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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行政许可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一、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二、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1月4日施行)【拓展阅读】杨临萍:《关于行政许可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2010年第1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2015年5月1日施行的修改后《行政诉讼法》90年施行至现今:第11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修改后:第12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2012年司考卷四六、(本题22分)案情:1997年11月,某省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决定征收含有某村集体土地在内的地块作为旅游区用地,并划定征用土地的四至界线范围。2007年,市国土局将其中一地块与甲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08年12月16日,甲公司获得市政府发放的第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9年3月28日,甲公司将此地块转让给乙公司,市政府向乙公司发放第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乙公司申请在此地块上动工建设。2010年9月15日,市政府张贴公告,要求在该土地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限期自行清理农作物和附着物设施,否则强制清理。2010年11月,某村得知市政府给乙公司颁发第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认为此证涉及的部分土地仍属该村集体所有,向省政府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该土地使用权证。省政府维持后,某村向法院起诉。法院通知甲公司与乙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了征地范围内的附着物设施。某村为收集证据材料,向市国土局申请公开1997年征收时划定的四至界线范围等相关资料,市国土局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问题:1.市政府共实施了多少个具体行政行为?哪些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2.如何确定本案的被告、级别管辖、起诉期限?请分别说明理由。3.甲公司能否提出诉讼主张?如乙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如何处理?4.如法院经审理发现市政府发放第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明显缺乏事实根据,应如何处理?5.市政府强制拆除征地范围内的附着物设施应当遵循的主要法定程序和执行原则是什么?6.如某村对市国土局拒绝公开相关资料的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应采用何种方式审理?如法院经审理认为市国土局应当公开相关资料,应如何判决?参考答案:1.4个,具体为:征收含有某村集体土地在内的地块的行为,向甲、乙两公司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发布公告要求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自行清理农作物和附着物设施的行为。上述行为均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2.被告为市政府。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原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本案中,省政府维持了市政府的决定,故市政府为被告。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应由中级法院管辖某村应当在收到省政府复议决定书之日15日内向法院起诉。因为本案是经过复议起诉的,应适用复议后起诉期限。同时,《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未对此种情形下的起诉期限作出特别规定,故应适用《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2款规定的一般起诉期限。3.作为第三人,甲公司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乙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4.法院应不予认可。发放第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裁判对象,但构成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的基础性、关联性行政行为,根据《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法院对此行为不予认可。5.按照《行政强制法》第四章规定,市政府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应当遵循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有权陈述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书面决定强制执行并送达当事人,与当事人可达成执行协议;不得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实施强制执行,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水、停电、停热、停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执行等程序和执行原则。6.法院应当视情况采取适当的审理方式,以避免泄露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法院应当撤销或部分撤销不予公开决定,并判决市国土局在一定期限公开。尚需市国土局调查、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的期限内重新答复。2014年司考卷四七、(本题26分)材料一(案情):2012年3月,建筑施工企业原野公司股东王某和张某向工商局提出增资扩股变更登记的申请,将注册资本由200万元变更为800万元。工商局根据王某、张某提交的验资报告等材料办理了变更登记。后市公安局向工商局发出10号公函称,王某与张某涉嫌虚报注册资本被采取强制措施,建议工商局吊销原野公司营业执照。工商局经调查发现验资报告有涂改变造嫌疑,向公司发出处罚告知书,拟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王某、张某得知此事后迅速向公司补足了600万元现金,并向工商局提交了证明材料。工商局根据此情形作出责令改正、缴纳罚款的20号处罚决定。公安局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召开协调会,形成3号会议纪要,认为原野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情节严重,而工商局处罚过轻,要求工商局撤销原处罚决定。后工商局作出吊销原野公司营业执照的25号处罚决定。原野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思考:变更登记是何种行政行为?材料二:2013年修改的《公司法》,对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作了重大修订,主要体现在:一是取消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限额,二是取消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实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三是取消货币出资比例限制,四是公司成立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公司的认缴出资额、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2014年2月7日,国务院根据上述立法精神批准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进一步明确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从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严格市场主体监督管理和保障措施等方面,提出了推进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改革和配套监管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问题:1.材料一中,王某、张某是否构成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对在工商局作出20号处罚决定前补足注册资金的行为如何认定?2.材料一中,市政府能否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要求工商局撤销原处罚决定?3.材料一中,工商局做出25号处罚决定应当履行什么程序?4.结合材料一和材料二,运用行政法基本原理,阐述我国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在法治政府建设方面的主要意义。答题要求:答题要求:1.无本人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不得分;2.观点明确,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文字通畅;3.请按提问顺序逐一作答,总字数不得少于600字。司考重难点及历年考情分析我国2004年的《行政许可法》是世界上第一部、目前为止也是唯一的一部调整行政许可的基本法律,该法在2004年的司法考试中作为新法考了6分,之后历年司考均有涉及。故司考中该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是备考的重点。2014年以来须结合第七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行复习。考试通常在:行政许可的设定权,许可的主体,许可实施程序中的受理、决定、听证、撤销与注销等。第一节行政许可概述一、行政许可的概念(一)学理视野中的行政许可1.行政许可的基本逻辑是限制—准许—自由或权利财产权许可2.行政许可的基本类型行为自由许可有时,财产权许可与行为自由许可的混合,如排污许可、出租车许可证。3.行政许可的结果是创设法律权利或自由。延伸:民事许可与行政许可的区别民事许可存在于私法领域,行政许可存在于公法领域。在行政许可中,行为自由许可是比较典型的类型,就其与民事许可的区别而言,两者不同在于:首先,是主体不同其次,是主体的地位不同再次,是许可的权威基础不同(二)实定法意义上:行政许可的法律内涵(本教材P.154,《行政许可法》第2条)1狭义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2较为广义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规范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以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特定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行为。该涵义,请参见姜明安教材。3更为广义上的行政许可可以从最高法《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新行诉法第12条第(三)款来加以理解。该司法解释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相应的不作为,或者行政机关就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回、注销、撤销等事项作出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及其相应的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新行诉第12条第三款规定: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显见,对于行政许可的内涵及其外延,应当做扩大性认识,以加深认识行政许可案件的案由。案例1994年5月4日,某省地质矿产厅经查发现:该省水电勘测设计院有两眼用于开采地下热井,但其在拥有和使用之前并未办理采矿许可证。据此,该省地质矿产厅认定其为违法行为。就向设计院发出了《关于开采地热,必须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的通知》,要求设计院携带有关资料到该厅办理有关地热井的采矿登记手续。设计院对该通知未予理睬。此后,地矿厅又向其发出了《限期办理采矿许可证通知书》,限其于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地质矿产厅申请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否则将依法进行处理。设计院对该通知依旧不闻不问。地质矿产厅就于1994年7月27日作出处罚决定,对设计院处以5000元罚款。法律问题:1.采矿登记行为属于何种性质?2.假如该省地质矿产厅要更新办公设备,向其上级部门申报审批,又属于何种性质?联系案例从概念和法律性质上看,本案中的采矿登记应属于行政许可行为。而更新办公设备的申报审批是属于行政内部审批,不属于行政许可。(三)狭义行政许可与其他类似概念的区别(即行政许可行为的识别与判断)区分以下几组概念:1.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的区别与联系行政审批,是指行政审批机关(包括有行政审批权的其他组织)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以上定义,参见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贯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五项原则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国审发【2001】1号)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经常相提并论,但范围比《行政许可法》第2条所规定的行政许可更加宽泛。行政审批除了包括《行政许可法》第3条所排除的内部审批之外,还包括行政确认以及不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其他审批项目。根据现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是行政许可。这说明,行政许可不等同于行政审批。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是我国历次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请联系:关于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其中“(一)减少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二)减少和下放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三)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六)改革工商登记制度……。”上述材料摘自2013年3月1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决定》的相关内容,请联系这一材料,厘清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的复杂关系。2.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的区别与联系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存在着质的差别,并不设定权利义务关系,而只是行政机关就某种关系、权利或地位提供的证明。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经常存在同一个事务或制度当中,需要根据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进行甄别。两者的关系,见下表:2.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的区别与联系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联系(1)确认与许可常常是同一行政行为的两
本文标题:第六章行政许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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