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会议纪要 > 中恒电气:监事会议事规则 XXXX-03-24
1京教策办〔2008〕2号附件:市教委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市教委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共2个,其中法定行政机关1个,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1个;本单位行政执法主体执行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共计23部;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共73项,其中行政处罚46项,行政许可14项,其他具体行政执法职权13项(具体梳理结果见附件)。附件:1.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2.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结果3.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条款清理结果2附件1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一、法定的行政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3.《高等教育法》第十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高等教育事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管理主要为地方培养人才和国务院授权管理的高等学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5.《教师资格条例》第九条: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教师资格考试试卷的编制、考务工作和考试成绩证明的发放,属于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属于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实施。3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6.《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第二十二条:教材编写核准、教材审查实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两级管理,实行国家基本要求指导下的教材多样化。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核准国家课程的教材编写,审定国家课程的教材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地方课程的教材;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地方课程教材编写的核准和教材的审定。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授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审定部分国家课程的教材。改革中小学教材指定出版的方式和单一渠道发行的体制,试行出版发行公开竞标的办法,做到“课前到书,人手一册”。制定中小学教材版式的国家标准,保证教材质量,降低教材成本和价格。7.《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4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中外合作办学工作。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进行监督时,应当将监督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记录。9.《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10.《〈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1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1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申请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申请举办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报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申请举办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引进外国教育机构的名称、标志或者教育服务商标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参照前5款的规定执行。1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本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主管实施义务教育的经常工作。14.《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15.《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权限主管教师工作。16.《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六条: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17.《北京市教师申诉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教师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一)、(二)项情形提出的申诉,由市或者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办法》第四条的职责划分受理。教师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三)项情形提出的申诉,由有关行政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行政部门受理。18.《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民办教育工作。19.《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6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20.《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对民办高校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办学许可证管理;(二)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审查;(三)民办高校相关信息的发布;(四)民办高校的年度检查;(五)民办高校的表彰奖励;(六)民办高校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21.《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独立学院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独立学院办学许可证的管理;(二)独立学院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审查;(三)独立学院相关信息的发布;(四)独立学院的年度检查;(五)独立学院的表彰奖励;(六)独立学院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7北京教育考试院依据: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和全国考委指导下进行工作。省考委的组成,参照全国考委的组成确定。省考委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业务规范;(二)在全国考委关于开考专业的规划和原则的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拟定开考专业,指定主考学校;(三)组织本地区开考专业的考试工作;(四)负责本地区应考者的考籍管理,颁发单作合格证书和毕业证书;(五)指导本地区的社会助学活动;(六)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的委托,对已经批准建校招生的成人高等学校的教学质量,通过考试的方法进行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省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2.《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8附件2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结果北京市教委行政执法依据序号依据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国人大1994年1月1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全国人大1995年9月1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全国人大1999年1月1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全国人大2003年9月1日5《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全国人大2006年9月1日6《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国务院1988年3月3日7《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1995年12月12日8《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务院2001年5月29日9《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2003年9月1日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4年4月1日1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2004年7月1日12《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2000年9月23日1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2002年9月1日14《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2004年5月19日1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2004年7月1日916《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5年9月1日17《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2007年2月10日18《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2008年4月1日19《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北京市人大1994年1月1日20《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北京市人大1994年9月10日21《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北京市人大1997年10月1日2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北京市人大2007年3月1日23《北京市教师申诉办法》北京市政府1996年4月1日10附件3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条款清理结果(1)北京市教委行政处罚(共45项)一、违法行为名称: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违法行为名称: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教育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违法行为名称: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处罚种类
本文标题:中恒电气:监事会议事规则 XXXX-03-24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904487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