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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行政案例分析郑钰一、行政许可(行政确认/报备)(一)船舶抵押权登记:2011年8月26日,XXXX公司与XXXX农村信用合作社,以XXXX公司属下的“XX”轮作为抵押,向XX海事局申请船舶抵押登记办理。9月5日该局审批同意,于9月16日制作完成证书移交受理人进行送达。案卷存在问题:1.无业务受理通知书;2.受理之日为2011年8月26日,办结日期为2011年9月16日,超过7个的法定办结期限。3.接收填写不规范的《抵押权登记申请书》。4.部分材料未对有关材料的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或未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5.卷内目录与案卷中材料不一致,案卷目录注明了“抵押权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但档案中无此材料。(二)水上水下作业活动许可:XXXX公司于2012年3月14日向XX海事局提交了“XXX”轮锚链探寻挂钩水上水下作业申请。案卷反映出的问题:1.《海事业务审批表》上反映的XX海事局受理、初审、复审、审批、许可决定制证均在3月14日完成,但是在通航许可(审批)登记台帐上的时间却是分别在3月29日受理,3月30日完成初审、复审、审批、制证。时间不一致,前后矛盾。2.《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已经更名为《水下水上活动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但该局并没有督促行政相对人使用新版本申请文书。3.没有对作业公司资质和人员资质等复印件进行校核。4.行政许可决定书仍使用旧版《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没有更新为《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且文书制作不够严谨,表述不清晰,随意、简单。5.没有按照自然生成顺序建立案卷台帐。卷内文书目录填写不严谨,与后面所列材料不一致。6.受理、一审和二审工作全部由该局的监管处开展。(三)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许可:船员XXX于2012年4月12日向XX海事局申办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并提交了相关申请文书和材料,XX海事局于2012年4月13日受理。从台账记录上看,该局于4月16日又重新对该申请进行了受理登记,4月20日,又出现了再次受理登记的记录,该申请于5月10日日办结并制作证书。案卷存在问题:1、船员使用的《适任证书申请表》、《健康体检表》等均使用旧版表格。2、多次告知相对人补正材料,没有出具书面凭证,也没有书面记录。3、提交材料的复印件均未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4、要求相对人提供户口簿、结婚证等证件的复印件。小结:1、行政许可合法性:形式合法:我们知道,行政许可审批报备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形式的不合法,将导致该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受到外部的质疑,也可能直接影响到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程序合法:程序合法包括步骤、次序,时限,以及是否履行程序上的义务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程序上的不合法往往导致执法行为无效。实体合法:是否符合法定的许可条件。2、行政许可规范性主要是文书表格制作的规范完整、档案材料的完整和规范整理等。重要意义在于保存和管理海事执法行为的原始工作记录,起到海事执法合法合规的证据作用。重要提示:严格认真执行《海事业务工作流程》(第一部分)二、行政处罚案例“THORLOTUS”轮违法向海洋排放含油污水案一、基本案情2009年2月20日,某海事局收到上级转发的《水上船舶污染事故协查通知书》:2009年2月18日1201时,国家海洋局海监飞机在北纬30度04分,东经123度12分至北纬29度50分,东经123度04分附近水域发现泰国籍散货船“THORLOTUS”正在排污,并已进行拍照。该轮涉嫌违反我国法律向海洋直接排放油类污染物,某海事局决定立案进行调查,并抽调人员组成调查组制定调查方案。2009年2月22日1930时,“THORLOTUS”轮靠泊某港西港3号泊位卸木薯干,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展开调查。首先对船舶外部特征与国家海洋局提供的相关照片进行了比对,确定该轮与协查的肇事船舶特征一致。执法人员登轮后,检查并复印了船舶《航海日志》、本航次所用海图、电子海图历史轨迹记录,确认了该轮在2009年2月18日的时间与位置和协查通知书中污染事故发生时间与地点相吻合。与此同时,执法人员到机舱检查和复印了该轮机舱报警记录,发现自2009年2月17日2229时至2月18日0224时,该轮污油水柜高位报警装置(“BILGEOILTKHL”)发出四次报警(污油水柜的容量为6.4立方米,此时污油量约为6立方米)。检查《油类记录簿》,发现该船近一个月来并没有使用油水分离器的记录(污油柜内的污油无法使用油水分离器处理),也没有进行排岸接收,在机舱污油柜报警至事故发生的时间内,没有使用焚烧炉焚烧该油柜内污油的记录。询问轮机长,该船每月产生的污油量约为5-6立方米,而执法人员经过现场测量,污油柜当时存量为5.4立方米,该轮极有可能使用非法管路排放机舱污油水。执法人员查阅该轮机舱舱底水管路图,并在轮机长陪同下对船舶机舱进行现场勘验,通过勘验检查发现,该轮油水分离器配套污水泵与机舱各污油、污水收集舱连接,排出管路阀箱第一个管路阀门上部标注有“SEWAGE”字样,而深入检查发现,船上已经设置了专门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和配套生活污水泵,在船舶舱底水管路图上这段管路并不存在。另检查发现,该管路阀门非常活络,尽管阀门后部管路连接法兰上安装了盲板,但其法兰盘上油漆有明显碰撞脱落痕迹,证明该管路经常被使用,盲板系经使用后重新安装的。该管路自舱底污水泵直接连接至右舷船舶生活污水出海口,船上极有可能使用该管路直接排放污油。执法人员随即要求船方打开连接法兰进行检查,法兰盘打开后,其内立即流出大量新鲜的黑色污油,管内壁上也附有大量黑色污油,说明船上近期使用该管路通过生活污水出海口直接将污油排放入海。执法人员对此进行了勘验并做了记录。其后,执法人员又对船舶其他阀门、管路、泵浦以及出海口进行了检查,未发现阀门有开启迹象及排污痕迹。在取得初步证据后,对轮机长和当时负责值班的三管轮展开调查询问。在询问中,三管轮承认自2009年2月17日2300时开始,使用船上的油水分离器配套泵浦排放机舱污油柜中的污油,直至2月18日1200时左右。船长、轮机长在向船员了解情况后,也提交了相关事实报告或情况说明,承认该轮在2月17日2300时至2月18日1200时使用油水分离器配套污水泵排放机舱污油柜中的污油,总计约5.8立方米污油。该轮大管轮、二管轮也就船舶在航行途中非法排污提交了报告。执法人员还检查测量了《国际防止油污证书》附件中所列残油(油渣)柜、污水柜的存量,对船舶相关证书、记录、日志、文书进行了检查复印,对检查情况和有关证据进行了拍照。调查认为““THORLOTUS”轮在2009年2月17日2300时至2月18日1200时在我国毗连区内(距我国领海基线不超过20海里)航行时,故意排放机舱污油柜内的污油约5.8立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该轮对污油的操作过程未在《油类记录簿》中如实记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THORLOTUS”轮故意排污,性质恶劣,且排放时间长、排放污油多,污染面积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二)项和第二款,某海事局对该轮向海洋直接排放油类污染物的行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圆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二)项和第二款,对该轮不按规定记录《油类记录簿》的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小结:这是一起典型的外国籍船舶在航行途中非法向我国管辖水域排污案例,由于航行途中非法排污隐蔽性强,调查取证难度大,海事执法人员作了大量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特别是多方面取证,使得证据环环相扣,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最后船方在大量的证据面前不得不承认违法事实。获取的经验:1、形成以法律思维开展工作的习惯。2、对取证工作进行事先的组织策划,是成功取证的必要保障。3、确定具体工作的重点和先后次序,是取得调查线索形成证据链的关键。“万通158”轮违法排放含油污水案问题点评:1.海事处的调查报告中法规员意见表明“本案属于本海事管理机构管辖,”而拟处罚数额超过了海事处管辖权限,实际上案件也移送了上级进行处理;2.案件在从基层海事处移送局机关作处罚后,出现了两次立案和一案两号;3.集体讨论会议记录里没有集体讨论时间;小结:实际操作导致法定程序的混乱和不确定。2329轮”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逃逸案问题:1、处罚决定书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该条规定“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对责任船员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证书或者证件被吊销后,5年内不得重新从业”,本条中仅规定了吊销证书这一种处罚,而没有规定暂扣证书的处罚措施,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2、处罚决定书并未对相对人作出罚款的决定,而决定书中却告知了缴纳罚款的单位是某某海事局,相对人签字栏还主动表明要当场交纳罚款。小结:滥用职权之嫌。三、行政复议、诉讼一、唐××因事故责任认定复议申请不予受理提起的行政诉讼案唐××系“桂海通063”船舶的所有人,其将该船舶挂靠于广西钦州市桂海通船务有限公司。2008年4月4日下午,在梧州长洲水利枢纽上引航道水域,唐××的“桂海通063”船舶与“万兴089”船舶及“桂平南货3698”船舶发生碰撞,致使“万兴089”船舶碰撞长洲水利枢纽上引航道1#船闸右人字门,导致闸门受损及3艘船舶受损的水上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事故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即梧州海事局经过调查取证后,于2008年4月23日对该事故作出《内河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以下简称调查结论书),调查结论书认定“桂海通063”船舶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万兴089”船舶对此事故负次要责任,“桂平南货3698”船舶对此事故不负责任。收到调查结论书后,唐××不服,向广西海事局申请行政复议。2008年5月22日,广西海事局对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作出了《交通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对唐某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理由是: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是对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过失责任的事实所作出的技术分析性结论,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另外,该调查结论只是事故当事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一项参考依据,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不会直接造成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发生、变更或消灭,因此也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唐××依然不服,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广西海事局作出的《交通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责令广西海事局对梧州海事局作出《内河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议审查。原告唐××诉称:2008年4月4日下午,在梧州长洲水利枢纽上引航道水域,原告所有的“桂海通063”船舶被位于其左后方的武宣万兴航运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万兴089”船舶在追越中撞中,并被拖挟,继而致使“桂海通063”船舶与其航向右侧的“桂平南货3689”船舶发生碰撞,再后“万兴089”船舶撞坏了长洲水利枢纽1号船闸上闸首右人字门背拉杆。事故发生后,梧州海事局在未充分调查取证的前提下,于2008年4月23日草率地作出事故调查结论书,该调查结论明显违背客观事实,错误认定违章追越并直接发生碰撞的“万兴089”船舶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而无辜被撞的受害“桂海通063”船舶却要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为此,原告于5月12日向被告广西海事局申请行政复议,被告于5月22日作出桂海事(2008)复议字第001号《交通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为原告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规定的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原告认为,《内河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是梧州海事局依据其行政管理职责作出的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该调查结论书是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和当事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依据,直接导致当事人权利义务发生、变更或消灭。被告不予受理原告的复议申请是错误的。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桂海事(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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