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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非权力行政行为第一节行政指导第二节行政合同第三节行政事实行为第七章非权力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实施的其他行政行为)第一节行政指导一、概念主动性引导性补充性灵活性柔和性简易性可选择性二、原则正当性自愿性必要性三、建立健全我国的行政指导制度(一)国外行政指导制度概览1、日本的行政指导2、美国的行政指导3、德国的行政指导(二)构建我国的行政指导制度三、行政指导的种类1、助成性2、规制性3、调整性四、行政指导实务存在的问题及其救济(一)存在的问题(二)救济第二节行政合同(administrativecontract)一、概念(一)含义及特征当事人一方恒定为行政主体,签约是基于公法的目的,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合同纠纷一般通过行政法途径解决。(二)原则二、国外行政合同制度简介(一)法国行政合同成熟性的表现(二)美国行政合同的出现与其福利政策有关(三)英国行政合同适用一般契约法规则三、行政合同的种类我国常见的几种行政合同:科研合同、国家订货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公用征收合同、国有土地使用合同、企业承包租赁合同、公共工程合同、计划生育合同、人事聘用合同、BOT方式。四、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和解除(一)缔约1、缔约方式招标拍卖邀请发价直接磋商2、缔约原则适应行政需要不超越行政权限内容必须合法3、缔约特点优先要约选择相对人自由竞争原则公开进行(二)变更或解除合同条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要求:变更不能改变现存合同性质,解除也可由相对人提出,由双方协商解决。法律后果:造成相对方损失的,行政主体应予以补偿。(三)履行原则1、实际履行不能任意变更标的或用违约金和赔偿方式代替;2、自己履行行政合同本身对相对人有着特定的要求;全面适当地履行:严格依照合同条款履行。(四)违约责任的追究通过行政法救济,可以适用调解,承担责任形式主要是赔偿。五、行政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六、行政合同的救济司法救济调解赔偿第三节行政事实行为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产生的,与法律规定无关的行为。特征:行政性、可致相对人权益受损性、多样性。种类:补充类、即时类、建议类、服务类。救济:不可诉但可赔。
本文标题:第七章非权力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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