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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西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听证报告听证案由:昆明利三吊车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无营业执照经营听证主持人:李玉春、熊彪;(上半段)关立新、李玉春(下半段)申请人:昆明利三吊车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松第一委托代理人:马军,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二委托代理人:雷吟天,云南省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副秘书长(下半段)听证时间: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13时35分至15时00分: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13时40分至15时50分(下半段)听证地点:局五楼515听证室本次听证会因中止情形分上下两个阶段举行上半段听证经过:我局对2009年4月23日第二次举行的听证会中申请人提出的陈述、申辨及质证意见进行认真复核后,于2009年6月11日发出本案第三份《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西工商经告字〔2009〕003号),申请人于当日收到此告知书后便以书面申请向我局提出听证要求。6月17日,我局向申请人送达《听证通知书》,告知本次听证会的听证主持人、记录人以及召开的时间、地点。当日,申请人以“第一委托代理人不在昆”为由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听证会延期至2009年6月30日13时30分举行,经本次听证主持人审查后,同意申请人的延期听证要求,听证会于2009年6月30日举行。在听证会准备阶段,依据法定程序,听证会核实了参加听证的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案件调查人的身份。申请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松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军、案件调查人张军虎、方萌均按时到听证地点参加听证会。对于本次听证会的首席听证主持人、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双方均不申请回?鞒秩诵继渭尤说娜ɡ逦窦獭?在听证调查阶段,案件调查人陈述,经调查核实,申请人在西山区明兴路四大队旁等6个停车场无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的行为,属《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超范围经营属《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所指。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拟对申请人作如下处罚:一、对其无营业执照经营行为,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1600872.12元,罚款¥180000元,上缴国库;二、对超范围经营行为,责令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以上罚没款共计¥1780872.12元,上缴国库。代理人在陈述意见提出以下观点认为本案举行三次听证会程序违法:1.三份《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文号、罚没数额均不一致,实施了三次处罚,是对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的重复处罚;2.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的规定,在第一次听证会结束后,就应作出处理决定,基于第二份和第三份发出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而举行的听证,已违反听证程序的规定。针对以上观点,案件调查人认为:1.听证告知是作出处罚决定前的一个告知程序,并未作出处罚决定,不存在三次处罚的情形;2.,我局对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后,发出三份改变了拟处罚事项《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是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法作出的,且听证会是依申请人的听证要求而举行的,程序并不违法。听证申请人提出,要求听证会对本案听证程序合法性的问题当场给予解决后,才能继续参加听证会。鉴于以上情形,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首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中止。下半段听证经过:2009年7月9日,我局向申请人送达了西工商复听字〔2009〕1号《恢复听证通知书》,决定于7月16日恢复举行本次听证会。并告知原听证主持人熊彪同志因工作需要不能出席听证会,指定关立新同志为首席听证主持人主持本次听证会,原首席听证主持人李玉春同志变更为听证主持人。且在此通知中,对申请人提出听证合法性异议给予了以下答复:为尊重申请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我局分别于2008年11月18日、2009年4月23日公开举行听证。均依据申请人合理的陈述、申辩意见,进一步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改变了拟处罚结果(降低了处罚幅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的有关规定,我局向申请人送?Ψ嬷椤罚懈嬷逦鞒鲂Ψ淮嬖?“一事二罚”的情形;虽然我局分别以三个不同文号的书面形式送达不同拟处罚结果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由此依申请人的申请举行听证会,事实上均是针对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举行听证会的三个阶段,并未剥夺申请人听证的权利,也未影响申请人行使陈述权及申辩权,因此,我局依申请人的申请而举行的听证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听证程序的规定?擞腥ㄐ惺够ɡ?2009年7月14日,申请人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松生病”为由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延期举行听证。7月17日,经本次听证主持人审查后,决定将7月16日恢复举行的听证会延期至7月23日举行。听证会于7月23日13时40分恢复举行。在听证会准备阶段,依据法定程序,听证会核实了参加听证的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案件调查人的身份。申请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松、第一委托代理人马军和第二委托代理人雷吟天及案件调查人张军虎、方萌、林梅按时到会。对于本次听证会的首席听证主持人、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第??“听证主持人在本案三次听证会中均作为听证主持人,有可能影响听证的公正性为由”申请其回避,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经休会10分钟报请我局负责人审查后,认为回避理由未达到法定情形,决定驳回其回避申请。第一委托代理人、第二委托代理人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松辩称:1.举行三次听证会无法律依据;2.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应按照今年6月1日由工商局、公安局、质检局联合发布的通告精神,依据“首违不罚”的规定处理;3.申请人属民营企业,工商部门应给予扶持,若存在违法行为,也应以教育整改为主;4.申请人的行为是受政府部门委托进行车辆保管,收费是依据发改委文件,而非盈利行为。同时,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三份材料:①《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政府执法部门所扣留违法肇事车辆委托我公司保管目前在场车统计》;②《政府各执法部门暂扣在我公司违法肇事车辆义务上交报废统计》;③《盘龙区工商局查扣违法拼装机动车情况》及《证明》一份。案件调查人针对申请人以上观点详细陈述了发出三份《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时间、理由和依据后,发表如下意见: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的有关规定,我局向申请人送达三份《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新的处罚建议之前依法履行告知义务,是保障了申请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也充分听取?顺率觥⑸瓯缂爸手さ囊饧ň傩小?2.申请人提交的第②、③材料与本案无关,第①份材料中所述委托的概念,是国家财政拔款给申请人从事保管活动,本案中却是申请人直接向驾驶员收取停车费,此行为就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经首席听证主持人对听证参加人进行询问后明确: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二条的规定,听证会不等于听证,听证是一个程序,而不等于具体的某次会。陈述阶段,案件调查人认为申请人的行为不属于首违不罚的规范范围,其违法行为事实清楚,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正确、适当,程序合法。申请人认为处罚违背法律、违背事实;违背工商机关为经济服务的本质要求;违反市委、市政府软环境建设的政策,既使有无照经营行为,也应限期改正,不能罚款。最后,首席听证主持人宣布本案听证结束。本次听证会查明以下主要事实:我局分别以三个不同文号的书面形式送达不同拟处罚结果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新的处罚建议之前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依申请人的申请而举行听证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及《工商行政?Ψ0讣颉返挠泄馗嬷ā?处理意见:建议报请局案审会讨论:以2009年6月11日我局向申请人送达的西工商经告字〔2009〕00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OO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本文标题:昆明市西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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