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1林业行政执法林业行政执法现状:一是林业法律宣传成效明显。紧紧抓住林权改革和“植树节”、森林防火等关键期的有利时机,充分利用宣传车、广播电视、培训讲座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林业法律法规。有效地增强了广大群众保护森林资源的责任意识。据统计,我县主要林区自08年以来,没有发生一起较大毁林案件。二是加强了执法规范化建设,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认真贯彻落实《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林业政策法律法规,坚持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依法办案、秉公执法、文明执法、热情服务。对各类林业案件的查处,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定办理,做到一案一卷,卷面清晰,程序合法,处罚有据,自由裁量权规范有序。没有出现错案,也没有因办案引发过矛盾和纠纷,更无发生一起应诉败诉案件。三是加大了打击力度,严惩了一批涉林违法犯罪人员。2008年来,通过开展专项涉林严打整治行动,清查野生动物100余条只,没收非法和无证木材120余m3,林木80余株,收缴林业规费和罚没款100余万元,同时,完善了监督机制,统一了执法标准。通过依法界定行政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公开执法流程、清理并公布执法依据、考评执法效果等措施,逐步建立了林业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明确了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权限、程序等内容,实行了统一的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制定了《林业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建立了有关报告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等。进一步强化了法制工作的职能作用,对林业行政案件实行三级审核审批制度,统一了执法的尺度,强化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对证据不足或处罚不到位的案件予以退回,2008年来,通过法制审核的案件有100余起,提出补充完善证据材料的案件10余起,提出更改处罚意见的案件10余起,移送涉刑案件5起,有力地促进了公平公正执法。当然,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不足一是执法战线长范围广,力量薄弱,源头管理难。一线执法人员仅20不到30人,森林公安民警10余人,人均要监管山林面积相当大。要真正做到源头跟踪管理,其难度可想而知。二是执法装备落后,无法适应打击违法犯罪的新形势。林业行政执法装备建设落后,森林公安行政执法专用车辆难以保障,更不用说其他林业执法单位。查处案件时,没有摄像机等最基本的办案工具,办案仅靠一支笔、一张纸,当前随着交通条件的改善、经营木材利润的提高,违法犯罪分子作案方式不断翻新,打游击,搞渗透,执法人员更是无所适从。三是执法人员素质偏低,执法水平不高。法律素养不够,办案能力偏低,虽经多次培训,但难以在短时期内提高。执法理念落后,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重处罚轻教育的观念还不同程度存在,在实际工作中,执法为民、执法服务于民的思想贯彻不够。执法手段单一,执法权威有待加强。缺乏行政强制手段,缺乏有效手段将处罚决定落实到位,而如果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又是手续繁琐,成本过高,难上加难,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执法权威。据统计,2008年来,行政罚款执行到位率不足50%。这些成绩的取得,在座的各位都付出了不懈的努力和辛勤的汗水,问题和2不足都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克服,逐步加以充实和完善。一、林业行政处罚概述(一)林业行政处罚的特点林业行政处罚是指林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在法定权限内,依照法定程序,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1、林业行政处罚的设定主体(四种)(设定主体是法学概念,简言之:就是法定执法部门、执法机关、执法组织执的是什么法,哪门子法,哪个部门制定的,林业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分四个层次制定)(1)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如《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程序法如《行政处罚法》。(2)国务院制定的法规,可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如《森林法实施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退耕还林条例》等。(3)省级、较大市的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可以在与上位法不抵触和授权的范围内设定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如《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等(4)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政府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的规定;如《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陕西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除此之外其他林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林业行政处罚。2、林业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三种)(实施主体即执行部门、机关、组织,上述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由谁来实施,谁来执行,分三个层次即: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主管部门委托的组织)(1)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局)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省、市、县级林业局),他是林业行政处罚的最主要主体。(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如依照《森林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森林公安机关代行《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所作出的行政处罚,都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3)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组织,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林业工作站、木材检查站、森林公安机关等。3、林业行政处罚的对象(有了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有了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实施部门,那么就必须有对象)林业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了现行有效的林业法律、法规、规章且应受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包括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3外国企业及其组织。4、林业行政处罚的依据林业行政处罚的依据是现行林业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林业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林业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是指法律规定的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他贯穿于行政处罚的全过程,对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提出的基本原则,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林业行政处罚也必须遵守。1、处罚法定原则(1)林业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法定:即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组织。(2)林业行政处罚职权法定:依法行使羁束的行政处罚权和自由裁量的行政处罚权。(3)林业行政处罚依据法定: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4)林业行政处罚程序法定:实用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2、公开、公正原则(1)公开原则公开原则包括实体公开和程序公开两个方面。实体公开,一方面要求行政处罚的规定要发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另一方面要求对违法者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要公开,便于人民群众进行监督,也利于对其他公民进行教育。程序公开主要包括以下几项要求:A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发送林业行政处罚告知书)。B当事人有陈述或者申辩权,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得成立。C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有必要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D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面宣布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依法送达。(2)公正原则公正原则主要是指给予违法行为人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没有违法事实不得处罚;违法事实确凿,给予行政处罚也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同时要与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得滥罚。3、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应同时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4、处罚相当原则处罚相当原则,即违法行为人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也叫“过罚相当”原则。他是指设定和实施的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过”与“罚”相当,不能“轻过重罚、重过轻罚,”出现畸轻畸重的现象。如果违法者所受的行政处罚小于其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或小于其违法而获得的利益,那么不但不能制止违法行为,反而纵容违法行为。如果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超过了违法行为本身应受的惩罚限度,而出现处罚畸重,4既达不到惩罚目的,还会产生仇视法律的负面效果。5、其他处罚原则其他处罚原则,如一事不再罚原则、当事人参与原则、行政效率原则。二、林业行政处罚的种类及实施机关(一)林业行政处罚的种类1、按其性质分基本上可分为四类(1)申械罚。属于行政处罚中最轻的处罚种类,是一种影响相对人声誉,给相对人施加一定精神压力的处罚类型。警告最为典型和常用。(2)财产罚如罚款、没收非法财产或违法所得(3)能力罚种类较多,主要有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4)人身罚典型的就是行政拘留2、按现行林业法律、法规划分《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了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拘留等六种行政处罚的基本种类。(1)警告警告属申械罚,一般适用情节轻微或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其目的是通过申械,防止其继续或重新违法。警告适用单处。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现行林业法律法规设定警告处罚是《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一是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二是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三是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高火险区活动的)。(2)罚款罚款只能由林业主管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实施。《森林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林业法律法规都规定了罚款,但在适用时,必须注意是单处还是并处。我国现行的林业法律法规中,单处罚款不多见,主要是并处。(3)没收违反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一般来说,违法所得与非法财物是有区别的。前者是指行政相对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财产或者是实施违法行为获取的利润,不包括本属于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没收非法财物是指行政机关将行政相对人从事违法活动使用的财物、工具、用具和物品等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没收非法财物主要应注意两点:一是只能没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非法财物。如《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对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尚未构成犯罪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即使行政相对人利用非法财物实施了违5法行为,也不能随意没收,如汽车驾驶员实施了运输无证木材的行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随意没收其汽车。二是对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依法上交国库或通过法定方式加以处理。(4)责令停产停业(了解)(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了解)除上述种类之外,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罚都属合法有效的林业行政处罚种类。如《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责令补种树木、限期恢复原状等行政处罚。(二)林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林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是指有权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机关或法定组织。包括: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组织。1、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
本文标题:林业行政执法讲座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905228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