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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广东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印发广东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14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26号)的要求,大力推进总量减排重点领域、重点措施、重点工程全面实施,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二五”总量控制目标和减排任务,持续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方案。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核心任务,以建设生态文明为统领,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立足点,以重点减排项目为依托,科学测算、合理分配,强化结构减排、细化工程减排、实化监管减排,明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要求、重点任务、部门分工和保障措施,确保实现“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二、主要目标全面完成国家与省政府签订的《广东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到2015年,全省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170.1万吨、20.39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193.3万吨、23.52万吨分别减少12.0%(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12.9%)、13.3%(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13.5%);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71.5万吨、109.9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83.9万吨、132.3万吨分别减少14.8%、16.9%;并完成年度减排目标和重点减排项目(重点减排项目请见附表)。三、主要措施和任务(一)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1、严格落实污染减排目标责任。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污染减排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区域污染减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省政府下达的“十二五”及年度减排目标任务制定本地区年度减排计划,将减排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并认真组织实施,建立部门协同推进减排工作的机制,推进重点减排工程建设,加强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按年度对下级政府、有关部门和重点排污单位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减排工作深入开展。其中,省环保厅牵头做好污染减排工作,并具体负责工业领域污染减排工作,会同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经信委等部门做好机动车减排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和重点任务列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推进全省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省经信委负责节能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实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行管理;省农业厅会同省环保厅负责农业源减排工作。在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下增设省减排工作办公室,减排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环境保护厅,进一步加强部门统筹协调,负责领导小组涉及污染减排的日常工作。2、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制定实施《广东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省政府每年组织对地级以上市政府和省直各有关部门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广东省市厅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评价体系。严格实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对考核结果通不过的,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撤销省授予该地区的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并暂停安排省级环保专项资金,该地区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对工作不力和职责不到位的地区或职能部门提出预警,对有关市或职能部门领导进行约谈,督促落实整改。对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按年度进行表彰奖励,对“十二五”期间减排工作做出杰出贡献的地区、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二)全面实施总量控制制度。1、实施区域、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十二五”期间必须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与省政府签订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责任书》下达的控制指标内,将每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省下达的年度控制指标内。对电力、钢铁、水泥、造纸、印染、畜禽养殖等行业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2、健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总量前置审核制度。制定实施广东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前置审核管理办法,把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把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保试运行和验收的必要条件。各地负责审批的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项目,必须按季度上报上级环保主管部门。加强对减排重点工程和项目的管理,建立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动态管理和调控预警机制。3、实施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根据国家对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的要求,确定我省能源消费总量目标,建立能源消费目标分解指标体系。建立新上项目与能源消费增量挂钩机制,引导各地将能源消费增量指标主要用于低能耗、高附加值的项目。对关系国计民生而当地增量指标不足的项目,探索建立能源消费指标市场交易机制。在珠江三角洲地区试点建立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十二五”期间全省新增电煤控制在4000万吨以内。(三)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依法强制淘汰污染严重企业和落后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与产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制定重点行业“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并将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按年度分解落实到各地区。计划到2015年,全省淘汰落后水泥产能3251万吨,其中2011年~2012年淘汰1776万吨左右,2013年淘汰691万吨左右,2014年淘汰406万吨,2015年淘汰384万吨。计划到2015年全省淘汰落后钢铁182.84万吨,其中2011年~2012年淘汰31.34万吨,2013年~2015年淘汰151.5万吨。计划到2015年全省淘汰落后造纸产能19.967万吨,其中2011年~2012年淘汰9.987万吨,2013年~2015年淘汰9.98万吨。计划到2015年,全省淘汰落后印染产能17728万米,其中2011年~2012年淘汰6624万米,2013年淘汰1822万米,2014年淘汰8174万米,2015年淘汰1108万米。计划到2015年,全省淘汰落后制革产能81.3万标张,其中2011年~2012年淘汰73.3万标张,2013年~2014年淘汰4万标张,2015年淘汰4万标张。计划2012年淘汰落后玻璃产能280万重量箱,淘汰落后铅酸蓄电池产能71000KVAH/年。实施淘汰落后产能和项目审批挂钩机制,核准审批新建项目要求关停的产能必须按期淘汰。对不能按期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要依法停止供电。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四)加快推进生活污水处理厂减排工程。1、加快推进镇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到2015年,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城市所有建制镇及其他地区的所有中心镇均建成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完成饮用水源保护区周边和重要江河沿线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其他地区因地制宜建设分散型污水处理设施。到2015年,全省计划新增城镇生活污水日处理能力553万吨以上,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85%,其中珠江三角洲地区达90%以上,其他地区达80%以上。2、加快集污管网建设。优先推进已建成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地级以上市所在地重点推进管网雨污分流和污水收集管网全覆盖,县城重点完善“一县一厂”配套管网。新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必须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运营,并且投产一年后污水处理量不得低于设计能力的60%,投产三年后污水处理量不得低于设计能力的75%。到2015年,珠江三角洲地区城区基本实现污水收集管网全覆盖,全省新增配套管网约1.5万公里。全面提高生活污水处理厂平均运行负荷率和进水浓度,并逐一落实到每家污水处理厂。到2015年,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平均负荷率达到80%以上,其中珠三角地区的广州、深圳、佛山、东莞、中山、珠海生活污水处理厂平均运行负荷率不低于90%,惠州、江门、肇庆城区生活污水处理厂平均运行负荷率不低于85%,县、镇级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达到80%以上;东西北地区地级以上市城区和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平均运行负荷率不低于75%,东西北地区镇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平均运行负荷率不低于70%。进一步提高进出水浓度差,到2015年,珠三角地区现有已建生活污水处理厂的进出水化学需氧量浓度差均达到130mg/L以上,进出水氨氮浓度差均达到12mg/L以上;粤东西北地区生活污水处理厂进出水化学需氧量浓度差均达到110mg/L以上,进出水氨氮浓度差均达到10mg/L以上。3、改造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我省“十一五”期间执行二级或三级标准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或采用的工艺设备仍比较落后的污水处理厂,在“十二五”期间提高到一级B排放标准,即化学需氧量出水浓度低于40mg/L,氨氮出水浓度低于8mg/L。4、加快污水中水回用和污泥处理处置工程建设。重点推进广州、深圳、珠海、东莞等市城镇污水处理回用工程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到2015年,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平均再生水回用率达到10%。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到2015年,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处置。推进垃圾渗滤液等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废水处理,确保达标排放,减少污染物排放量。(五)实施工业企业深度治理工程。1、提高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汾江河、淡水河、石马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化工等行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2012年7月1日起,珠江三角洲地区电镀、制浆造纸、合成革与人造革、制糖行业化学需氧量与氨氮排放量分别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9-2008)中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2、推进造纸、印染、化工、制革等行业深度治理。严格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对超标超总量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鼓励生产规模较大的企业增加污水处理设施,提升污染治理技术。引导企业入园,共建共用污水处理设施,提高治污设施利用效率。到2015年,单位工业增加值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强度分别下降50%。加快重点用水行业节水技术改造和再生水利用工程建设,提高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到2015年,实现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30%,全省工业企业新鲜水用量减少30%以上。(六)大力推进脱硫脱硝减排工程。1、加快推进火电机组脱硫脱硝设施建设。新建和在建燃煤机组要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同步配套建设高效脱硫脱硝设施,不得设置烟气脱硫旁路,综合脱硫效率达到93%以上,脱硝效率达到85%以上。取消现役燃煤机组脱硫设施烟气旁路,计划2012年取消1747万千瓦燃煤火电机组烟气旁路,2013年取消1236万千瓦燃煤火电机组烟气旁路,2014年所有旁路取消完毕,综合脱硫效率达90%以上。推进炉内脱硫工艺燃煤机组的改造。实现脱硫剂自动添加,将相应信号接入DCS系统,并保存相关记录。全面推进火电机组脱硝改造。2012年完成1468万千瓦火电机组脱硝改造,2013年完成749万千瓦火电机组脱硝改造,2014年底前完成全省12.5万千瓦(含12.5万千瓦)以上现役燃煤火电机组(不含循环流化床锅炉发电机组)低氮燃烧改造和烟气脱硝改造。燃气机组必须采用干式低氮燃烧技术。对有天然气气源保障的地区,热电燃煤机组推行煤改气工程。加快推进水泥行业降氮脱硝工程。新建新型干法水泥窑必须同步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并配套建设烟气脱硝设施,综合脱硝效率达到60%以上,氨逃逸率控制在10ppm以内。现有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实施降氮脱硝改造,日产2000吨熟料以下的生产线实施低氮燃烧改造,脱硝效率达到30%。日产2000吨熟料以上(含2000吨)的生产线要实施低氮燃烧改造和烟气脱硝,综合效率
本文标题:《广东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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