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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安市科技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科技法制建设,明确科技执法责任,规范科技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保障国家和地方科技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有效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加快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科技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将有关科技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科技行政执法职权通过责任制形式,落实到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一种工作制度。第三条市、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积极推进依法行政,落实科技行政执法责任制,为贯彻科教兴吉、人才强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吉安,促进科技进步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第四条局主要领导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法规科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工作,加强同司法机关和其他行政机构执法的配合和协调。同时自觉接受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新闻媒体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2第五条科技行政执法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行政执法依据和内容第六条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国防科技动员办公室)一、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促进法》、《国家科技部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科技部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工作规范》、《国家科技部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中共江西省委、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地(市)、县(市、区)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的通知》。二、执法内容科技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复议;各级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申报、立项;审核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机构);科技进步先进县考核。第七条计划科(高新技术科、民营科技企业管理科、地震办公室)一、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3小企业促进法》、《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加强科技计划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科技项目招标管理暂行办法》、《国家重点试验室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国家高新技术认定条件和办法》、《国家家关于加速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暂行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实施方案(试行)》、《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管理办法》、《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速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家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管理办法》、《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资格认定暂行办法》、《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工作资格暂行办法》、《江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暂行规定》、《江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江西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评审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独立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的决定》。《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江西省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江西省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科技厅计划项目贷款贴息管理试行办法》及国家相4关财税政策、法规和规章。二、执法内容国家和省级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审查、评估、上报;国家和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的推荐申报与管理;国家和省级科技攻关引导项目推荐申报与管理;国家和省级基础研究科技计划项目的推荐申报与管理;省级重大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的申报;省重点科技新产品计划项目的申报;民营科技企业的审核;江西省自然科学基金、江西省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申报;江西省主要科学技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计划项目的申报;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的申报;科技评估机构、科技招标工作资格认定与管理;科技统计。民营科技企业的审核登记;省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审核上报;国家重点试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审核上报;进口科研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及其零配件的免税审核;归口管理的科技三项费、事业费等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审核上报及预算执行;归口管理的科技三项费、事业费等财务收支决算的审核上报;科技计划项目贷款贴息的申报审核;工业领域的国家“863”计划、科技攻关和火炬计划的组织申报;省级工业领域科技攻关计划、省级火炬计划项目的组织申报;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大学科技园和相关基地的审核上报;高新技术企业(产品、项目)的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审核上报;县以下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审核上报;高新技术成果认定及作价入股审查,出具《出资入股高新技5术成果认定书》;组织实施工业领域的重大科技工程。第八条农村与社会发展科(井冈山区科技扶贫办公室)一、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国家社会发展科技计划纲要》、《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农业科技发展纲要》、《农业科技园指南》、《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星火计划管理办法(试行)》、《星火技术密集区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星火企业培训基地管理(暂行)办法》、《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二、执法内容国家级、省级星火计划项目(含科技扶贫项目)的审核、推荐和管理;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的申报、推荐和管理;国家级农业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的推荐和管理;国家级星火培训基地的审核、申报,省级农业科技培训基地的审核、申报;国家级可持续发展试验区的审核、申报;国家、省级星火计划项目(含科技扶贫项目)的审批、申报;省级星火密集区的审核、申报,国家星火密集区的推荐、评审和验收;市级农业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的审批立项和管理;省级社会发展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的审核、申报;人类遗传资料出口、出境的审核。第九条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科(国际合作科、知识产权局)一、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6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江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江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国家秘密技术项目持有单位管理暂行办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科学技术成果登记办法》、《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关于建立江西省人民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及有关部门职责分工部门的通知》(赣府字[1994]400号)《专利代理条例》、《专利代理机构年检办法》、《专利资产评估暂行办法》、《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关于加强专利广告出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广字[1998]第40号)。二、执法内容:科技成果审核登记,颁发《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省级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审核上报,国家级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的审核上报,向国家科技部推荐国家级科技成果推广指南项目;国家级科技兴贸行动计划项目的审核上报;省级国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的审批立项;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核上报;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市级科技奖励项目的受理、形式审查和组织评审。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的审核上报和管理;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申报审核。调处专利纠纷;查处假冒和冒充专利行为;履行7市人民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职责;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审核上报;专利资产评估机构审核;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专利广告出证。第三章执法责任第十条科技局负责人的执法责任(一)负责科技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和实施,抓好科技执法规范化管理工作。(二)了解和掌握有关科技法律法规的贯彻执法情况,并定期向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报告。(三)负责领导和指导本部门开展科技执法活动,不断提高局属执法机构负责人和执法失员的执法水平。(四)负责查处本部门各类行政执法违法案件。第十一条局属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责任(一)对新颁布或经修正后颁布的科技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科技主管部门下发的规范性文件,各有关行政执法机构应在两个月内,提出实施方案报主管领导审批。(二)局属行政执法机构没有得到市科技局的同意,不得以科技局的名义进行执法,不得从事没有法律依据或者违反法律的执法活动。(三)局属行政执法机构向行政执法责任领导小组提交重大8执法活动和执法文书时,必须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隐瞒事实真象。(四)局属行政行政执法机构可根据处室的职责权限、工作标准、办事程序等制定和实施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五)按年度对机构内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考核,其结果作为国家公务员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一)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是行政执法机构编制内的国家公务员和有行政执法责任的局属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工作人员。(二)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具有胜任工作的文化知识和法律知识。(三)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并领取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执法上岗。(四)行政执法人员应秉公执法,文明执法严格依法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五)行政执法人员与执法项目、执法目标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行政执法公示第十三条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各科技行政机关,以及由该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事业单位,在行使行政执法公务时,应当将执法依据和有关事项向社会公示。9第十四条各科技行政执法机构应在机关办公显要位置本机构执法内容、执法依据、执法范围、执法程序和法律责任等。第十五条科技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公务时,对符合法宝条件的事项,应当在公示时效内及时办理,不予办理的,应说明其理由。第十六条科技行政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热情服务,礼貌待人。第十七条科技行政执法人员外出执法必须向当事单位和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本次执法任务内容,必要时还应出具相关文件和材料。未出示行政执法或相关合法证件的,当事单位和当事人有权拒绝。执法违法责任第十八条科技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级科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追究其违法责任。(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执法资格的单位上岗执法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二)款规定,未经科技局同意,以科技局名义执法或从事没有法律依据甚至违反法律程序的执法活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三)款规定,向行政主管领导或行政执法责任领导小组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给工作造成重大损10失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三)款,无证上岗或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四)款,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的;(六)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未在机关办公地公示执法内容,造成工作出现差错的;其它明显违反行政执法规定的。第十九条对违反科技行政执法规定的行为,科技局将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考核评议第二十条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年度考评制度。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定期对本局及下一级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和考评,检查考评结果纳入部门目标管理责任制。第二十一条局属各执法科室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执法人员的年度表彰经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根据考评结果确定。第二十二条对取得显著成绩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科技11局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三条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文档系网络所得,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本人定尽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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