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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当代中国行政法制第8章第一节中国的行政法一、中国行政法调整的对象(一)中国行政法律关系中国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中国政府在行政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是中国行政法调整的对象。第8章中国行政法律关系的主要当事人国家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第8章中国行政法律关系的主要表现形式国家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国家行政机关与其它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国家行政机关与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国家行政机关与社会团体之间的关系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的关系第8章(二)中国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即行政法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1、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利与义务(1)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利组织与管理强制与处罚委托与监督第8章(2)国家行政机关的义务执行服务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与文化需求保卫国家与保护人民纠正不当和违法行政行为第8章2、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权利与义务(1)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权利独立自主地管理内部事务合法权益受保护参与国家管理监督行政机关第8章(2)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义务遵纪守法接收委托代理执行违法后受处罚完成国家计划第8章3、公民的权利与义务(1)公民的权利合法权益受保护参与国家管理监督行政机关第8章(2)公民的义务遵守行政法规接受委托代理执行违法后接受处罚第8章二、中国行政法规范的内容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的规范有关政府工作人员的管理有关政府活动的基本规范有关行政事务中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有关行政司法的规范第8章三、中国行政法的法律渊源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法规--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地方性法规与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及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政府)第8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人大)与行政法相关的解释:司法解释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地方解释与被解释的法律、法规同效。第8章条约中国共产党和国家行政机关联合发布的法规与规章国家行政机关与群众团体联合发布的法规与规章经济特区的行政管理法规与较大的市和县级以上政权机关发布的具有行政法规性质的文件第8章第二节中国政府法制工作一、中国政府法制工作概述(一)中国政府法制工作的概念中国政府法制工作是指中国各级政府在管理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活动中,依照法定职权进行的立法、执法和对立法、执法实施监督的工作。第8章(二)中国政府法制工作的内容政府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国家行政事务政府运用法律手段规范自身行为第8章二、中国政府法制工作组织(一)中国政府法制的机构公安、司法行政部门执法监督部门综合职能部门法制工作部门国务院法制工作部门为“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相应设立“法制局”作为政府工作部门。第8章(二)中国政府法制工作的基本任务1、行政立法编制立法计划组织、指导立法计划的实施审查、协调和修改各类法律规范草案组织清理法律规范,并进行编纂、汇总负责法规解释第8章2、行政执法监督监督法律规范的执行情况研究法律规范执行中的问题,提出可行性建议负责法律规范的备案审查工作第8章3、承担行政复议、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并指导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4、为本级政府提供法律咨询培训法制干部开展法制宣传承担其他法制建设工作第8章第三节中国的行政立法中国目前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级人民政府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政府第8章一、中国的行政立法权限中央层级立法主体①国务院②国务院各部、委事权范围调整全国性、普遍性的社会关系第8章地方层级立法主体①省级人民政府②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③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政府事权范围①将中央政府的行政立法规定具体化②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调整当地社会关系第8章(一)国务院的立法权限国务院行政立法的权力来源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规定的法定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立法权第8章中央政府的行政立法权限①提出立法议案:向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提出②审查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必须向国务院备案并接受其审查)对地方性法规:如审查发现与上位法相抵触,国务院可告知其制定机关自行修改或废除,或提请全国人大予以撤销。对行政规章:如发现与上位法相抵触,国务院应予以撤销或改变;如发现行政规章之间不一致,“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第8章③制定行政法规“条例”: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规定”: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规定“办法”: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④授权立法:经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可以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管辖的事务进行立法。第8章(二)国务院各部门的立法权限1、立法内容国务院各部、委可以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列入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需要制定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主管部门负责起草。2、法规名称“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具体执行法律的规章“办法”、“规则”、“规程”、“规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制定的规章。第8章(三)地方政府的立法权限地方政府立法权最重要的内容是地方性规章的制定权1、地方性规章的制定主体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政府上级政府有权撤销或改变下级政府制定的规章第8章2、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性规章的内容划分法律需要具体化的,制定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需要具体化的,制定规章。涉及司法活动的,制定地方性法规;调整行政机关自身活动的,制定规章。需要创设新的权利义务的,制定地方性法规;不创设新的权利义务的,制定规章。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由地方性法规规范;其他地区性事务,由规章规定。第8章二、中国的行政立法程序(一)编制立法计划国务院及其部门的立法计划由国务院法制办编制,经国务院审议确定。地方政府的行政立法计划由相应的法制工作部门编制。第8章(二)起草法律、法规1、起草主体主管部门单独起草相关部门联合起草国务院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起草第8章2、起草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起草行政法规,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涉及多部门业务的法规,应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如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应在上报草案时专门提出并说明。法规草案应与现行有关法规协调、衔接,若与现行法规存在不一致的规定,应在上报草案时专门提出并说明。起草法规应展开对现行内容相同的行政法规的清理,如现行法规被取代,应在草案中写明予以废止。第8章(三)审查和审议1、审查:国务院法制工作机构(国务院法制办)代国务院进行。2、国务院法制办在审查通过后提交国务院进行正式审议。3、审议机构:国务院常务会议4、审议过程:起草部门作起草说明国务院法制办作审查说明常务会议决定地方政府的审查与审议工作与中央政府相仿。第8章(四)发布1、签署国务院发布行政法规:总理签署发布令国务院各部门发布:经国务院批准,部门主要领导人签署发布令地方性行政法规发布:由相应的地方政府首长签署发布令第8章2、发布令的形式要件发布机关序号法规名称通过或批准日期发布日期生效日期签署人……第8章3、发布方式行政法规:由总理签发,新华社发稿,《国务院公报》、《人民日报》全文刊载部门规章与地方性规章:与行政法规相仿第8章(五)备案行政法规都需要备案国务院法制办负责法规、规章的备案审查与管理工作行政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应于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应于通过之日起30日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第8章三、中国的行政立法解释和行政立法监督(一)行政立法的解释1、行政法规的解释由行政法规明确授权国务院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法规未予明确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法制办解释第8章2、行政规章的解释由规章明确授权的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规章未明确授权的,经国务院各部门或地方政府批准,由相应的法制机构负责解释第8章(二)行政立法的监督1、中国行政立法的种类①职权立法职权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国务院组织法以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的职权,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第8章②授权立法授权立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权力机关或上级行政部门的授权,就授权机构职权范围内的事务进行的立法活动。第8章③执行性立法执行性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为执行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而制定实施条例、细则、办法等行政法规或规章的活动。第8章④创制性立法创制性立法是指行政机关就管辖范围的事务所进行的创新性的立法活动。第8章⑤中央行政立法中央行政立法是指国务院及其各部门的立法活动。⑥地方性行政立法地方性行政立法是指地方政府的立法活动。第8章2、中国行政立法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行为的监督(1)对职权立法的监督主要监督其立法是否超越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权力机关有权宣布越权立法无效。第8章(2)对授权立法与创制性立法的监督主要通过事前审查以防止行政机关任意扩大立法范围,避免立法与宪法、法律相抵触,否则,可以责令其修正或撤销。第8章(3)对执行性立法的监督主要监督其立法行为是否有特定的法律依据,若发现执行性行政法规与宪法、法律相抵触,权力机关可以宣布无效。第8章(4)对中央行政立法的监督主要采取事后监督的方式,严格审查国务院及其各部门所制定的法规、规章,并要求其严格执行。第8章(5)对地方性行政立法的监督地方权力机关有权撤销同级政府制定的与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地方规章。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地方性法规。第8章上级国家行政机关对下级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规章行为的监督:主要采取监督其规章的备案工作的方式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违背,由国务院予以撤销、改变或责令改正。地方规章与国务院部门规章或国务院部门规章之间有矛盾,由国务院法制办协调,如不能达成一致,报国务院决定。规章制定存在程序与技术问题,由国务院法制办提出处理意见,并转告原机关处理。第8章第四节中国的行政执法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依法享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具体事件或特定对象所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或对其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直接进行监督检查并产生法律效果的具体行政行为。第8章一、中国行政执法的主体(一)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机关中的职能部门承担行政执法职能,政府办事机构和监督机构不能成为执法主体。第8章(二)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机关或组织这些机关和组织不属于行政管理机关。授权的两种情形:1、法律、法规或规章明确授权某些机关或组织行使行政执法权2、法律、法规或规章直接授权行政机关的下属机构行使行政执法权第8章(三)经行政机关指定的机关或组织1、行政执法机关指定其下属的职能部门进行执法活动。一般是需要特定技术手段才能开展行政管理活动的情况。2、上级行政机关指定具有专门权限的行政机关执法。第8章(四)受行政机关委托的机关或组织受委托单位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开展活动,执法的法律后果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行政委托成立的条件1、受委托对象具备一定条件2、被委托事项限于有关群众性、社会性事务的管理3、行政机关行使执法权时确有不便4、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应为违法程度较轻、处理决定影响不大的行为第8章(五)地方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行政执法队伍不能与非行政机关、无行政管理权的组织共同签署处罚决定多个行政执法机关共同执法时,须对所处理事项均有行政执法权不在法定范围内的行政执法事项,不应参与签署处理决定不宜采用“联合执法队”的名义处理第8章二、中国行政执法的依据(一)法律依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省会城市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第8章(二)事实依据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颁布许可证的条件和申请人的条件
本文标题:当代中国行政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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