少为4kn;在水线以下排放;距最近陆地不少于12n.mile,水深25m以上;5.船舶防治污染管理5.2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Ⅲ――防止海运包装形式有害物质污染规则定义“有害物质”是指IMDG中被确认为“海洋污染物”的物质。“包装形式”是指IMDG中规定的有害物质的盛装形式。包装要求:耐久地标明正确学名,耐久的识别标签或签条板,这种识别标签也可用联合国编号表示。包装上的正确学名及签条板,经海水浸没3个月后仍能被识别。单证及运输的要求:货运单证除应使用正确的学名外,还应附加注明“海洋污染物”字样。船上应有特别清单,至少应在开始装卸有害物质前24小时通知港口当局。有害物质应妥为积载与加固,以便将对海洋环境的危险降至最低程度且不致损害船上人员及船舶的安全。5.船舶防治污染管理5.2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目的:对生活污水在海上排放、船上控制生活污水排放的设备和系统、码头港口接收设备的要求以及检验、发证登方面作了规定。《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ISPP)有效期5年适用:对国际航线400总吨及以上的所有新船、载客超过15人的所有新船,2005年8月1日生效,对现有船5年后生效(2010.8.1),要求船舶应配备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或粉碎消毒装置或生活污水储存柜(集污舱)5.船舶防治污染管理5.2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生活污水:任何形式的厕所的排出物和其他废弃物医务室的面盆、洗澡盆和这些处所排水孔的排除物装有活的动物处所的排出物混有上述排出物的其他废水5.船舶防治污染管理5.2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生活污水的排放标准:船舶禁止排放,除非经过批注的设备粉碎和消毒,距离最近陆地3海里以外排放没经过批注的设备粉碎和消毒,距离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排放排放时船速不小于4节,以中等的速率排放处理装置正在运转船舶和港口应配备负责规定的标准排放接头5.船舶防治污染管理5.2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Ⅴ――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一、定义“船舶垃圾”:是指船舶正常营运期间产生的需要不断或定期处理的各种食物、日常用品、工作用品的废弃物,但鲜鱼及其各组成部分不包括在内。“特殊区域”:是指需要采取防止船舶垃圾污染海洋的特殊强制办法的海域,包括海湾区域、红海区域、黑海区域、地中海区域、波罗地海区域、北海区域、南极区域、泛加勒比海区域。5.船舶防治污染管理5.2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二、船舶垃圾的处理规定在特殊区域以外处理时:禁止一切塑料制品(包括合成纤维制成的缆绳、渔网和塑料垃圾袋以及可能含有有毒或重金属残余的塑料制品的焚烧炉灰烬等)排放入海;垫舱物料、衬料、包装材料等飘浮物,距最近陆地25nmile以内禁止排放入海;食品废弃物及其他一切垃圾,在距最近陆地12nmile以内禁止排放入海,但经粉碎加工处理后,能通过25mm筛孔的,在距最近陆地3nmile以内禁止排放入海。5.船舶防治污染管理5.2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在特殊区域以内处理时:一切塑料制品及其他船舶垃圾(除食品废弃物)禁止排放入海;食品废弃物应尽可能远离陆地,至少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排放。但在泛加勒比海区域,应经粉碎加工处理后能通过25mm的筛孔且距最近陆地3nmile以外排放。5.船舶防治污染管理5.2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三、垃圾记录簿、垃圾公告标牌、垃圾管理计划公告标牌总长12m及以上的所有船舶应张贴公告标牌,向船员和旅客展示关于垃圾处理的要求;公告标牌应以船旗国官方语言书写,对于在公约其他缔约国的港口间从事运输的船舶,还应以英语或法语书写。垃圾管理计划所有400GT及以上的船舶和可载运15人及以上的船舶应有一份船员须遵守的垃圾管理计划,该计划应:规定垃圾收集、存放、加工和处理的程序,包括船上设备的使用;指定专人负责该计划的实施;(C/O)符合IMO制定的导则;用船员的工作语言书写5.船舶防治污染管理5.2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垃圾记录簿所有400GT及以上的船舶和可载运15人及以上的船舶应配备《垃圾记录簿》。船舶在港口或站应将垃圾排放到垃圾接收设备,船长应从设备管理人员处取得一份垃圾处理数量的收据或证明,并同《垃圾记录簿》一起保存2年。5.船舶防治污染管理5.2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I-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2004年5月18日,萨摩亚群岛批准附则VI,达到了规定的15个国家不少于世界商船总登位50%的生效条件,该附则于2005年5月19日生效。《国际防止大气污染证书》(IAPP)有效期5年目的:控制船上的消耗臭氧物质、氮氧化物(NOX)、硫氧化物(SOX)、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等的释放控制船上焚烧、控制燃油的质量5.船舶防治污染管理5.2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如:任何燃油的含硫量不超过4.5%m/m,呼吁IMO对船上残余燃油的平均硫含量检测。在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区(波罗的海区、北海),船用燃油的平均硫含量不超过1.5%m/m。禁
本文标题:5船舶防治污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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