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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行政法的基本理论第一节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第二节行政法的法源第三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被骗房屋买卖案1.房屋管理部门的审查标准?2.如何理解善意取得制度?3.评估是否为必经手续?4.你认为本案应如何判理?个人二手房买卖一、申请人买卖双方(注:卖方夫妻双方共同到场)二、所需提交材料1、完税凭证(原件)(请先行到旧楼4楼办税服务厅缴税)2、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3、产权证(原件)4、资金托管合同或二手房交易付款具结声明(原件)5、买卖合同(原件)(到我中心受理窗口当场签写)6、登记机构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房地产交易,必须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房屋及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进行评估。交易双方可依据评估的价格协商议定成交的价格。”《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进行房地产交易,交易当事人必须持下列文件办理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证、当事人身份证、房地产买卖契约或者合同文本、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根据该条例的规定,户籍证明不是办理产权登记的法定要件。评估不是买卖双方交易和产权过户时必须要提交的法定要件,不是交易双方确定价格的依据,也不是登记发证行为的一个前置程序。卖方在这件事件中有重大过错,她对自己的房屋所有权证失去控制。根据法律的规定,出租房屋或者出卖房屋,必须到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否则如果出现不利后果,由房屋出租人或者出卖人承担责任;而卖方与他人所签订的房屋协议未经过登记,出现问题其是有责任的,这种责任不能让善意取得房屋的第三人卖方和大连市房产局来承担。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大连市房产局具有作出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权。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房产局对登记发证行为只负有形式审查责任的认定是正确的。《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3条: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废止)第4条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登记机关提交《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二)有关动产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三)有关动产抵押物存放状况资料;(四)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五)双方代理人身份和权限证明文件;(六)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材料的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实质审查:是指登记机关对登记的物权的存在状况进行实质的审查。在进行登记之前,登记机关应对物权的存在以及物权的类型和形成过程进行全面的核实。与实质审查权相对应,登记机关如因审查疏忽,使登记的物权与该权利的现实状态不符,就应对因此而受到损害的人承担赔偿责任。形式审查:登记机关仅就当事人提供的有关书面文件材料以及当事人的陈述进行表面上的审查,物权的变动过程与登记之状态是否相符,登记机关不负调查职责,当物权的真实状况与登记的状况不符而登记机关对此无过错时,登记机关不对此承担责任。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第八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五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一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公法与私法的区别1.诊所拒诊案2.出租车拒载案分析要素:1.法律规定没有患者及其家属的同意不能手术;2.在无法取得患者本人意见的情况下,患者家属明确表示不同意手术;3.医院遵守法律没有擅自手术,严重后果发生。国务院1994年发布实施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征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医患关系本是私法上的合同关系,而国务院的《条例》本身的性质却是辅助医疗机构的公法规范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非国家行政主要指私行政,即私人企业、组织、团体的执行管理活动。国家行政属于公行政,但公行政并不等于国家行政。公行政除了国家行政以外,还包括其他非国家的公共组织的行政,如公共社团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立学校、研究院所)的行政。公行政私行政国家行政的关系(一)行政与公行政行政学上的行政可以用“执行”、“管理”予以注释。行政法学研究的“行政”,通常限定为“国家的组织活动”,即国家行政机关的执行、管理活动。行政虽然主要指国家行政,但也包括非国家行政。第一节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行政法学上的行政概念行政有公行政和私行政之分,公行政又有国家行政与非国家行政之分,而国家行政又有形式行政与实质行政之分。作为行政法学研究对象的行政是公行政(主要是国家行政、形式行政),既包括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执行管理活动,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准立法和准司法活动。“女大学生怀孕被开除”两学生不服告学校败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消费者协会的权力消费者信不过企业“中国消费者协会是社会团体,所制定的文件系用于规定系统内部工作,不具有法律式行政效力。陕西黄碟案1.夫妻家中看“黄碟”是违法行为还是个人隐私?2.警察深夜入民宅是合法搜查还是非法扰民?3.夫妻双双抗警察是妨碍司法还是正当防卫?4.此案中的夫妻行为是否影响了别人?5.色情的标准?6.性别的不同对色情的理解是否相同?“钓鱼式”执法案1.“钓鱼式”行政执法有无合法依据2.“钓鱼式”行政执法是否符合程序正当的要求3.“钓鱼式”行政执法是否符合诚实守信的要求(二)行政与法治国行政国的产生是行政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原因,而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是法治国形成的基本条件。法治与民主相伴而生,参与民主必须借助于行政法案的规范和保障。法治国时代的重要标志是行政法的发展。1.民主转化成人民民主代表制与人民民主参与制相结合;2.法治在静态宪法、组织法平衡制约基础上,将行政法(行政程序法、阳光法、情报自由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动态平衡制约为重要补充。返回第二节行政法的基本含义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一、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关系二、行政法:是规范与控制行政权的法三、行政法怎样规范和控制行政权四、行政法:是难以制定统一法典的法返回一、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关系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行政相对人及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1.行政管理关系;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3.行政救济关系;4.内部行政关系。返回(一)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1.一方必须是行政机关。2.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行政机关处于主导地位。3.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可由行政机关单方意志决定不需征得对方同意。(二)行政法关系的内容---行政法关系的主体所谓行政法关系的主体就是行政法关系的参加者,即在行政法关系中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和组织。主体的基本特征就是即享受权利又承担义务。1、国家机关,既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同时也包括其它国家机关。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是经常性地参加国家行政管理,所有行政法关系中都涉及到公职人员,特别是行政组织法有的专门规定公职人员的活动及其权限,是主体之一。3、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在国家行政管理中同样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也是行政法的当然主体。社会组织由于其类型不同参加行政法关系的机、次数的多寡就不大一样。4、企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在参加国家管理活动方面占有很大的比率,工业生产的经营和管理有企业进行,事业单位则负责其它方面的活动。5、公民,国家行政管理要涉及到与公民有关的事务,公民很自然必须承担行政法律中的义务,享受法律规定的权利。以上列举的几个方面都是行政法关系的主体。(二)客体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政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可概括为以下三种:A物。指一定的物质财富,如土地、房屋、森林、交通工具等。B智力成果。如著作、专利、发明等。C行为。指法律关系主体为一定目的、有意识的活动,如纳税、征地等(三)主体的权利和义务1.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利实际上也是一种权力,权力机关是人民代表机关,权力很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所承担的职能众多,我们这里讲的权利,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它的权力。可概括为以下几方面:(1)行政立法权。(2)对行政机关的绝对命令权、监督权。(3)对其它主体违反行政法有监督权。2.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利和义务(1)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A立法权。B制裁权。C形成权。D财产权。E经营权。3.公民与社会组织的权利(1)平等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得有所岐视,为此宪法专有规定。(2)自由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保护人身自由和意志自由,法律亦有规定。(3)生存权:要求国家保障其生存;现代最重要的权利。(4)受益权:获得自己应该获得的利益。(5)参与管理权(6)财产权:生存权的一种,人民有权处理自己产品之权,这是社会主义的一大特征。(7)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权:这个权力的实现有两条途径一是直接控制即通过管理限制行政机关,二是间接控制即通过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的义务:应注意两点:(1)权利和义务不可分割。(2)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的。但为了明确各种主体应尽的职责,把义务分而论之国家机关的义务分为以下几类:(1)基本义务:A为人民、为社会主义服务的义务B执行的义务C改善经济、改治社会环境的义务(2)相对义务:A接待的义务B解释的义务C管理的义务(3)特定义务:A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义务B承担侵权赔偿的义务C参与行政诉讼的义务D对特定人,特定事件所负之义务公民和社会组织的义务:(1)基本义务:A遵守各种行政管理法规的义务,B根据宪法规定,有纳税、服兵役、爱国等义务。(2)相对义务:接受委托、代理执行的义务,享有某种权力相应地就应负某种责任。(3)特定义务:承担处罚后果,强制后果的义务。对特定事件所负的义务。此外,上述对应主体的权力就是另一对应
本文标题:第一章行政法的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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