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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反行政垄断立法研究姓名:李军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指导教师:田成刚20080401反行政垄断立法研究作者:李军学位授予单位:华东师范大学相似文献(10条)1.学位论文李春义论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模式20031989年,东德西德之间柏林墙倒塌意味着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较量,市场经济比计划经济更具有优越性.这种优越性表现在市场经济是建立在有效竞争的基础之上.为保护有效竞争的环境,反对禁止和限制竞争,很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都先后制定了反垄断法.目前,在中国,国内部分行业的高度垄断、国内行政垄断的严重现象以及中国加入WTO,都迫切要求中国加快反垄断立法的步伐.那么何种立法模式适合中国的国情呢?该文从垄断、反垄断法的概念入手,介绍了国外反垄断法的状况,针对国情对中国反垄断的立法模式提出了探索性建议.该文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为反垄断法概述:首先对垄断的概念、垄断的形式、垄断的正负效应作了介绍;其次介绍了反垄断法的概念、特征和任务,同时对中国现存垄断现象、特点和中国反垄断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了剖析;最后提出中国加入WTO也需加快反垄断立法步伐.第二部分着重介绍了日本、欧盟、美国及俄罗斯等部分国家的反垄断立法状况和发展趋势.第三部分,也就是该文的中心部分,对如何构造适合中国国情的反垄断法立法模式进行了大篇幅论述:1、中国制定反垄断法时,应明确立法宗旨;2、中国制定反垄断法时,应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3、中国制定反垄断法时,应坚持对知识产权宽容的原则;4、中国制定反垄断法时,应着眼于行为规制,逐步弱化和放弃结构规制;5、中国制定反垄断法时,应把规制行政性垄断行为作为一个重要方面;6、中国制定反垄断法时,应提高其可操作性;7、中国制定反垄断法时,应适用域外效力;8、中国制定反垄断法时,应建立权威执行机构.2.期刊论文张磊.ZHANGLei关于反行政垄断立法模式的再思考-洛阳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6(1)行政垄断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长期存在的严重问题,因此,反行政垄断的立法工作具有紧迫性和现实性.我们进行反行政垄断立法,应当首先准确认识行政垄断的本质以及我国的具体情况.本文通过一系列论证认为,我国应当采取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区别规制的立法模式,并对相关的具体问题进行了探讨.3.学位论文陈朝阳我国反垄断法基本问题研究2003中国要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就必须建立保护和维护竞争秩序的法律制度.该文从必要性、立法目的、规制对象和范围、适用除外、机构设置等5个方面,对中国反垄断法的几个基本问题进行阐述.中国制定反垄断法极为必要.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的一部基础性法律,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1890年《谢尔曼法》的诞生至今,世界上已有80多个国家制定了反垄断法,它对于建立和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保护竞争主体平等竞争的机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该国规模经济的发展,提高民族经济的竞争力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国应尽快制定反垄断法.纵观各国反垄断法,在具体体制上虽然不尽一致,但在设立专门机构执行反垄断法上却是基本一致的.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应考虑反垄断法本身的特点、任务和调整对象,考虑竞争立法模式等因素.同时还应遵循科学合理、精干效能、权威独立等原则,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单独创设专门的中央和省两级执法机构,并明确了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具有的调查检查权、审核批准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措施权以及行政裁决权等各项权力.4.学位论文王敏敏论行政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2005行政垄断在我国存在的历史可谓悠久,随着时间的推移及改革的深入,行政垄断非但没有销声匿迹,反呈愈演愈烈之势。现行的行政垄断已经从产品市场扩展到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等要素市场。行政垄断极大地阻碍了中央政府推进市场化改革、促进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目标的实现。鉴于行政垄断巨大的社会危害性,早在80年代初,国务院就颁布了《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封锁市场。随之,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禁止行政垄断。进入90年代后,党的十四大、十五大报告中都体现出了“要坚决打破条条块块分割、封锁和垄断,促进和保护”的意图。进入新世纪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中更是明确提出“破除地方封锁,反对地方保护主义,废除阻碍统一市场形成的各种规定”,显示出了党中央国务院打破行政垄断的决心。与此同时,学术界也就如何控制行政垄断进行了较长时间的研究和探索,对行政垄断的概念、构成要件、危害性以及该如何规制行政垄断都进行了深入地探讨。但是对于这些问题,学界尚未形成统一的观点,比如行政垄断主体问题,那些主体能成为行政垄断的主体尚有争论,再比如对于行政垄断的规制问题也是各有千秋,有学者认为应制定一部独立的行政垄断法,有学者认为应把行政垄断行为放入《反垄断法》进行一并调整,还有学者认为单靠制定法律是没有用的,行政垄断从根本上说是国家体制问题。本文在学者既有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行政垄断的相关问题以及该如何规制行政垄断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全文共分三部分。第一章行政垄断概述主要分析了行政垄断的概念,通过对行政垄断成因的分析得出行政垄断的分类,尤其是合法的行政垄断和非法的行政垄断,只有非法的行政垄断才是反垄断法所应规制的对象。第二章行政垄断的构成要件和社会危害详细分析了行政垄断的三方面构成要件:主体、行政垄断行为、行政垄断后果,在主体中,中央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事业单位是否行政垄断的主体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分析了行政垄断行为给国家、社会、消费者带来的危害。第三章行政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本章在前两章论述的基础上,指出了我国现行行政垄断立法的现状及缺陷,提出了自己对于如何规制行政垄断行为的制度设计方案:行政垄断的立法模式应该是以宪法为依据,以《反垄断法》作为规制行政垄断的基本法,在反垄断法中对行政垄断作出专门的规定。同时设置了反行政垄断的机构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5.期刊论文范舟轶我国反行政垄断立法模式的选择研究-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2(2)行政垄断是凭借政府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单位所拥有的行政权力,滥施行政行为,而使某些企业得以实现垄断和限制竞争的一种状态和行为[1],这是我国学界关于行政垄断的一个具有代表性的定义.目前行政垄断已成为我国经济体制转型期的突出问题,而其与反行政垄断亦是相辅相成的.由于我国现行的反行政垄断立法存在诸多缺陷,因而构建系统的反行政垄断法律制度就显得尤其必要.正因为如此,反行政垄断的立法模式问题也就成为了法治实践和理论界不可回避的问题.基于上述,笔者撰就此文,拟对我国反行政垄断立法模式的选择问题作一初探.6.学位论文陈全胜我国反垄断法诸问题研究2005据报道,国务院法制办将在2005年年内向全国人大提交反垄断法草案。我国颁布反垄断法已指日可待。制定反垄断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能的和内在的要求,也是我国兑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和融入经济全球化的必然选择。借鉴其他国家反垄断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充分考虑到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以美国欧盟为代表的市场发达国家在制定和执行反垄断法方面的新动向,笔者认为,我国反垄断立法宜采用分别立法模式,应以消费者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以促进市场有效竞争为宗旨,以规制限制竞争行为为中心,以禁止政府限制竞争行为、禁止限制竞争的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企业合并为任务。从维护我国整体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价值目标出发,适度限定铁路、民航、电信、电力、石油、天然气、供热、供水、邮政、环保等自然垄断企业和知识产权领域适用除外的行为范围。以履行地原则为主,单一经济实体原则和对等原则为辅,有节制地规定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设置独立、权威、专业的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将行业协会的反竞争行为纳入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使即将出台的反垄断法符合国际惯例和世贸规则,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成为一部与时俱进,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真正发挥市场经济宪法作用的基本法。7.学位论文吉田庆子中日反不正当竞争法比较研究2006市场经济作为一种资源配置的手段是以竞争作为其运作的动力源泉的,竞争是实现国家繁荣的重要手段。规范市场中的竞争,建立起公平自由的竞争秩序,从而实现经济的民主化,并进而为政治体制和社会制度的民主化奠定起坚实的经济基础是现代各国所追求的共同的目标。也因为此,制定和完善其竞争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本文对不正当竞争采广义的概念)成为了各国改革和完善其立法的重中之重。1993年9月2日,中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于同年12月1日正式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总共分为五个章节由33项条文组成。该法从维护市场竞争的角度出发,有体系的对市场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制。这在中国是第一部具有此种功能的法律。从健全和发展市场经济的角度上来讲,这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日本在1934年制定了《不正当竞争防止法》,1947年制定了《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以来,已经有超过半个多世纪的历史。日本是世界上较早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竞争法律体系的国家之一。作为一位异国学子,接触中国法律之后,竟发现中国的竞争立法与日本相比,滞后了约半个多世纪的时间。更重要的是,在理论研究方面,中国也稍逊一筹。日本在竞争法领域内已经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善的理论体系,并有丰富的实践运用经验。无论是竞争立法体系还是内容的科学性、严密性和实用性,中国都存在许多问题。近年来,中国的立法部门正在致力于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制定反垄断法,在这一过程中,由于现代竞争法并不是根植于中国的传统法律体系,因此参考、吸收和借鉴其他立法先进国家的立法经验就成了一种现实的技术选择。而纵观世界各国,独有日本一方面竞争立法比较成熟,另一方面与中国在法律语言、法律意识观念,法的相互借鉴融通上存在着历史的和现实的联系。因此,将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日本的相关立法进行比较,找出差距,并借鉴其立法经验成了本文所关注和研究的课题。本文共分为八个部分,包括前言、正文六章及结论,其中六章分别是:第一章竞争法律制度的一般认识,该部分主要对一些基本的理论问题进行了梳理和界定,包括市场中竞争的含义、性质和功能;市场经济中竞争的类型,主要有完全竞争、不完全竞争和有效竞争;竞争法调整的对象和范围,以及竞争法制定的理论基础——产业组织理论。第二章基本问题的比较,在这一部分中,对中日两国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背景、立法模式、法律渊源和竞争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法律地位进行了比较。第三章主体和法律责任的比较,对两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主体的类型、法律责任的形式、归责原则、具体责任类型等进行了比较。第四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比较,对两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种类、各行为的构成要件等进行了比较。第五章制裁和程序规则的比较,对两国的反不正当竞争的执行机构的组织形式、机构设置、执行机制和程序进行了比较。第六章立法展望,对两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发展前景、所面临的问题、解决的方案等进行了比较,并对中国反垄断法的研究状况和今后的发展预测发表了一些私见。就两国的立法背景来说,中国现在正处于市场经济的初步发育阶段,在市场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相互调整的目标下,迫切需要尽快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时加之巴黎公约以及与美国之间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谈判、对外经济和国际贸易也对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提出了要求。和中国相比,日本的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和禁止垄断法有着不太一样的制定背景,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主要是基于适应巴黎公约的要求以及在国际市场上取得竞争优势的需要而制定的;而禁止垄断法是在美国占领国的意向下制定的,是以经济民主化为基本的政策的目的下制定的。日本和中国在经济体制和经济发展状况上的不同,决定了其实体法的规定、执行机关和执行力的不同。特别是中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渡期,使得两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特征上也体现出一些差异性。从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日本的禁止垄断法的制定目的和在法秩序中的地位来看,中国的反
本文标题:反行政垄断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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