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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依申请的行政行为第一节概述第二节行政许可第三节行政给付与行政奖励第四节行政确认第五节行政裁决第五章依申请而为的行政行为第一节概述一、特征以相对人申请为前提是授益性行政行为目的在于抑制公益上的危险或抑制影响公益的因素依法要式作出二、依申请行政行为的程序受理审核决定一、行政许可的概念及特征(一)概念《行政许可法》NO.2: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第二节行政许可(二)行政许可的法律特征1、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2、意味着法律的一般禁止。3、是授益性行政行为。4、目的在于抑制公益上的危险或影响秩序的因素。5、是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许可的特点:普遍禁止,个别解禁。二、行政许可的影响(一)积极作用1、促进宏观调控2、控制危险3、配置资源(二)消极影响1、如果调节范围过广2、如果运用不当3、如果过滥的许可制度的保护4、如果不加以法律规制三、行政许可的原则我国行政许可法涉及到的法律条款:第4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第5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6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第8条信赖保护原则。四、行政许可的设定(一)设定原则1、在经济生活领域,行政许可仅限于市场无法解决的非私益物品问题的管理;;2、在公众采取自治管理的方式无法解决或难以解决的情况下设定;3、在采取登记制度即可实现行政管理目的时,不设行政许可;4、在严重影响公众基本权利和自由实现的领域可以设行政许可进行规制。(二)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NO.12(三)可以不设行政许可的事项NO.13意义:突出和尊重了社会成员的自主性、强调了市场机制对资源的配置作用、提出了社会领域的自律管理能力。(四)设定行政许可的权限创设权与规定权。行政许可的创设权:享有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制定、认可、修改、废止行政许可事项的权利。行政许可的规定权:对已有的行政许可事项加以具体化的权力,以便使行政许可更具有可操作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省级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较大的市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级人民政府享有行政许可设定权。五、行政许可的种类我国许可行为的表现形式:许可证执照注册登记准×证××证凭照第三节行政给付与行政奖励一、行政给付(一)含义与特征(二)原则(三)意义(四)内容与形式1、内容:物质上的权益、与物质相关的权益。2、形式:安置、补助、抚恤、优待、救灾扶贫。(五)行政给付的程序第四节行政确认一、概念(一)定义及特征特征:从属法律性主体限定性范围广泛性对象特定性内容无创造性效果间接性性质中性非处分性(二)原则(三)作用二、形式、内容与分类1、主要形式2、内容3、基本分类二、行政确认与相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关系(一)与行政许可(二)与行政裁决和行政处罚第五节行政裁决一、概念(一)含义及特征特征:身份准司法性对象民事性处理强制性结论非终局性(二)原则(四)作用1、可及时有效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2、可减轻法院的讼累;3、程序简便、收费低廉三、种类四、行政裁决的法律救济
本文标题:第五章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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