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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国土资源行政许可权限微博:博客:一、市政府对下列行政许可事项行使审批职责:1.规定权限内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规定权限见《土地法》44条);2.规定权限内的征用集体土地(规定权限见《土地法》45条);3.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依据《房地产管理法》40条);4.在我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工作完成之前,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使用集体存量建设用地的(依据“京国土耕〔2007〕581号”文件)二、区县政府在特定范围和前提条件下对下列行政许可事项行使部分审批职责:1.外资企业用地;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不含招、拍、挂形式);3.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上述三项的范围和条件见“京政办发〔2005〕70号”文。在这些范围和条件以外的,应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审批。三、区县政府对下列行政许可事项行使审批职责:1.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需报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2.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用地(600公顷以内);3.乡镇企业建设占用集体存量建设用地的;4.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占用集体存量建设用地的。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权限一、《城乡规划法》及《城乡规划条例》都没有对市和区县两级规划审批权限进行划分。二、经咨询区规划分局了解到,目前对市、区县规划审批权限划分也没有正式文件,目前做法也没有找到相关文件作为依据。2三、经咨询了解到,目前我区建设项目涉及划拨用地....的、涉及经营..性.质的,一般都由市规委审核发证,其他的一般可以由区规划分局审核发证。附件一(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3附件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界定本市国土资源管理行政许可事项政府职责权限的通知(2005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京政办发〔2005〕70号公布)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转变政府职能、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改进工作作风、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市国土资源系统实行垂直管理体制,本着权力法定、依法行政、便捷高效的原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国土资源管理行政许可事项市、区县政府职责权限明确界定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市政府负责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和规定权限内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征用集体土地等3项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市国土资源局及各区县分局为具体办事部门。各区县政府负责对规定权限内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征用集体土地进行审核,并确保国家及市级重点工程(包括跨区县市政、交通基础设施线形工程等公益性项目)征(转)用土地在本区县的落实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加强指导及监督管理工作。二、各区县政府负责在特定范围和前提条件下对以下3项行政许可事项行使部分审批职责:(一)外资企业用地。凡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及《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国有土地范围内,且属于本市已保留的24个开发区的外资企业项目。(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不含招标拍卖挂牌形式)。凡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及《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属于本市已保留的24个开发区内,以及需补办手续、扩大再生产的工业项目;其出让项目的方案(地价部分)需按照有关规定审定。(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在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方面,凡属于非营利性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中城市防灾、减灾及其管理设施,市政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含公园、街头绿地等)及防护绿地(含绿化隔离带用地);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用地中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展览馆;非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用地中各级政府所属妇幼保健所(院、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血站、卫生防疫站、疾病预防和控制中心、健康教育所、专科疾病防治所(站)、卫生执法监督设施等项目。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方面,凡属于监狱、劳教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戒毒所,公检法部门建设的侦察、审判楼(庭)等项目。三、区县政府负责对以下4项行政许可事项行使审批职责:(一)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须先报经市级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办理农用地审批)。(二)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用地(600公顷以内)。4(三)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凡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处理好被占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在已办理合法占用手续的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乡镇企业建设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对上述7项由区县政府行使审批职责的行政许可事项,所在区县国土资源分局为具体办事部门,应将办理结果报所在区县政府审批,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为严格审批管理,防止因职责权限不清出现违法违规审批,市国土资源局要细化具体的范围、规则和要求。四、按照现行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垂直管理体制,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为各区县政府的工作部门。各区县政府要明确制定各项审批事项和土地权属等具体事项办理过程中区县政府主管负责人审签、加盖专用印章等规定。由各区县政府授权所在区县国土资源局分局承担各项审批事项的具体办理工作。五、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审批事项办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对违反规定办理、越权审批等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对产生严重后果的行为,要在核实具体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告市政府。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实施《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界定本市国土资源管理行政许可事项政府职责权限的通知》的办法(试行)(2006年7月18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公布)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关于实施〈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界定本市国土资源管理行政许可事项政府职责权限的通知〉的办法(试行)》已经北京市国土资源局2006年第22次局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二○○六年七月十八日关于实施《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界定本市国土资源管理行政许可事项政府职责权限的通知》的办法(试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界定本市国土资源管理行政许可事项政府职责权限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70号,以下简称《70号通知》),明确界定了区县政府负责在特定范围和前提条件下的审批事项,明确了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是具体办事部门。为实施《70号通知》,现将区县分局办理的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一、办理有关事项的范围和条件(一)关于办理农用地(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征收集体土地事项各区县分局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有关审查手续,一律报市局审核后,上报市政府。(二)关于办理外资企业用地事项外资企业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各区县分局受理外资企业用地申请,其范围是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5划,且属于本市已保留的开发区内的国有土地,按照《北京市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规定》签订《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合同》;依法应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外资项目,须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三)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事项(不含招标拍卖挂牌形式)各区县分局受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其范围是属于本市已保留的开发区内及已保留的开发区外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本市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其中已建但需要补办手续的项目,在市政府有关具体处理规定未公布前暂不办理。各区县分局办理规定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应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本市产业政策;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取得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并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意见;取得土地权属文件或土地权属来源文件,且土地权属清楚、无争议。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各区县分局须将地价审核资料报市局土地利用事务中心,由市局地价评审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审定地价水平。地价款由土地使用者(受让方)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办理缴款手续。(四)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事项各区县分局受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申请,应严格执行《70号通知》规定的范围。各区县分局办理规定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手续,应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项目要取得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经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并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意见。涉及农转用和征地的,需完成征地补偿和安置工作。(五)关于办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事项各区县分局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市政府令1989年第39号,1997年12月31日市政府第12号令修改)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的规定执行。(六)关于办理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用地事项面积限定在600公顷以下,并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开发后的土地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用地权属清楚无争议,地类和面积准确;涉及农(牧、渔)业、水利、环保、林业等有关问题,应取得该项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开发用地的意见;涉及拆迁的,应取得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或有关协议。(七)关于办理乡镇企业建设使用集体土地事项其范围是已取得合法批准手续或土地使用权的集体存量建设用地;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取得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立项批准;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意见。其中涉及绿化隔离地区以占地方式建设的产业或经营性项目,待市政府有关规定公布后再予办理。(八)关于办理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集体土地事项其范围是已取得合法批准手续或土地使用权的集体存量建设用地;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该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已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取得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立项批准;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意见。二、有关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各区县分局办理的上述行政许可事项,同时负责其土地使用权登记,土地登记结果报区县政府批准。6三、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一)各区县分局办理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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