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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地方海事局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机关名称单位名称:安徽省地方海事局单位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八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二、行政执法依据类别序号名称制定机关生效时间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1997.3.1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全国人大2004.1.1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2000.9.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1984.11.1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条例国务院2002.8.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2000.3.20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3.154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1988.6.12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1995.1.16国务院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2004.7.1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部2000.1.1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交通部1993.7.13中华人民共和国打捞沉船管理办法交通部1957.10.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1982.1.15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部2005.1.1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交通部1997.11.57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1996.5.18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交通部1993.7.19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交通部2004.8.110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部1997.6.11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交通部2005.6.11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1.113安徽省水上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省政府2002.4.114安徽省小型快速客船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2001.1.3115安徽省乡(镇)客渡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2002.4.13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共2项)1、船员适任证书核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2、运载超限物体航行线路和时间(含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核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二)行政处罚(共74项)1、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处罚种类: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没收船舶、浮动设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4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船舶、浮动设施予以没收。”2、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处罚种类: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没收船舶、浮动设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3、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处罚种类: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没收船舶、浮动设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船舶、浮动设施所有5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4、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岗,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5、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处罚种类:责令停航、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66、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处罚种类:罚款、禁止船舶进出港口、责令停航、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7、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的处罚种类:罚款、禁止船舶进出港口、责令停航、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二)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的。”78、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处罚种类:罚款、禁止船舶进出港口、责令停航、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三)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9、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处罚种类:罚款、禁止船舶进出港口、责令停航、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四)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810、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处罚种类:罚款、禁止船舶进出港口、责令停航、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五)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11、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1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9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罚款、吊销或者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13、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同意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罚款、吊销或者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二)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同意的。”1014、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处罚种类:警告、吊销或者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15、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处罚种类:吊销、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调查结论,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16、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种类:警告、吊销或者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11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17、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种类: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
本文标题:安徽省地方海事局行政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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