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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监察员行政执法手册行政处理第五部分行政处理简要说明本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CCAR-13)、《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CCAR-14-R1)编写,共9节,即行政处理实施机构、行政检查整改建议、行政检查整改通知、行政处罚一般规定、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行政处罚法律审查、行政法律文书,旨在加强行政处理操作的规范性。第一节行政处理实施机构一、行政处理本手册所称“行政处理”包括CCAR-13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行政检查整改建议、行政检查整改通知和CCAR-14R1的规定的行政处罚。二、行政处理实施主体实施民用航空行政检查的民用航空行政机关、受委托组织和监察员有权按照CCAR-13、CCAR-14-R1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理方式。【操作提示】●民航行政机关职能部门不得以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理。●除CCAR-13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民航行政机关和组织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行政处理。●任何个人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法律依据】《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CCAR-13)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CCAR-14-R1)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节行政检查整改建议一、适用行政机关和监察员认为被检查人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将危害他人权益,但不构成违49民用航空监察员行政执法手册行政处理法,发出行政检查整改建议书,建议当事人注意或改正。二、程序●(一)在《民用航空行政检查记录/报告单》中记录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二)向部门负责人提交《民用航空行政检查记录/报告单》;(三)按照批示制作《民用航空行政检查整改建议书》;(四)向被检查人送达《民用航空行政检查整改建议书》,由当事人签收;(五)《民用航空行政检查整改建议书》归档。【法律依据】《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CCAR-13)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节行政检查整改通知一、适用(一)被检查人已构成违法,但情节轻微,发出《民用航空行政检查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二)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发出《民用航空行政检查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二、程序●(一)在《民用航空行政检查记录/报告单》中详细记录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二)向部门负责人提交《民用航空行政检查记录/报告单》;(三)按照部门或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批示制作《民用航空行政检查整改通知书》;(四)向当事人送达《民用航空行政检查整改通知书》,由当事人签收;(五)跟踪整改情况,督促当事人在整改期满前向民航行政机关递交整改情况报告;(六)审查整改情况,确认合格的应当结案;不合格或不整改的启动行政处罚程序;(七)《民用航空行政检查整改通知书》归档。【操作提示】●行政处罚的目的是纠正违法行为,不允许行政处罚之后违法行为依然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50民用航空监察员行政执法手册行政处理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不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任何违法行为均应改正。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后应当跟踪和督促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原则,法律、法规、规章对某一违法行为未规定罚则的,可以向当事人发出《民用航空行政检查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确定整改期限应充分考虑整改项目所需资金、工作量及难度、施工时间、相关程序等多种因素,留有充分余地;必要时可与当事人沟通有关意见。●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难以完成整改的,在接到《民用航空行政检查整改通知书》后向民航行政机关递交书面陈述意见,民航行政机关应就是否调整整改期限作出明确答复。●超过《民用航空行政检查整改通知书》规定期限,当事人未递交书面陈述,也未采取整改措施,即可确认“不整改”。●整改“不合格”或“不整改”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的,本次行政检查案卷材料归入行政处罚案卷。●整改审查只复查行政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其程序、标准与行政检查相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CCAR-13)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四节行政处罚一般规定一、行政处罚基本原则(一)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三)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二、行政处罚种类(一)警告;(二)罚款;51民用航空监察员行政执法手册行政处理(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操作提示】●警告主要适用于违法行为轻微或者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应采取书面形式。●责令停产停业应附有期限,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经审查验收,可以恢复生产经营;规定期限内未改正违法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后续处理措施。●行政处罚中的“暂扣”与行政强制措施中的“扣押”不同,“暂扣”是对当事人权利的限制,在一定期限内中止其从事某项活动的资格;“扣押”是预防、制止违法行为和社会危害后果发生的行政强制措施,两者性质不同。●吊销许可证、执照是最严厉的处罚形式之一,主要适用于当事人实施了严重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法律依据】《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CCAR-14-R1)第四条。三、行政处罚管辖(一)地域管辖: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本区发生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空中发生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首次发现后降落地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管辖。(二)指定管辖:民航地区管理局对管辖有争议的,由民航总局指定管辖。(三)级别管辖:必要时,民航总局可以处理民航地区管理局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民航地区管理局认为案情重大需要民航总局决定的,可以报请民航总局实施行政处罚。【法律依据】《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CCAR-14-R1)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四、行政处罚适用一般规定(一)违法行为人所受行政处罚,应当与其违法情节、性质、损害后果相适应;(二)不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相同或者相似,其所受到的行政处罚应当相当;(三)当事人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相同种类的行政处罚,但可以依法并处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四)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违法情节,分别给52民用航空监察员行政执法手册行政处理予行政处罚;(五)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提出异议、申辩而加重处罚。(六)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七)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八)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九)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十一)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操作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追溯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CCAR-14-R1)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二十九条。五、行政处罚监督(一)民航总局对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行政处罚活动实施监督。(二)民航总局对民航地区管理局不合法、不适当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撤销。(三)监察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或者滥施处罚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法律依据】《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CCAR-14-R1)第五十四条至第53民用航空监察员行政执法手册行政处理五十六条。第五节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一、适用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1.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比较轻微;2.证据确凿或者当场发现行为人违法;3.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二、程序监察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1.出示执法证件;2.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并提出证据,说明其违反的法律规范条款;3.询问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或者法律依据是否有争议,听取当事人陈述和辩解;4.制作《民用航空当场处罚决定书》一式三份,一份当场交给当事人,由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表签字,并告知其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其余两份《民用航空当场处罚决定书》分别送本部门归档和本级行政机关法制职能部门备案。5.依法可以当场执行的,给予警告或者当场收缴罚款并出具合法的罚款收据;【操作提示】●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可以一并列入当场处罚决定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场处罚时,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或者当事人按规定方式缴纳罚款有困难并经当事人提出的,可以当场执行。不属上述情况的罚款,按有关规定缴纳。●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场处罚时,依法给予警告的,可以当场执行。【法律依据】《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CCAR-14-R1)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54民用航空监察员行政执法手册行政处理第六节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行政机关确认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途径有两个,即行政检查和案件调查。行政检查中,监察员按照第4部分完成行政检查程序,确认了行政相对人有适用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证据充分确凿的,直接进入本节“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法律审查和处罚决定程序”;被检查人违法行为证据不够充分确凿或者行政机关受理的举报行政案件,决定实施一般程序行政处罚之前,必须经过案件调查程序。一、行政案件调查程序(一)适用行政案件调查程序适用于经行政检查被检查人违法行为证据不够充分确凿和民航行政机关受理举报的民用航空违法案件。(二)程序1.受理举报:受理口头举报案件应当详细记录,核对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盖章,电话举报除外。2.确认管辖: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及时向举报人说明,并自受理举报起10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3.调查准备:调查取证的监察员不少于2人;监察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是否回避。4.证据收集:按照CCAR-14-R1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性质和情节的各种证据。5.调查笔录:调查、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被调查人,按照CCAR-14-R1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制作《民用航空行政案件调查笔录》;6.证据保存:与案件有关的材料、证据可能被隐匿、涂改、毁灭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应当先行登记并由监察员保存;监察员难以保存的,可以由当事人保存;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遵循下列程序:(1)当场清点证据;(2)制作《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监察员和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表签字或者盖章;(3)《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当场交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表;(4)采取先行登记措施并由当事人保存证据的,经民航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证据加封民航行政机关先行登记保存封条。7.现场检查:根据需要可以按照CCAR-14-R1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现场检查。55民用航空监察员行政执法手册行政处理8.调查报告:调查、取证结束
本文标题:第五部分行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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