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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科学技术厅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主体单位名称: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十一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条4、《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二十三条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6、《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四条二、行政执法依据类别序号名称制定机关生效时间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全国人大1993.10.12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全国人大1996.10.1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国人大2002.6.29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全国人大1985.4.1行政法规5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1999.5.232地方性法规6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省人大1994.7.187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省人大2004.1.18安徽省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省人大1998.8.19安徽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省人大1996.1.1规章1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政府2001.11.21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共1项)1、实验动物许可证核发法律依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本地区的实验动物工作。”以下为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共1项)1、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建立法律依据:《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条例》(1997年)第五条: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归口管理工作;国家科委《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字〔1996〕061号)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对当地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行以下管理:(五)办理新建国家高3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申报工作。(二)行政处罚(共1项)1、社会力量面向社会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处罚种类:没收所收取的费用、罚款、撤销登记法律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社会力量面向社会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所收取的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安徽省知识产权局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主体单位名称:安徽省知识产权局单位类别:法规授权组织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二、行政执法依据4类别序号名称制定机关生效时间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全国人大1985.4.1行政法规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2001.7.1地方性法规8安徽省专利保护条例省人大1998.8.1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处罚(共4项)1、展览会、交易会、推广会等会展的举办者违反规定,允许未提供专利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产品或者技术以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技术名义参展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安徽省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第三十八条:“展览会、交易会、推广会等会展的举办者违反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允许未提供专利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产品或者技术以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技术名义参展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2、从事专利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违反本条例5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种类:警告法律依据:《安徽省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从事专利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给予警告,或者提请上一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吊销《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3、假冒他人专利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八条:“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安徽省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第四十一条:“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处罚种类:罚款6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管理专利工作台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徽省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第四十二条:“冒充专利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处50000元以下罚款。”(二)行政裁决(共1项)1、专利侵权纠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七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1项)71、责令限期改正法律依据:《安徽省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第三十七条:“专利标记或专利号标注不符合规定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期限改正。专利标记或专利号的标注不当,构成冒充专利行为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处罚。”
本文标题:安徽省科学技术厅行政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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