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文档 > 第三章教育行政管理体制(下)
第三章教育行政管理体制(下)第二节我国教育行政管理体制一、我国教育行政体制改革的经验教训与目标二、我国基础教育行政管理体制三、我国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制一﹑我国教育行政体制改革的经验教训与目标(一)我国教育行政体制改革的经验教训1.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应当有正确的指导思想正确的指导思想是制定正确的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目标﹑原则﹑内容﹑方法﹑步骤及措施的前提条件。我国中央教育行政机构的历次变迁可以有力说明正确的指导思想的重要性。1949年,设立教育部。1952年,成立高等教育部。1958年,高等教育部与教育部合并,成立教育部。1963年,将教育部分设为高等教育部与教育部。1966年,高等教育部与教育部再次合并,成立教育部。1968年,对教育部实行军事管制成立军事管制小组。1970年,成立国务院科教组,主管原教育部和国家科委的工作。1975年,撤消科教组,恢复教育部。中央教育行政机构频繁的合﹑并﹑撤本身,说明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不明确,改革决策往往基于一时的考虑,没有长远的统筹规划。2.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必须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是各级教育行政机关之间以及各级教育行政机关与学校和社会之间职责权利的协调和制约机制。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就是调整和完善这种协调和制约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各级教育行政机关和学校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教育事业快速﹑稳定﹑健康发展。因此,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必须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否则就会出现各方面职责权利结构失衡,影响教育行政管理功能的有效发挥,阻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例1:我国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十分重视调整中央与地方各级教育行政机关之间的职责权限分配,但是,由于没有系统的设计规划,在调动某一方面积极性的同时,往往忽视了另一方面的积极性,从而导致教育行政权力一放就乱,一收就死。例2:我国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长期忽视各级教育行政机关与学校和社会的关系,忽视学校和社会的办学积极性,导致学校办学既没有自主权,又没有积极性;社会既没有办学责任,也不履行办学义务。所以,学校办学缺乏生机与活力,社会办学缺乏动力和要求。3.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应当有助于教育行政的科学化、民主化和现代化(1)我国的教育行政管理有时受政治因素的影响太大,导致教育行政管理违背教育行政管理的科学规律。如文革期间的工宣队﹑贫宣队管理学校,扰乱教育行政的正常秩序,使教育行政管理没有科学可言。(2)我国的教育行政管理有时看似民主,实际是反民主,主观主义﹑个人专制主义盛行。如1958年的分权管理体制使教育行政管理失控,给教育事业带来惨重损失。(3)我国历次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焦点都集中在集权与分权问题上,没有注意到转变教育行政职能,改进教育行政管理方法和手段,因此,教育行政管理的现代化程度很低,效率和效益都很差。4.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和进程最终取决于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和进程。我国的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与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相协调,外国的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某些优点和经验,只能学习和借鉴,而不能照搬。中国国情经济实力显著增强,同时生产力水平总体上还不高,自主创新能力还不强,长期形成的结构性矛盾和粗放型增长方式尚未根本改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同时影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依然存在,改革攻坚面临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同时收入分配差距拉大趋势还未根本扭转,城乡贫困人口和低收入人口还有相当数量,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难度加大;协调发展取得显著成绩,同时农业基础薄弱、农村发展滞后的局面尚未改变,缩小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任务艰巨;中国国情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断发展、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扎实贯彻,同时民主法制建设与扩大人民民主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政治体制改革需要继续深化;社会主义文化更加繁荣,同时人民精神文化需求日趋旺盛,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明显增强,对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提出了更高要求;社会活力显著增强,同时社会结构、社会组织形式、社会利益格局发生深刻变化,社会建设和管理面临诸多新课题;对外开放日益扩大,同时面临的国际竞争日趋激烈,发达国家在经济科技上占优势的压力长期存在,可以预见和难以预见的风险增多,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要求更高。(二)我国教育行政体制改革的目标第一,在政治领导方面,坚持党对教育事业和教育行政的政治领导,建立健全有效的政治领导机制。第二,在中央、地方、学校和社会的关系上,建立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分级管理,学校自主办学,社会参与管理的运行机制。第三,在教育行政权力的配置上,坚持适当分散的原则,健全教育行政的咨询、决策、执行、监督组织体系。第四,在教育行政职能上,逐步简政放权,使教育行政由重直接管理转变为重间接调控,由重微观管理转变为重宏观协调。第五,在教育行政手段上,由主要采用教育行政指令、行政监督的方式,转变为主要通过教育立法、教育督导、教育评估、教育规划、教育拨款等手段行使教育行政职能。第六,在教育行政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上,根据精简和高效的原则,科学地设计教育行政机构的职能部门,合理设置行政职位。二、我国基础教育行政管理体制(一)我国基础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沿革1.50年代初期,我国实行中央集权型教育管理体制就中学而言,在改造旧教育、公布新学制的基础上,教育部于1952年3月颁布了《中学暂行规程(草案)》,对中等教育行政管理体制作了明确规定:中学由省、市文教厅、局遵照中央和人行政区的规定实行统一的领导;中央和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所设立的中学,其设立、变更或停办,主管业务部门规定,分别报中央或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文教部备案;各省、市人民政府各业务部门所设立的中学,其设立、变更或停办,由主管业务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报同级文教行政部门转报中央教育部备案;各中学除日常行政由各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外,其有关方针、政策、学制、教育计划、教导工作等事项应受所在省市文教厅、局的领导;公立高等学校的附属中学,除由所属高校领导外,还应受所在省市文教厅、局的指导,其设立、变更或停办,由所属高校报请大行政区文教部批准。就小学而言,1952年3月,教育部颁布的《小学暂行规程(草案)》中规定:小学由市、县人民政府统筹设置,无论是公办的或是私立的,均由市、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领导。2.50年代末,我国开始改变过去那种中央集权型的管理体制,力图将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结合起来1958年4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布《关于教育事业管理权力下放问题的决定》,要求:小学、普通中学、职业中学、一般的中等专业学校和各级业余学校的设置和发展,无论是公办的或是民办的,一律由地方自行决定。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于同年颁布的《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指出:为了在教育工作中既能发挥中央人民政府各部门的积极性,又能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全部的小学中学和大部分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已经下放给省、市、自治区管理;仍属中央各部的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也应由各部下放给各部所直接领导的厂矿、企业、农场管理。此后,各地加强了人民公社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但也一度出现超过实际可能性而违背客观规律的“左”的倾向。3.60年代初期,为纠正教育领域“左”的倾向,对基础教育进行了全面的调整中共中央于1963年印发的《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规定:国家举办的全日制中学实行分级管理,全日制初级中学一般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全日制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一般由省、市、自治区教育厅、局管理,也可以委托所在专区(市)或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中共中央于同年印发的《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规定:国家举办的全日制小学,由县(市属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在距县城过远的地区,经县人民委员会批准,也可委托区人民委员会或人民公社管理;小学校长、教导主任和教师的任职、调职、处分,由县(市属区)人民委员会负责处理,全日制小学的设置和停办,则由县(市)人民委员会批准。4.在“文革”期间,我国的教育事业包括逐步完善起来的基础教育行政管理体制遭到了严重破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难以对教育事业实施有效的领导和指导,致使教育体制出现了极其混乱的局面。这种状况无论在城市还是农村,莫不例外。各地农村中学多由县、社领导管理,“戴帽”中学大多由公社、大队领导管理,城市中学的领导管理体制各种各样,也较混乱;农村小学普遍由大队管理,许多城镇小学由工厂接办,一些大中城市的小学由街道办事处领导管理。在此期间,全国基础教育质量普遍下降。5.随着十年动乱的结束,教育体制逐步走向正规。1978年,教育部修订并颁发了《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和《全日制小学工作暂行条例》(试行草案),规定:全日制中学原则上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管理;全日制小学,则由县(市属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领导和管理。这对基础教育体制的拨乱反正,无疑起到了积极作用。在此后的几年中,基础教育的行政管理体制又有某些新的变化,这主要表现在对地方职责的强化。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的颁布,拉开了当代中国基础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序幕。1985年中共中央颁布的《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对我国基础教育管理体制作了明确的规定:“基础教育管理权属于地方。除大政方针和宏观规划由中央决定外,具体政策、制度、计划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对学校的领导、管理和检查,责任和权力都交给地方。”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又以法律形式规定:“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自此以来,我国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迈出了坚实的步伐,取得了积极的成绩。但是,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到今天,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存在致命的问题。现行基础教育管理体制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最大问题是既无法保证义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又为乱收费、乱摊派敞开方便之门,造成农民负担过重,到了非改不可的时候。有鉴于此,国务院于2001年颁布《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明确规定我国基础教育管理体制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拉开了新世纪我国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序幕。(二)我国基础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1.继续推行基础教育管理地方化基础教育管理地方化,即基础教育主要由地方负责管理。地方各级政府在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指导下,依据有关教育方针、政策和教育法规,因地制宜制定基础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法规制度,并组织实施、督导和评估,有效地履行基础教育管理职能。这不仅是教育管理系统本身的要求,也是由我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基础教育的发展形势所决定的。它不但符合我国国情的要求,而且符合世界各国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共同趋势。我国过去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在职权上中央集权过多,统的过死,在经费上包的过多,管的过宽,使得地方很少具有教育管理的自主权,难以实现基础教育因地制宜的健康发展。实行基础教育管理地方化,对中央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来讲,就是要转变教育管理职能,逐步简政放权。因为基础教育是地方的事业,基础教育办的好坏,直接关系着当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国各地区的社会条件、教育基础、管理水平等处于不平衡状态,不可能采用统一的办学模式和发展步骤,必须从地方的实际出发,采取多样化的办学模式和发展步骤。国家对基础教育的管理模式要从过去的教育行政监督、行政指令转变为通过基础教育立法、教育督导、教育援助等手段行使教育行政职能。2.科学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的职责权限科学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的职责权限是搞好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关键。基础教育实行地方负责以后,省(市)、市(地)、县(市)、乡(镇)四级政府都要明确各自的职责。对基础教育,省(市)、市(地)必须加强领导,同时,应
本文标题:第三章教育行政管理体制(下)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906173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