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种子行政管理与执法主要内容第一节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第二节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管理第三节种子行政执法管理第四节种子质量纠纷处理第一节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8号《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业经2001年2月13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部长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一、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管理㈠、核发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机构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大田用种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生产所在地为非主要农作物,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主要农作物,申请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生产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核发㈡、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申领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由直接组织种子生产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委托农民或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的,由委托方提出申请;委托其他经济组织生产的,由委托方或受托方提出申请1、申请人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第二十一条《种子法》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审领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条件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亲本种子的,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杂交种子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有种子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有种子烘干设备有必要的仓储设施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2名以上,专业种子生产技术人员3名以上第六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3、申领种子生产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需要保密的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注明种子质量检验人员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注册资本证明材料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种子晒场情况介绍或种子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证明种子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证明种子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生产品种介绍,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生产种子是转基因品种的,还应当提供转基因产品商品化生产许可的批准文件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㈢、种子生产办理程序申请者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审核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㈣、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管理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注明许可证编号、生产者名称、生产者住所、法定代表人、发证机关、发证时间,生产种子的作物种类、品种、地点、有效期限等项目二、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管理㈠、核发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机构1、杂交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同生产许可证2、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由注册省级农业行政部门核发3、从事育、产、销一体化注册资本大于3000万,向省级农业行政部门申请,农业部核发㈡、种子经营许可证申领条件基本条件(农作物)1、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3、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第二十九条《种子法》基本条件(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1、申请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2、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仪器达到一般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标准,有2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3、有成套的种子加工设备和1名以上种子加工技术人员基本条件(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以外)1、申请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2、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和必要的检验仪器3、有1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基本条件(农业部申领)1、申请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2、有育种机构及相应的育种条件3、自有品种的种子销售量占总经营量的50%以上4、有稳定的种子繁育基地5、有加工成套设备6、检验仪器设备符合部级种子检验机构的标准7、有5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8、有相对稳定的销售网络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种子检验人员、贮藏保管人员、加工技术人员资格证明种子检验仪器、加工设备、仓储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种子经营场所照片㈢、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需准备材料向农业部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育种机构、销售网络、繁育基地照片或说明自有品种的证明育种条件、检验室条件、生产经营情况的说明㈣、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按以下程序办理申请者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审核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㈤、种子经营许可证管理种子经营许可证(见附件4)应当注明许可证编号、经营者名称、经营者住所、法定代表人、申请注册资本、有效期限、有效区域、发证机关、发证时间,种子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项目许可证编号为“(X)农种经许字(XXXX)第X号”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A、B证制度1、杂交种子及其亲本、常规种原种,A证2、常规种大田用种、非主要农作物种子,B证登记注册凡经营范围包含生产、加工(含包装)、分装、经营种子的,应当先取得许可证,凭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不需许可证只需登记1、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销售包装种子2、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委托经营的---------代销包装种子1、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3、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区域内的分支机构四、监督管理1、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的,应当将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2、弄虚作假骗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由审批机关收回,并予以公告3、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对审核、审批机关的决定不服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得到答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4、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越权核发许可证的,越权部分视为无效5、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依照本办法核发许可证的工作中,除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第二节林木种子生产和经营许可证管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2002年12月2日林木种子:林木的种植材料(苗木)或者繁殖材料,具体是指乔木、灌木、木质藤本等木本植物及其用于林业生产和国土绿化的草本植物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申请者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审核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领二、林木种子生产和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规定》国家林业局2003年1月27日㈠、年检日期年检日期为林木种子生产者或者经营者领取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满一年后的2个月内林木种子生产者或经营者应当提前向原发证机关报送年检材料㈡、年检主要审查以下内容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苗的情况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是否设立分支机构3、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是否按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名称、地点、种类、有效区域、经营方式生产和经营林木种子4、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有无伪造、变造、买卖、租借许可证的违法行为5、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登记项目如有变化,是否按规定及时到原发证机关变更登记项目6、其它需要审查的内容㈢、年检的基本程序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向发证机关报送年检报告书和其它应提交的材料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填写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年检登记表(附件1)或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年检登记表(附件2)3、发证机关按年检内容进行年检4、年检合格的,在许可证副本加盖“年检合格至年月日”印章,发还许可证㈣、林木种子生产者或经营者应当提交的年检材料⑴、年检报告书•登记项目变动及备案情况•设立分支机构及登记备案情况•生产或经营条件变化情况•生产或经营档案建立情况•检验、标签、包装等制度的执行情况⑵、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⑶、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年检登记表或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年检登记表⑷、年检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补充材料㈤、年检合格的条件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严格按照《种子法》的规定,合法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2、按照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在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后15日内,已向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3、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按照许可证核准的名称、地点、种类、有效区域、经营方式生产、经营林木种子4、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无伪造、变造、买卖、租借许可证的违法行为5、林木种子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登记项目变化,及时到原发证机关变更登记项目㈥、年检不合格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子的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在有效区域外设立分支机构未办理许可证的在有效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未向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的未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准的名称、地点、种类、有效区域、经营方式进行生产、经营的有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㈦、许可证自行失效第一次年检不合格,限期在2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逾期不进行年检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失效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或者变更原持证人的营业执照第三节种子行政执法的内容一、种子行政执法机构种子行政管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种子市场进行管理的活动,它具有国家的权威性,被管理方必须服从执法人员为各级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行政管理工作种子行政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机构在人员和财政上必须分开二、种子行政执法的内容1、行政确认2、行政许可3、行政检查4、行政处罚5、行政奖励三、种子行政处罚管理1、种子行政处罚的种类⑴、罚款⑵、责令纠正⑶、责令停止生产、经营⑷、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⑸、吊销“两证”2、种子行政处罚的原则⑴、合法性原则⑵、公开、公正原则⑶、合理性原则⑷、一事不再罚原则⑸、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3、种子行政处罚的情形《种子法》四、种子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㈠、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的简易程序㈡、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取证拟订处理意见告知作出处理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立卷归档㈢、听证程序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第四节种子使用者的权益及保护一、种子使用者权益的构成1、质量保障权2、熟知真实情况权3、自主购种权4、依法获得经济赔偿权5、自繁自用剩余常规种子的市场交易权二、种子使用者权益的保护主要法律依据为《种子法》1、许可证制度2、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3、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4、质量标准及经济索赔制度第60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第62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第64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本文标题:种子行政管理与执法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905946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