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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卫生行政救济主要内容:卫生行政救济卫生行政复议卫生行政诉讼1、概念与特征1)定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造成自己合法权益的损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给予救济的法律制度的总称。第一节卫生行政救济2)特征A、对权利的救济B、前提——违法行为或不当行为C、依申请的行政行为D、时间——事后救济2、卫生行政救济的途径卫生行政复议卫生行政诉讼卫生行政赔偿第二节卫生行政复议p341、概念与特征1)定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主体实施的卫生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行为主体的上一级卫生行政机关或同级政府提出申请,并由受理申请的行政主体对该卫生行政行为予以审查并做出复议决定的活动。行政复议法律制度发展介绍1、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公布的《行政复议条例》,标志着我国统一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2、1999年10月1日《行政复议法》的实施,又标志着我国统一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建立3、2007年5月29日,国务院公布并将于2007年8月1日施行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复议法2)特征A、申请为前提——以卫生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为前提。申请人只能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相对人B、具有救济性的行政行为:行政管理相对人、行政机关C、层级监督性:卫生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管理D、行使行政复议权的机关: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所属人民政府E、审查对象:具体行政行为,附带审查抽象行政行为F、依据多层次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与复议机关的确定类型被申请人复议机关备注县级以上政府的部门(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同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国安机关除外县级以下政府上一级政府行政公署全国垂直领导机关只能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海关、金融、国税、外汇、国安省以下垂直领导机关同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地税、工商、质检、药检、国土省、部级单位(卫生部、省级政府)原机关自己不服可起诉或由国务院终裁政府的派出机关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区公所、街办部门的派出机构(三所)设立该机构的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垂直仅仅指部门被授权的组织管理该组织的机关——————共同名义的行为共同上级行政机关共同政府或主管部门被撤消的行政机关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视为被申请人条块管辖条条管辖自我管辖特殊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理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2、原则1)合法性原则:主体合法、依据合法、程序合法2)公正性原则3)公开性原则:程序、决定、依据4)及时性原则:受理申请、作出决定、执行决定及时5)便民性原则:在能通过书面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尽量不采取给当事人带来不便的方式6)其他原则:被申请人举证、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复议一次等3、卫生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1、列举式规定肯定式列举1行政处罚2行政强制措施3侵犯经营自主权4行政许可5违法要求履行义务6不履行保护职责7其他否定式列举1内部行为:行政处分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2行政调解: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2、附带申请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且可以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先具体,后抽象附带的审查的范围规章以下的文件(除国务院的规定以外的各种规定)1.以下有关卫生行政复议的说法错误的是()A.卫生行政赔偿、卫生行政复议和卫生行政诉讼是卫生行政纠纷解决的三条重要途径B.卫生行政复议属于卫生行政机关内部的纠错审查程序C.通常行政相对人可以从申诉、复议和诉讼中任意选择一种方式救济自己的合法权益D.上级机关发现下级机关所作的复议结果有误时,可以进行再次复议d2、根据《行政复议法》,下列()情况能申请行政复议1)某市卫生局职员李某对卫生局作出的降级处分不服的2)张某在工作中由于过失造成医疗仪器损坏,对医院给予的行政处分不服的3)王某的小餐馆因卫生状况受到卫生行政机关的罚款处罚,王某对此不服的4)赵某不服市卫生局作出的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结果34、卫生行政复议程序申请——受理——审理——决定1)申请A、条件申请人、被申请人、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复议范围、管辖范围、B、期限知道具体卫生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C、形式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D、属于申请复议的范围E、不得与行政诉讼冲突2)受理期限:5日内内容:被申请人、申请人、复议范围、法定期限、与行政诉讼的冲突、管辖范围处理: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或受理决定3)审理A、审查方式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B、内容全面审查;合法性与适当性;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C、审理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D、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四种情形除外)D、被申请人的义务和申请人的权利。被申请人:提供证据申请人:查阅E、被申请人取证权限的限制不得自行向申请人收集证据F、复议申请撤回4)复议决定的种类期限:60日A、维持决定B、履行决定C、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第一方面:第一种情形是,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第二种情形,是适用依据错误。第三种情形是,违反法定程序。第四种情形是,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第五种情形是,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第二个方面:被申请人未能提出书面答复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依据的第三个方面: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文件有权处理时,应在复议决定中作出撤销该抽象行政行为的决定。D、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决定:司法监督E、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F、辅助性质的决定(同时适用于撤销和确认违法)“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执行1被申请人不履行义务行政复议机关或有关上级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2申请人不履行义务(不起诉)复议维持复议改变复议机关原行为机关有执行权1自己执行2申请法院无执行权申请法院5、卫生行政复议的期限1)、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2)、接到复议申请书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3)、受理后7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递送被申请人4)、收到申请书副本10日内作出书面答辩5)、卫生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1999年9月,某市海天饮食联合店办理了异地购买猪肉的手续,并于同年10月开始,从某市场和个体屠户手里购买猪肉2万千克左右,其中一部分未经检疫。海天饮食店将这2万千克猪肉全部分给下属饭店,当地群众反映个别饭店加工出售痘猪肉。该市卫生监督检测所发现后,进行了调查,查明海天饮食联合店购买的2万千克猪肉大部分未经检疫,并混有痘猪肉分配给下属饭店加工销售。据此,该食品卫生检验所作出了对该联合店罚款6000元的决定。该饮食店不服,欲对该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请问:(1)食品卫生检疫所为事业单位不是行政机关,是否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2)海天饮食联合店应向哪个机关申请行政复议?(1)食品卫生检疫所是法律授予行政权的组织,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申请人。(2)海天饮食联合店应向市卫生局申请复议。案例2004年6月15日,某市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人员在辖区内“宋老大餐厅”检查时,发现4名从业人员不能出示有效健康合格证,餐厅的卫生许可证也将于2004年6月24日到期。卫生监督人员遂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向该餐厅下达体检办证书面通知。因无法联系该餐厅负责人,店内员工又均不敢签字,卫生监督员就将相关文书留在了店内。该餐厅负责人未在限定时间内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也未申办餐厅卫生许可证。6月28日,卫生监督人员再次到该餐厅,制作了现场卫生监督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对其违法事实进行了记录,因餐厅负责人仍联系不上,文书再次被拒签。其后,卫生监督人员又数次前往该餐厅,在无法与其负责人联系的情况下再三叮嘱店内员工,让他们向其负责人转告办证事宜。因该餐厅已处于违法经营状态,又无办理卫生手续的行动,市卫生局于7月19日对其立案查处。8月4日,市卫生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该餐厅罚款2000元并依法取缔。9月28日,该餐厅负责人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市卫生局的处罚决定,理由是:1、不知卫生监督人员到餐厅检查的事情,未见到任何卫生监督文书和书面通知;2、7月26日已组织餐厅从业人员进行了健康检查,在申办卫生许可证时被拒绝。卫生部门的拒绝理由是该餐厅正在被立案查处过程中,办证事宜要在案件处理完后再议;3、因为还未确定是否留用那4名从业人员,造成其健康检查时间延误;4、办理卫生许可证的费用较高,餐厅一时周转困难,造成办证时间延误。该餐厅负责人还认为后两条理由属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市卫生局作出行政处罚时未对此加以考虑。10月12日,市卫生局向市人民政府提交了行政复议答辩书及相关案卷材料。在答辩书中,市卫生局请求行政复议机关维持该行政处罚决定,并对复议申请人宣称的理由逐一驳斥。市卫生局的理由如下:1、卫生监督人员到该餐厅检查的时间正值该路段餐饮经营单位换发卫生许可证的高峰期,一些与该餐厅紧邻的餐饮经营单位在此期间均得到过卫生部门下达的此类卫生监督文书和体检办证书面通知。在针对该餐厅制作的现场卫生监督笔录上,被监督单位陪同人签名栏被填写为“拒签”,卫生监督员已按法律规定在笔录上注明了拒签原因,此笔录可作为证据使用。《食品卫生法》明文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办理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上岗前应取得健康合格证,但未规定卫生行政机关通知其体检办证的义务,卫生行政机关的书面通知行为,只是从服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出发,提醒其履行法定义务。2、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已发生,餐厅此后的补救行动不能与先前的过错相抵,只可将其作为酌定情节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加以考虑。3、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的前置条件是进行健康体检并取得健康合格证,《食品卫生法》对此有明文规定,该餐厅的理由不能对抗法律的强制性规定。4、卫生许可证办证费的收费依据是经职能部门审定批准的,收费标准全省统一,应属合理费用,也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正常开支,该餐厅负责人延误办证的理由不能成立。另外,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克服、无法避免的客观情况。该餐厅负责人所列的那两条理由显然不具备不可抗力的特征,不属不可抗力的范畴。10月26日,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市卫生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复议决定下达后,该餐厅负责人先行缴纳了罚款1000元。不久,该餐厅被转让。杨玉坡:一起卫生行政复议案例分析一、案例简介行政复议申请人,王某,男,45岁,系A省A市A区居民。被申请人,A市卫生局。申请人王某于2003年4月30日在A市市立医院做骨外科手术失败。实施手术者为张某。张某,2001年大学毕业后到A市市立医院骨外科工作,2002年9月参加了全国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2002年12月1日获得执业医师资格,2003年底领到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但未进行医师注册。王某多次要求A市市立医院及张某进行人身损害赔偿未果。2004年6月7日王某向被申请人A市卫生局请求认定张某诊疗行为为非法行医。A市卫生局于2004年7月15日给予书面答复,认为张某直到2003年底才拿到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是因为证件制作、上报验印有个过程,因此不能认定张某诊疗行为为非法行医。王某不服,于2004年7月20日向A省卫生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以张某没有医师执业证书,不能单独实施医疗手术为由(病例中明确记载手术者为张某,并无医师李某的签名记录),请求撤销A市卫生局作出的不能认定张某诊疗行为为非法行医的答复。注:行政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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