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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条规定,行政赔偿程序应由赔偿义务机关在本法第3条、第4条规定的情形经依法确认后主动开始,也可以经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开始。确认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并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是行政赔偿程序开始的前提。一、致害行为的违法性确认根据本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首先应当解决致害行为的违法性确认问题。只有在致害行为被确认为有本法第3条、第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赔偿义务机关才有义务对赔偿请求人给予赔偿。同时,只要致害行为被确认为有本法第3条、第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赔偿义务机关就应当主动对赔偿请求人进行赔偿。按本法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只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违法,并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或者造成公民的财产损害,赔偿请求人就有权请求赔偿.根据本条的规定,致害行为的确认途径有以下两种:(一)赔偿义务机关自己确认作出侵权行为的机关承认其行为违法,包括承认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承认有暴力殴打或违法使用武器等行为。(二)通过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确认按照我国《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且作出撤销或变更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裁判,或者判决(裁决)履行法定职责,则意味着对侵权行为违法性的确认,那么请求人即可持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书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要求赔偿义务机关给予赔偿。本法确定的行政赔偿的范围是具体行政行为和暴力殴打或违法使用警械等事实行为。对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确认,可依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进行,而对事实行为的违法性确认,法律并未作具体规定。由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范围是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要求对事实行为违法的确认,不能直接以此为标的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它只能是在要求确认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同时,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中一并提出事实行为违法并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由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一并处理。例如,有一车霸在招揽乘客时,对不愿意坐他车的人拳打脚踢,被公安巡警人员发现,对其进行了行政罚款,并在执法过程中违法使用警械将其殴打致伤。事后,当事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其理由是不服行政处罚,并要求对殴打致伤给予赔偿,复议机关受理了此案,对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加以确认,作出了维持行政处罚的决定;同时对殴打行为的违法性加以确认,裁定行政机关给予行政赔偿。对于只就事实行为违法性要求确认的,可以将其与赔偿请求合二为一,实际上对事实行为违法的确认,直接导致的是赔偿问题,赔偿也是对违法的事实行为惟一补救的方法。因此,请求人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如果赔偿义务机关不确认事实行为违法,则意味着不予赔偿,请求人可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加以确认,并作出是否予以赔偿的处理。二、行政赔偿请求的提出本条第2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据此,可以把行政赔偿请求的提出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单独式,另一类为一并式,或称连带式、附带式。这两类提起方式虽然目的相同,都是请求赔偿,但在程序上却有较大差异。(一)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请求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请求,是指受害人的请求仅限于“赔偿”,对于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是否合法已不存在疑问,或者说,作为行政赔偿的前提条件,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双方当事人都已不存在争论,留下的只是赔不赔和赔多少的问题,这就与先要确认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再决定是否赔偿,在程序上显然不同。1.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情况主要有:(1)作出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承认其行为违法,包括承认其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违法,承认有暴力殴打或违法使用武器等行为,使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权遭到损害等等,但对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2)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为行政终局裁决机关所为,该行为的合法性已不存在争议,受害人要求赔偿或对赔偿数额仍有异议的。(3)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已被复议机关确认为违法,或已被复议机关撤销或变更,但受害人在申请复议时并未提出赔偿请求,复议机关也未对行政赔偿问题作出裁决。复议裁决生效后被害人又要求赔偿的,或受害人对复议机关的赔偿裁决不服的。(4)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已为法院的判决确认为违法或已被该法院判决撤销或变更。判决生效后,受害人又提出赔偿请求。在上述几种情况的任何一种出现时,就需适用单独赔偿程序。2.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单独提出赔偿请求,“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这是一道必经程序,称之为“先行程序”。先行程序只适用于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情况,不适用于一并提起赔偿请求。先行程序也适用于共同赔偿。根据本法第10条规定,如果损害是由几个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职权的行为造成的,共同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法先予赔偿,不能推托。只有在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后,赔偿请求人才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经先行程序直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二)一并提出赔偿请求一并提出赔偿请求,是指请求人在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或要求撤销该行为时,一并提出的赔偿请求。一并提出是将两项不同的请求一并向同一机关提出,要求并案审理,可称为“一并式”,或“连带式”。1.赔偿请求权人提出的是两项请求,且这些请求属于同一诉讼系列,在性质上是相同的,故一并提出。提出这两项请求是要求确认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或要求撤销、变更该行为,一并提出这就是将这两项不同请求合并起来,由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一并审理。“一并式”,并不是“附带式”。2.两项请求之间存在内在联系。第一,请求赔偿的损害事实,是该行使职权的行为所造成的,第二,该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请求赔偿的损害事实如果不是该行使职权的行为所造成,就不可能一并提出赔偿请求;或者即使损害确实是该行使职权的行为所造成,但该行为并不违法,而是合法行为,同样不能提出赔偿请求。内在联系是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客观基础。3.一并提出赔偿请求可以在申请复议时提出,也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时提出。在申请复议时提出,按行政复议程序进行;在行政诉讼时提出,按行政诉讼的程序进行。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在审理时,一般应当首先确认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或撤销、变更该违法行为,然后才能就赔偿问题进行审理。如果行使职权的行为经审理并不违法,赔偿请求也将没有审理的必要。(三)请求行政赔偿的条件在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中,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受理请求,都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履行法定的手续。为此,本法对提起行政赔偿请求的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本条只是关于提起行政赔偿请求的实质条件的规定。1.请求人必须具有请求权请求权是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主张赔偿的权利。因此,无请求权人不能主张赔偿,其赔偿请求不符合提起行政赔偿程序的基本要件。一般说来,请求权人就是其合法权益遭到损害的直接承受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当有请求权的公民死亡时,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请求赔偿,有请求权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继续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请求赔偿。2.被请求人为赔偿义务机关也就是说,请求人的赔偿请求必须是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其他任何机关均无权直接受理。这里的赔偿义务机关包括:作出违法决定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的工作人员所属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所授之权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违法行使受委托之权的组织或个人的委托机关、复议决定加重了侵害的复议机关。根据本法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先行以行政程序处理被本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本机关所委托之组织与个人违法行使职权而遭受损害之人提出的赔偿请求,是赔偿义务机关的权利,也是它的义务。任何其他机关未经法律允许,接受受害人的请求,就是越权行为,而赔偿义务机关如果对受害人的请求置若罔闻,不理不睬,就是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3.赔偿请求事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赔偿请求人所提出的赔偿请求事项,必须是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赔偿范围,或者其他法律明确规定的行政赔偿事项。本章第一节专门规定了行政赔偿的范围,赔偿请求人在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时,必须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赔偿范围。此外,在我国已经公布的法律中,也有一些关于行政赔偿事项的规定。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必须符合这些规定,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请求,如医疗损害的赔偿、因公共设施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害赔偿等,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不予受理。请求依据是能够证明的损害事实,包括法定范围内已经受到的损失和必然可得的利益损失。首先,造成损失的原因是本法第3条、第4条所规定的9种情形;其次,损害的对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最后,要有实实在在的损害结果,而不是假想、预料、期待的非现实损害。至于请求赔偿所依据的法律文件,可以是确定行政机关赔偿义务和受害人请求权等事项的一般赔偿法,即本法,也可以是有关赔偿内容的特别法,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4.赔偿请求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法律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赔偿请求权,并非无限制地永远保护,而是有一定期限限制的。超过法定期限,请求权就归于消失,受害人则不能实现赔偿请求。这样做的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赔偿请求权、赔偿义务机关早日履行赔偿义务,以免时过境迁,发生举证困难,也有利于尽快解除请求权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思想负担。如果请求权人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向赔偿义务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则在程序上丧失了要求法院强制义务机关履行义务的权利。当然如果在时效届满的情况下,权利人仍提出请求,而义务人愿主动履行义务的,权利人仍然有权领受。本法规定,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开始计算,但被羁押的期间不计算在内;附带请求赔偿的时效要短一些,一般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法定期限确定附带请求赔偿的期限,应该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天或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三、行政赔偿的行政先行处理原则本条第2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此即行政赔偿中的行政先行处理原则。所谓行政赔偿先行处理原则,是指行政赔偿请求人请求损害赔偿时,应先向有关的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由该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或者经双方当事人就有关赔偿的范围、方式和金额等事项进行自愿协商,从而解决行政赔偿争议的一种行政程序。(一)行政先行处理原则的内容行政先行处理原则,是指在行政赔偿请求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之前,应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如果行政处理未能解决争端,则请求权人方可提起赔偿的诉讼程序。行政先行处理是世界各国普遍的做法。我国《行政诉讼法》和本法也规定,行政赔偿案件必须先经行政机关处理,才能提请人民法院司法解决。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但并未明确规定受害人向哪一级、哪一个行政机关请求。本法与《行政诉讼法》相衔接,既规定了行政先行处理原则,又明确规定损害赔偿的要求应由赔偿义务机关管辖和受理,规定当收到请求权人的赔偿要求之后,赔偿义务机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给予赔偿.(二)行政先行处理程序和行政赔偿诉讼程序的关系受害人请求国家赔偿的途径或救济程序,一般说来有两个:即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受害人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按照本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这说明,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是我国行政赔偿程序的两个基本途径。所谓行政程序,就是由行政
本文标题:本条规定行政赔偿程序的发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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