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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四川省经委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目录第一部分节能监察····································1第二部分成品油监管··································4第三部分监控化学品监管·····························10第四部分煤炭生产监管·······························17第五部分煤炭经营监管·······························22第六部分电力监管···································25第一部分节能监察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待修订,暂不细化3、《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7号)2处罚条款及细化标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细化标准:1、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受工作条件等非主观因素影响提供虚假信息并影响用户生产给用户造成一定损失的,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2、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因工作疏忽、过失提供虚假信息,影响用户生产给用户造成较大损失或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下的,或故意提供虚假信息但未给用户造成较大损失的,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3、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影响用户生产给用户造成重大损失或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4、同时具有上述两种情况以上的,适用处罚金额最大的罚则,不重复计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3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细化标准:1、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年供能15吨标煤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2、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年供能15吨标煤以上40吨标煤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3、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年供能40吨标煤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关于《节能法》第八十二条:1、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责令限期改正,超过限期一个月以内才提供报告或修改后的报告内容部分失实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2、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责令限期改正,超过限期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才提供报告或修改后的报告内容大部分失实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3、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责令限期改正,超过限期三个月以上、才提供报告或修改后的报告内容严重失实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44、未在限期内提供报告并且修改后的报告内容失实的,适用处罚金额最大的罚则,不重复计罚。四、关于《节能法》第八十三条和五十四条1、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制定整改计划或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10万元认上15万元以下罚款;2、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措施不落实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制定整改计划或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15万元认上20万元以下罚款;3、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效率低或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制定整改计划或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20万元认上30万元以下罚款;4、同时具有上述两种情况以上的,适用处罚金额最大的罚则,不重复计罚。第二部分成品油监管处罚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处罚条款及细化标准:《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5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六)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七)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八)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十)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细化标准:(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6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1、涂改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或1万元以下罚款;2、倒卖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无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或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3、出租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无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或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4、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证书,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或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1、销售油量1000公升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或1000元以下罚款;2、销售油量1000公升以上5000公升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或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3、销售油量5000公升以上1万公升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或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4、销售油量1万公升以上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或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71、未经许可擅自扩建加油站的,责令停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2、未经许可擅自迁建加油站的,责令停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3、未经许可擅自新建加油站的,责令停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4、未经许可擅自扩建油库的,责令停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5、未经许可擅自迁建油库的,责令停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6、未经许可擅自新建油库的,责令停建,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1、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2、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3、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4、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1、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82、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3、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六)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1、加油机计量误差为国家允许计量误差1倍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或5000元以下罚款;2、加油机计量误差为国家允许计量误差1倍以上2倍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或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3、加油机计量误差为国家允许计量误差2倍以上3倍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或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4、加油机计量误差为国家允许计量误差3倍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3倍或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七)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1、销售油量1000公升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或5000元以下罚款;2、销售油量1000公升以上5000公升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或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3、销售油量5000公升以上1万公升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或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94、销售油量1万公升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3倍或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八)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1、购进油量1000公升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或5000元以下罚款;2、购进油量1000公升以上5000公升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或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3、购进油量5000公升以上1万公升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或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4、购进油量1万公升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3倍或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1、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2、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3、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4、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十)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1、违反1条技术规范要求的,给予警告;2、违反2-3条技术规范要求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0001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3、违反4-5条技术规范要求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4、违反5条以上技术规范要求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部分监控化学品监管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原化学工业部令第12号)处罚条款及细化标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根据《条例》第八条,未经生产特别许可,新建、扩建或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30天内)改正,停止施工,拆除生产装置;逾期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八条新建、扩11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工程竣工后,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投产使用。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不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当在开工生产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备案。细化标准:1、未经生产特别许可,新建、扩建或者
本文标题:四川省经委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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