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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村民自治权与行政权姓名:王定军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行政管理指导教师:张觉文20050101村民自治权与行政权作者:王定军学位授予单位:四川大学相似文献(10条)1.期刊论文杨东欣试论村民自治权与国家行政权的关系-中国科技博览2009,(16)在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一直是十分受关注的问题,同时也是影响村民自治发展的难题.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实质上是村民自治权与国家行政权的关系.2.学位论文叶华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失衡问题及对策研究2006当前党和国家对“三农问题”的关注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党的十六大报告以及“十一五规划”都对农村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规划。但作为农村政治生活重要组成部分的村民自治的运行却并不令人乐观,在一些地方甚至令人相当沮丧,严重影响农村社会的和谐,这其中主要就是乡镇行政权对村民自治权的侵蚀以及村民自治能力的缺乏。应该说近二十年来,有关村民自治的国家立法有了长足的发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经过修订后正式实施,其后许多省份相继出台了实施细则。在这些法律中蕴涵着现代民主理念和严格民主程序,使村民自治一时成为世人关注的公共话题。相当一部分人认为村民自治是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新的突破点。但伴随着村民自治的是“三农问题”的日益严重。如何解释这一悖论以及走出这一困境,使农民真正在政治经济等方面享有自治权呢?本文将通过考察我国农村治理的历史传统,以及当前乡村关系不和谐的现状,力图探求乡村关系不和谐的根源进而寻求解决的办法。对于二者之间的关系,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出发进行了非常多的研究,并且形成了丰富的理论成果,多数学者把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放入国家与社会关系视野下的论点尤为引人注目,如华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周贤日、潘嘉玮教授所撰写的著作《村民自治与行政权的冲突》、《论村民自治权与国家行政权》,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付小刚撰写的论文《国家与社会关系中的村民自治》等文。在这些研究中,学者均把国家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看作是对立的两种权力,基本上认为,要想使村民自治权得到充分发展关键就在于乡镇行政权退出农村领域。因此主张要在法律上明确界定政务与村务的界限,或是要求撤并乡镇从而为村民自治权的发展提供空间。但作者认为,乡镇行政权侵犯村民自治权的根源主要在于行政权所代表的公共利益同村民自治权所代表的私益之间的冲突所致。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在表面上是一对对立的利益关系,其实二者在很大程度具有一致性。这也是本文力图寻求解决乡村关系和谐共存的理论依据。同时经过研究,本人认为,村民自治权的发展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前面许多学者提到的观点,即国家行政权相对退缩,给农民发展自由,为其提供空间,但这只是村民自治权发展的前提。一种权利能否得以实现除了具有可能性外,最重要的原因是这种权利的主体必须具备实现权利的能力,这同民法学上关于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是一样的,公民的民事权利要得到实现,除了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外还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因此本人认为,农村自身不断提高自治能力,是村民自治得以实现的关键因素。但是当前的乡村实际情况如何,乡村自治能力如何呢?基于以上两个方面,笔者不赞同为当前学术界普遍认同的主张乡镇行政权退出农村的观点,而是认为,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特别是取消农业税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能力极度缺乏的情况下,乡镇行政权不应退出农村社会,但是主张通过界定政务和村务的界限,从而为村民自治的发展提供空间。同时本文将重点放在如何提高村民自治能力这一问题上,对于这一问题本人认为关键是要真正抓住村民自治主体到底是什么这个核心问题,对于村民自治的主体问题,当前学术界的观点也不甚统一,有人认为村民自治的主体是村民委员会,也有人认为村民自治的主体是村庄,还有学者认为村民自治的主体是村民大会或是村民代表大会,认为村民自治的主体是村民的也不在少数,本人也认为村民自治的主体是村民,上面所提到的村民大会或是村民委员会,其权利来源均是村民,它们的根本任务就是代表村民意志或是实现村民利益的。在把握住村民自治的主体后,我们就可以发现,当前行政权对村民自治权的侵犯关键在于村民在同乡镇政府进行利益交换或是利益分配应时,其缺少利益代表,或利益代表不能真正代表其利益,在这种不均衡的情况下,农村利益受损就不难理解了。因此,要想平衡乡镇行政权同村民自治权的不协调的局面,就该改变当前农民势单力薄这一现状,因此本文主张通过加强村民自治组织建设进而提高村民自治能力,首先是完善村民大会以及村民代表大会制度;其次是完善村民委员会建设,增强其执行能力;第三是完善农村土地使用权,增加农民在交易过程中的话语权;最后主张发展农民组织,主要包括三个层次,维权组织、经济合作组织、农会。同时,作为党在农村的领导核心,党支部的改革也势在必行,让党组织从烦琐的村务中脱身出来,专事思想、组织、作风等建设。3.期刊论文李星.LIXing论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的冲突及解决-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21(3)村民自治制度作为国家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实现国家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在经历的20多年中的确对农村社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其本身制度设计的根奉动机和目的以及在国家现代化的历史长河中国家与农村社会的关系来看,其国家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的冲突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也是必然要出现的.因此,我们必须认清冲突产生的根源,从而更加实际地去化解这种冲突.文章试图从村民自治的历史发展的背景,从国家推行村民自治制度的实质及我国现代化进程中国家政权在农村基层的作用来分析冲突的表现以及冲突的原因从而找出解决的办法.4.学位论文李成方我国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失衡问题研究2008在村民自治的实际运行中,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间发生了很多的矛盾和冲突,两者关系的失衡严重阻碍了我国村民自治制度的不断推进与完善,影响了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研究乡镇政权与村民自治权间的关系问题,对于促进我国基层民主制度的发展有着重要理论与实践意义。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在政治权益与经济权益方面均出现了失衡,如乡镇干预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乡镇通过派出机构控制村委会,乡镇通过控制村党支部来控制村委会等;乡镇通过目标管理、奖惩、工资等措施控制村委会,乡镇通过“村财乡管”控制村委会,乡镇干涉村民自治组织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以及乡镇对农村公共产品供应的缺位。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失衡的原因主要有:国家放权让利的农村发展战略引发的矛盾、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乡镇现行体制的制约、村民自治能力不强以及乡镇与村庄拥有资源的不对称。要平衡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间的关系,就要从宏观体制、法律制度、乡镇、村庄四方面着手进行改革。首先,要改变国家的农村发展战略。第二,健全规范乡村关系的法律制度体系。如将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间的关系具体化,明确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职权范围,完善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制度,完善村民自治权的法律救济机制。第三,要改革和完善乡镇政府管理体制。如转变乡村干部观念,建立新型乡村关系,转变乡镇政府职能,改革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推行乡镇政务公开,改革县乡压力型行政体制与政绩考核制度。第四,提高村民的自治能力。如提高广大村干部与群众的素质,加强村民委员会的建设,加强农村党支部的建设,大力培育农民维权组织,大力发展农村集体经济。5.期刊论文李蕾贫困地区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良性发展探索-世纪桥2007,(4)当前西部贫困地区在村民自治过程中,乡镇行政的过度干预与村民自治功能萎缩现象十分严重,造成了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失衡.要改善这一关系,一是要依法改善乡镇治理体制和方式,界定村务与政务,增设派出机构,为村民自治提供广阔的空间,二是要落实村民自治各个环节,构建科学合理的村民自治结构,平衡和规范自治权力内部关系,努力提高村民自治能力.6.期刊论文周贤日.潘嘉玮论村民自治权与国家行政权-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国家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具有不可替代性.应当明确政务与村务的划分,而不应当由管理村务的村民委员会代行政务.这两种机构,其性质不同,权力的来源不同,权力运作的方式不同,权力行使的保障不同,权力制约的机制不同,权力使用的法律救济方式不同,费用负担不同.在精简乡镇政府机构及人员的基础上,设立乡镇政府派出机构,在乡镇的现有人员中选派派出机构人员,不增加人员,经费由原乡镇部分经费负担,不增加国家和农民的负担;而村务则由现在的村民委员会行使.7.学位论文彭澎宪政视野下的村民自治研究2006在人类政治智慧的发明中,宪政是至今为止最有可能实现民主、自由、人权、法治和公正,最有利于保证社会秩序和国家稳定的制度设计和价值理念。宪政以法律形式界定了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的活动范围,其核心的价值在于限制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以维护和发展人的尊严、权利及自由。宪政的精髓在于:在法治的框架里,通过动态的权力控制来实现权力之间的均衡,以此来保障人民的权益不至于在权力的高度集结之下造成危害。宪政意味着政府要受宪法的制约,政府是有限的政府,即只有人民同意授予它的权力并只为了人民同意的目的,人民的基本权利受宪法保障。宪政是现代政治体制运行的价值要求和发展规律,发展民主宪政是世界各国努力的根本目标和根本任务。宪政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建立宪政需要一系列经济、社会和文化基本条件。中国民主宪政建设要取得实效必须从我国国情的实际出发。13亿多人口,9亿在农村,是我国最基本的国情。这种国情决定了:中国的宪政建设不能忽视农村基层民主宪政,没有农村基层民主宪政化,就不会有整个国家的民主宪政化。村民自治作为我国农村社会综合管理制度的重大创新,是中国社会制度变迁史上的大事,它的实行不仅推动社会民主,提升社会权力,从根本上改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而且还通过不断实践与创新,理顺体制内部关系,走出一条自下而上推进中国宪政体制的路径。村民自治在理论上虽不属于国家政权改革的范畴,但在实践上却在发展社会民主、理顺政治组织关系作出了重要贡献,是国家宪政建设的基础工程。本文突破了理论界从政治学、社会学等学科关注和研究村民自治以及三农问题的传统思维视角和研究进路,从宪政的角度对村民自治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分析和阐释,试图通过理清蕴涵在村民自治内部错综复杂的“权利”与“权力”主线来揭示村民自治的宪政内涵及对中国宪政建设的重大意义,本文选取了民主和法治这两个宪政的基本要素作为观察和分析村民自治问题的切入口,对村民自治中民主和法治的宪政理念作了深层次剖析,最后从规范和调整行政权与保护村民自治权的角度对解决村民自治实践中遇到的困难提出了宪政破解方法。8.期刊论文李蕾贫困地区乡村关系失范问题及解决思路-决策咨询通讯2007,(2)当前西部贫困地区在村民自治过程中,乡镇行政的过度干预与村民自治功能萎缩现象十分严重,造成了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失衡.要改善这一关系,一是要依法改善乡镇治理体制和方式,界定村务与政务,增设派出机构,为村民自治提供广阔的空间,二是要落实村民自治各个环节,构建科学合理的村民自治结构,平衡和规范自治权力内部关系,努力提高村民自治能力.9.学位论文郝红梅论我国村民自治权2006随着村民自治的发展,我国的村民自治逐渐引起国内外人士的广泛关注,相关作品不断发表,其内容包括村民自治的方方面面,涉及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历史学、管理学和法学等诸多领域。然而,这些对村民自治的研究,包括法学学者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大都着眼于自治制度,而非自治权。本文把“村民自治权”作为研究的切入点,深入分析村民自治权的性质、特征及其成因,将其与我国其他自治权进行比较,指出村民自治权正常发展的两大障碍,并提出解决方案。第一部分是关于村民自治权概念的界定。村民自治权的概念涉及到对“村民”、“自治权”以及村民自治性质的理解。在对颇有争议的村民资格提出合理的认定标准,并对村民自治性质深入分析之后,笔者提出了村民自治权的概念,即村民自治权就是村民通过村民自治组织依法处理与村民利益相关的村内事务的自治权利(力)。第二部分详细论述了我国村民自治权的特征。这部分
本文标题:村民自治权与行政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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