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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外经贸局行政执法依据(初步认定)目录第一部分行政执法组织领导……………………………………..2南京市外经贸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2南京市外经贸局关于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4第二部分行政执法主体及法定依据…………………………....9一、行政执法主体……………………………………………….9二、南京市外经贸局行政执法依据…………………………….11第三部分行政执法行为………………………………………….14一、行政许可……………………………………………………14二、其他行政行为……………………………………………...162第一部分行政执法组织领导南京市外经贸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组长:牟小玉南京市外经贸局局长副组长:翟善喜南京市外经贸局副局长王金宁南京市外经贸局纪委书记成员:向绍明南京市外经贸局办公室主任成鸣镝南京市外经贸局组织人事处处长吴哲南京市外经贸局政策法规处处长陈宏云南京市外经贸局监察室主任彭光辉南京市外经贸局外贸处处长梅永红南京市外经贸局外经处处长刘晓思南京市外经贸局外资处处长邹伟科南京市外经贸局投资处处长李维民南京市外经贸局技服处处长李善文南京市外经贸局机电处处长王朔南南京市外经贸局综合处处长刘丽娅南京市外经贸局开发区处处长庄岩南京市外经贸局财务处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吴哲、陈宏云兼任办公室主任,罗书琴、3敖瑜、周宝生、陈九凤为办公室成员,共同负责局机关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宣传发动、监督检查和调查研究工作。4南京市外经贸局关于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以下简称《意见》)的有关规定,促进局机关依法行政再上新台阶,根据近几年来我局推行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实践和我市外经贸工作实际,现就我局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从1997年至今,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先后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国务院也相继下发《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法[1999]23号)和《纲要》、《意见》等,就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作出了具体规定。根据这些会议、文件精神,江苏省委省政府、南京市委市政府也分别制发了关于在行政机关中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决议、意见、方案等。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市的有关文件精神,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政府法制办、依法治市办的精心指导下,我局自1999年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以来,在加强我市外经贸执法管理、健全依法行政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等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工作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少数工作人员对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执法职责不甚明确,制度贯彻落实不5力,执法程序不够规范等。这些直接影响着局机关行政执法的水平和质量。因此,必须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执法责任,明确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完善科学合理的评议考核机制,更有效地规范和监督执法行为,这样才能确保外经贸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局机关各处室、各执法人员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推进权责一致、行为规范、执法受监督的服务型政府机关建设,为我市开放型经济的发展创造更加优越的法制环境。二、继续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做法和工作目标(一)具体做法1、全面梳理外经贸行政执法依据各处室要对本处室外经贸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政府“三定”规定,再次进行认真梳理,列明目录,并将依据复印件连同目录一起报送局政策法规处审核汇总。同时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密切关注国家、省对执法依据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及时调整本处室相应的执法依据,并报局政策法规处备案。对于梳理调整过的执法依据,要以适当的方式对外公布。2、分解执法权、加强衔接配合根据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政府“三定”规定,6我局的行政执法权涉及外贸进出口管理、利用外资管理、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等方面内容。局外贸管理处、投资促进处、外资管理处、外经管理处、机电进出口管理处和技术与服务贸易处要根据自己所承担的职权,合理设置岗位,既要避免出现职权交叉、重复的现象,又要有利于促进相互间的协调配合。同时,各处室在设置岗位时,还要注意上与省外经贸厅、下与区县商贸局相应执法岗位之间的职权衔接问题,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明确。3、明确并公示执法责任行政执法权既是法定权力,也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执法岗位的人员任何违反法定义务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违反了法定义务的执法人员,将严格按照《南京市外经贸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根据实际情形,依法确定其应承担的责任。各处室要明确本处室和处室内各执法岗位的具体执法责任,并采取适当方式(如上墙、上网等)进行公示。4、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各项制度建设各处室要切实加强行政执法公示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等以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政务监督制、首问负责制、A-B角工作制、行政许可暨行政审批受理一窗制、限时办结制等依法行政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工作。各行政执法岗位人员要在执法工作中切实遵守这些制度,将制度转化为自觉行动,并通过工作实践不断完善这些制度,使制度日趋合理、科学,更加有效地规范和7监督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二)工作目标一是局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法律素质普遍提高,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二是各执法处室及执法岗位之间关系顺畅、职责清晰、责任明确,杜绝扯皮推诿、办事拖拉的现象;三是有效地实施行政执法内外部监督,从制度上制约、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做到奖惩到位、责权利统一。在我局基本上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管理与服务体制。三、加强外经贸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进一步推行外经贸执法责任制,关系到局机关所有有执法权的处室和每一个执法岗位的执法人员,涉及到外贸、外资、外经综合管理方方面面,工作细、要求高,因此一定要加强对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由于近几年各处室人事调整的原因,局机关原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成员变动较大,为保证对外经贸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组织领导,使该项工作继续有条不紊地进一步深入下去,现决定将原局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与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合并,人员进行调整,成立新的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详见南京市外经贸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要充分发挥领导小组的作用:一是落实《纲要》、《意见》的精神,领导、组织、协调局机关贯彻落实执法责任制、政务公开制等所有依法行政方面的工作;二是在各处室间建立起协调互动、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形成局党委统一领导、各处室齐抓共管8的工作格局;三是领导、督促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总结问题,加强对各处室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监督检查,从而推动我局执法责任制工作不断走向深入。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9第二部分行政执法主体及法律依据一、行政执法主体法定行政机关(南京市外经贸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六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六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六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三条8、《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二十二条、三十七条9《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六条10《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第六条11、《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12、《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第三条13、《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14、《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第二条15、《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第四条1016、《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17、《纺织品出口许可数量招标实施细则》第三章第七条18、《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19、《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第十条20、《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五条21、《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22、《关于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措施的审批规定》第三条2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89项24、《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办法》第四条25、《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第四条26、《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27、《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第七条11二、南京市外经贸局行政执法依据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国人大1996年10月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全国人大2000年10月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全国人大2000年10月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全国人大2001年3月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年10月6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7月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7月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10月9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国务院1986年10月10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2001年4月1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1年7月12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年1月13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年1月1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2004年7月15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2005年11月16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外经贸部1995年2月12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17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外经贸部1995年6月18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经贸部1995年9月19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外经贸部1996年7月20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外经贸部1999年12月21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外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1年11月22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外经贸部2002年1月23纺织品被动配额管理办法外经贸部2002年1月24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外经贸部2002年1月25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质监局2002年1月26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外经贸部2002年1月27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外经贸部、海关总署2002年2月28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办法外经贸部、外交部、公安部2002年4月29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外经贸部、财政部2002年5月13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30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2004年7月31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4年8月32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2004年10月33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商务部2004年11月34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办法商务部2005年4月35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7月36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06年1月14第三部分南京市外经贸局行政执法行为一、行政许可(1项)限额以下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及解散、终止的审批(受市政府委托)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五条: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审查批准。2、《中华人民共和国
本文标题:南京市外经贸局行政执法依据(初步认定)-南京市外经贸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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