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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公路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机关单位名称:安徽省公路管理局单位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2、《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条3、《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三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四条5、《路政管理规定》第四条6、《安徽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办法》第三条二、行政执法依据类别序号名称制定机关生效时间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全国人大1998.1.1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1988.1.12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2004.11.1地方性法规1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省人大2001.2.12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省人大1997.5.1规章1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2003.4.1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2000.4.1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通部1988.8.124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交通部2003.1.15安徽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1995.3.28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共8项)1、占用公路两侧边沟许可法律依据:《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公路两侧边沟应当保持畅通。确需占用公路两侧边沟的,应当报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负责重建排水设施;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2、在公路用地范围内的非公路标志的设置许可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2)《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广告牌、宣传牌等非公路标志,不得影响公路的安全和畅通,并报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按照设置广告牌、宣传牌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3)《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广告牌、宣传牌等非公路标志,应报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按照设置广告牌、宣传牌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不得妨碍高速公路畅通和运行安全。”33、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许可法律依据:《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4、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许可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4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公路两侧林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必须经公路主管部门批准。”5、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审批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2)《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因公路新建、改建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调整,被划入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需要拆迁时,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拆迁,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补偿。”6、超限车辆行驶公路审批法律依据:5(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2)《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承运人应当持有关资料提出书面申请,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审批。7、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许可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在公路上设置交叉道口,必须经公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2)《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在公路上增设交叉道口,必须经公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经批准增设的交叉道口,应当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对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8、高速公路部分路段或者全路交通实行限时封闭许可(会同公安机关)6法律依据:《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因不可抗力或者重大交通事故致使车辆通行安全难以保障或者交通严重受阻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对部分路段或者全路交通实行限时封闭。封闭高速公路时,应当及时发布公告,并在车道入口处设立明显提醒标志。以下为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共7项)1、专用车辆减免养路费车型核定法律依据:《安徽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60号令)第九条:(四)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核定,设有固定装置及专门标志的下列专用车辆。(六)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核定,公路和城市道路养护管理部门的养路专用车辆;(七)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核定,在矿山、油田、林场内完全不行驶公路的采矿自卸车,设有固定装置的油田专用生产车,林场的积材车,但超出省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线路的车辆除外。(八)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核定,专门从事农田间作业的拖拉机和畜力车;(九)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的其他车辆。《安徽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60号令)第十条下列车辆减征养路费,但在改变减征条件或超出减征范围时,应缴纳全额养路费:(一)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单位的非免征费车辆,减半征收;(二)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核定,农场、林场、油田等单位自建自养的专用公路(不包括内部生产作业道路),单线里程达到20公里,减征20%;单线里程每增加10公里,减征幅度递增10%,但最高不超过60%;”2、养路费征收方式审批法律依据:7《安徽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60号令)第十一条:养路费按费率和费额两种方式征收。对具有健全的运输计划、行车记录、统计资料,能准确反映营运收入总额,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专业公路运输企业,经省公路管理机构审核,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按营运收入总额的15%计征;其他车辆均按计征吨位(畜力车按套,摩托车按二轮、三轮)和规定的费额标准计征。第十二条费额标准是:(一)客车(含通道车)、货车(含半挂车、全挂车、大型平板车、农用运输车)、客货两用车每月每吨位160元(含交通建设专项基金40元);(二)柴油三轮、四轮、正三轮车、方向盘式拖拉机每月每吨位90元;(三)手扶拖拉机每台每月45元;(四)二轮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每辆每季15元,三轮摩托车每辆每季20元;(五)畜力车每月半套3元,单套6元,双套11元,三套以上17元(牛或驴为半套,骡或马为单套);对台、港、澳地区和外国籍的车辆,按前款费额标准2倍计征。养路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全省公路建设发展情况和应征车辆增长情况,以及公路运价、养护成本,物价指数的变化,会同省计划、财政、物价等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三条计征吨位按下列方式确定:(一)货车按出厂核定吨位或底盘标记的载重吨位计算,两者不一致的,按吨位高者计算;汽车拖带的全挂车按七折计算;大型平板车核定载重吨位20吨以下的,按实际吨位计算,超过20吨以上的部分,减半计算。(二)客车比照同类型货车底盘标记的载重吨位计算,未标明载重吨位的,按最高载人数每10人座折全1吨位计算。(三)客货两用车按载货吨位和载客座位(第一排座位不计)折合吨位合并计算。(四)不能载客载货的特种车辆,按其自重(包括固定装置重)减半计算。(五)柴油三轮、四轮、正三轮车、拖拉机有标准吨位的,按标准吨位计算;无标准吨位的,按发动机功率计算,每14.71KW(20匹马力)折合1吨,不足7.35KW(10匹马力)按7.35KW计算,7.35KW以8上不足14.71KW的按14.71KW计算。按前款规定计算吨位,不足0.5吨的,按0.5吨计算;超过0.5吨不足1吨的,按1吨计算。客车1-5人座折合0.5吨,6-10人座折合1吨。3、车辆通行费免费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七条: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经依法批准有权向通行收费公路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联合收割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通行。4、公路养路费免费审核法律依据:《安徽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九条:下列车辆免征养路费。但在改变使用性质、超出行驶范围、变更使用单位或参加营业运输时,应缴纳全额养路费;(四)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核定,设有固定装置及专门标志的下列专用车辆。(六)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核定,公路和城市道路养护管理部门的养路专用车辆;(七)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核定,在矿山、油田、林场内完全不行驶公路的采矿自卸车,设有固定装置的油田专用生产车,林场的积材车,但超出省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线路的车辆除外。(八)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核定,专门从事农田间作业的拖拉机和畜力车;(九)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的其他车辆。5、公路养路费缴免年度检审法律依据:《安徽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征稽机构每年对车辆缴免养路费情况进行一次检审,车主应按时参加。检审合格的,核发《养路费检审合格证》。96、车辆报停期限延长审批法律依据:《安徽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车辆停驶,车主应于月底前到当地征稽机构申请报停,办理养路费停征手续,交存两块号牌、行驶证及养路费缴讫标志,从次月起停缴养路费。交存号牌、行驶证情况,征稽机构应及时通知车辆管理机构。车辆报停一般全年累计不得超过3个月;车辆损坏严重、一时难以修复的,经申请征稽机构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全年累计报停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报停车辆重新启用,应在缴纳养路费、领回牌证的标志后,方可行驶。7、车辆调驻外省缴纳养路费申报审批法律依据:《安徽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行驶的车辆,养路费由车籍所在地征收,省际之间互不征收。但养路费票证有效期超过征收时间3日的,视为无养路费票证跨行。车辆调驻外省3个自然月以上的,应在调驻外省30日内,持证明到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申报,从第3个自然月起,由驻地征稽机构按驻地收费标准征收养路费;不足3个自然月的,按正常跨行车辆办理。车辆调回本省后的五日内,应到所在地征稽机构办理养路费缴纳手续。调驻本省3个自然月以上的车辆,从调进后的第3个自然月起,由本省征稽机构按本省收费标准征收养路费。省内相互调驻的车辆,一律由车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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