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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共8章,139条。主要规范了行政程序原则、行政主体、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执法、特别行为、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涉及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多个方面。在制度设计上,建立了管辖、委托、协助、回避、公开、听证、说明理由、证据、时效、阅卷等一系列行政程序制度。亮点有六个方面:第一、突出了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一是规定了依法行政原则,确定了政府权力的边界。(第3、4条)二是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减少执法层次。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一般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实施。(第12条)三是创新行政管理方式,针对各类行政活动的不同特点,综合运用多种行政方式,改善行政管理效果。重视柔性管理方式在政府职能转变中的作用,对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给付等特别行为进行了规范。(第六章)四是根据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探索建立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进一步完善行政机关调处民事纠纷制度,对行政机关处理民事纠纷的行政裁决制度和行政调解制度,分别进行了规范。(第六章)第二、扩大了公众参与程度在第一章总则中,确立了参与原则(第8条).在第二章行政程序主体中,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行政程序参与权。(第23条)在第三章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中,规定了通过多种形式公布决策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第31条);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第32-35条)。在第四章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中,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提议制定规范性文件(第46条);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公众意见,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等情况时举行听证会等内容(第47条)。在第五章行政执法程序中,规定了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和证据,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并采纳其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以及依法举行听证会等内容(第74条)。在第六章特别行为程序中,规定了自愿订立行政合同(第101条);公众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听从、配合行政指导,行政机关实施重大行政指导,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意见,自愿参与行政调解等内容(第109条)。第三、规定了提高行政效能的原则和若干制度一是在总则中确立了效率原则(第10条)二是在政府工作流程再造、理顺行政关系、防止推诿扯皮、提高整体行政效能方面,规定了级别管辖(第12条)、地域管辖(第18条)、移送管辖(第19条)、管辖争议解决(第20条)、职权争议解决(第21条)、行政委托(第16条)、行政协助(第17条)等内容。三是为了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争权和推诿现象,对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进行了规范,规定了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制度(第61条)、联合执法(第62条)、一个窗口对外和并联办理制度(第63条)。四是为了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对行政执法程序和期限进行了专门规定。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88条)期限制度当场办理(第89条)法定期限(第93条第1款)承诺期限(第93条第5款)限时办结(第93条第3、4款)五是禁止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对这两种违法行为进行了界定(第95条),并规定了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第130、131、134条)第四、建立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和规则《规定》第三章对重大行政决策的主体、范围、程序等问题作出了规定。主体:(第24条)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能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决策程序,参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执行。(第25条)范围:规定了8大类需要由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各地情况具体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第24条)制度设计规定了公众参与(第31条)、专家论证(第30条)、风险评估(第29条)、合法性审查(第36条)和集体研究(第37条)等五个必经程序和合法性论证(第29条第2款)、成本效益分析(第29条第2款)、听证、执行监督等制度。第五、规范了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在第四章中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制定内容、制定程序、有效期、监督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两大制度创新:“三统一”制度(第50条),即“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制度。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第53条)。规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有效期和施行日期。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3年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1年至2年。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第六、加强对行政程序违法行为的监督和责任追究确立了政府层级监督制度,明确了监督检查的五种方式(第126条)完善了投诉举报制度,加强了对群众投诉举报的处理(第127条)强化了对行政程序违法行为的监督,明确了对行政程序违法行为的5种处理方式(书面补正或更正、责令履行、确认违法、确认无效、撤销)对违反《规定》的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规定了责任追究制度,并对责任追究范围(第134条第1款)、追究形式(第135条)、追究对象(第134条第2款)以及责任追究机关及其权限(第136条)进行了规范。一、行政程序原则(一)依法行政原则(第3、4条)(二)合理性原则(第5条)(三)公开原则(第6、9条)(四)参与原则(第8条)(五)依赖保护原则(第7条)(六)效率原则(第10条)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一)主体:(第24条)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能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决策程序,参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执行。(第25条)(二)范围:规定了8大类需要由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各地情况具体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第24条)(三)具体程序规定了公众参与(第31条)、专家论证(第30条)、风险评估(第29条)、合法性审查(第36条)和集体研究(第37条)等五个必经程序。见第134条第5项(四)听证会适用范围公告→确定参加人(第34条)→举行→笔录→报告听证报告:应当作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第35条)(五)监督跟踪调查、考核、评估行政首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拟定方案→风险评估→合法性论证→专家论证→公众参与→听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研究→作出决定→信息公开→执行监督重大行政决策调查研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现状;2、实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必要性;3、重大行政决策要解决的主要问题;4、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供参考的资料;5、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的可行性;6、实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措施;7、实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利弊分析;8、其他需要补充的内容。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一)制定权限的限制1、内容上的限制第44条关键点:(1)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2)不得违法设定收费等增加相对人义务或者限制、剥夺相对人合法权利的内容;(3)不抵触规定。2、制定主体上的限制第四十五条关键点:(1)不得超越权限;(2)涉及敏感内容的要请示。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关键点:(1)所谓议事协调机构,是指为了完成某项特殊性或者临时性任务而设立的跨部门的协调机构,不在政府组成部门的序列。(2)政府部门的派出机构如果没有法律法规的授权,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即便有,也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二)合法性审查第四十八条关键点:1、合法性审查是规范性文件制定中必经程序;2、审查主体是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有利于增强各级政府,特别是政府部门法制机构的地位;3、合法性审查报告是制定程序中的法定文件;4、审查的内容既有程序性的,如程序、形式是否合法,也包括实质性审查,如主体是否适格、是否超越本机关的权限、内容是否合法;5、明确规定了对发现问题的四种处理方式。(三)“三统一制度”“三统一”制度是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乃至《行政程序规定》的几个亮点之一。1、“三统一”制度的法定化《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条关键点:重点关注“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的规定。2、统一登记、统一编号针对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设计了不同的登记、编号程序(1)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登记、编号《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关键点:先登记、编制登记号后再编制文件号(2)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登记、编号《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关键点A、部门编制文号后,由部门的法制机构再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登记、编制登记号;B、政府法制机构收到后要进行审查;C、形式审查有期限要求;D、具体操作:送办文单登记、编号,印制文件时,文号和登记号一并印在文件上。(3)政府派出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登记、编号《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三款关键点:按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程序,由其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办理。3、统一公布《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第四款关键点:(1)公布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2)公布载体,政府公报、政府网站,还没有设立政府公报的,在政府网站上公布也有效;(3)其他载体,如部门自己的网站、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网站等也可以登载,但无法律效力。(四)有效期制度和施行日期间隔制度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日落条款)和施行日期间隔制度也《行政程序规定》的亮点第五十三条1、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关键点:(1)每件规范性文件都应当有“日落条款”;(2)有效期由制定机关确定,一般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3年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1年至2年。(3)有效期届满,不按规定重新登记、编号、公布的,自动失效;(4)重新登记、编号、公布,或者修改后重新登记、编号、公布的,自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5)评估有期限限制,即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2、规范性文件施行间隔制度关键点:(1)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不得少于30日,注意是不少于,而不一定是整三十日。(2)特殊的法定情形下,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五)与规范性文件备案程序的衔接《行政程序规定》第52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室)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规定自统一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部门规范性文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经登记、编制登记号后,不再另行报送备案。“关键点:1、”三统一制度“是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备案程序仍应执行;2、本条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的规定,准备采取立法解释的办法进行调整。四、行政执法程序(一)执法程序的启动1、依职权启动主动、积极行政规划、命令、征收、征用、处罚、强制2、依申请启动被动、消极行政许可、给付、奖励、确认、裁决条件:•提出申请•符合法定形式•符合受理条件(二)调查和证据1、证据证据的特征直接证据: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关联性:紧密程度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合法性: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形式合法、查证属实形式上的真实真实性:实质上的真实•种类第72条•书证(反映行为人主体身份、行为人与他人经济往来)•物证(扣留的违法物品,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产品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六要素:何人、何时、何地、何手段或方式、何种违法行为、后果如何)•2、证据的收集•要求:《行政处罚法》第36条、第37条•《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二部分第10--15条•《程序规定》第71条第1款•程序:不能少于2人,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意图•勘查现场时,当事人到场。提供证据的形式•当事人有权提出调查证据申请。不受理的•审查提出的事实和证据•制作笔录•阅读后签字、盖章•3、调查取证中的权利义务•(1)行政机关的义务•告知处罚法第31条、许可法实施程序•说明理由•(2)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陈述权、申辩权•配合调查•4、不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1)收集手段不合法•(2)证据形式和内容不合法•(3)提供证据的主体不合法(三)行政执法决定•1、作出决定的主体第84条•法制机构审查、专
本文标题:山东省行政程序(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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