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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行政诉讼参加人第一节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第二节行政诉讼当事人第三节行政诉讼代理人第一节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一、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概念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人。二、行政诉讼参加人的范围行政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和共同诉讼人。诉讼代理人包括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行政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原告被告法定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证人行政诉讼参加人第三人共同诉讼人委托代理人鉴定人翻译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第二节行政诉讼当事人一、当事人的概念和特征(一)当事人的概念当事人是指因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不同程序中,当事人的称谓是不同的(二)当事人的特征1.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3.与案件有利害关系4.受法院裁判的拘束点击知识点行政诉讼参加人应具备资格行政诉讼原告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诉讼被告行政主体;有被起诉的事实;由法院通知应诉的人共同诉讼人是独立诉讼主体;诉讼标的共同;属同一法院辖区;法院可以进行合并审理的行政诉讼第三人与诉讼标的有利害关系;能参加到他人诉讼中来;法律上有独立诉讼地位行政诉讼代理人有诉讼行为能力;能维护被代理人合法权益。有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行政诉讼参加人类型二、当事人的种类(一)原告1.概念★原告是指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5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原法24条: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41条:第四十一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条件(1)原告必须是行政相对人(2)原告必须是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3)原告必须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相对人原告既可以是个人(主要指中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也可以是组织(包括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利害关系人的情形:(1)被诉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公平竞争权的;(2)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3)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4)与撤销或变更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注意:1、必须是法律上值得保护的利益,不能是违法利益或者极度轻微、不值得法律保护的利益(情感、审美等);2、必须是自己的利益,不能是公益;3、必须是直接利益,不能是间接利益。3.原告资格的转移(1)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2)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二)被告1、概念●被告是指因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而被起诉到法院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2.条件(1)被告恒定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2)必须实施了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3)必须由法院通知其应诉。3.确定被告的原则和标准(1)直接起诉情况下的被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2)经过复议情况下的被告①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②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③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行政行为不服起诉的,应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起诉的,以复议机关为被告。(法条新增)(3)共同作出行政行为情况下的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4)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行政行为时的被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5)受委托的组织作出行政行为时的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6)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职权变更情况下的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7)人民政府组建并赋予相应管理职能的机构做出行政行为时的被告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组建并赋予相应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有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以组建该机构的人民政府为被告。(8)派出机构及内设机构作出行政行为时的被告①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而起诉的,应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②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而起诉的,应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组织为被告。③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起诉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派出机构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1)如果派出机构没有得到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那么它就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以设立该派出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2)如果派出机构得到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原则上,派出机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以派出机构为被告。但是在越权方面要分两种情况:①派出机构超越了授权的幅度,以派出机构为被告。②派出机构超越了授权的种类,以设立该派出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以派出所为例,其职权为500元以下罚款和警告,如果派出所作出了罚款10000元的决定,派出所为被告。如果派出所作出了拘留决定,公安局为被告。(8)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行政行为时的被告★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行政行为而起诉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9)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共同做出行政行为时的被告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共同做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向法院起诉的,应以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非行政机关不能为被告。但在行政赔偿诉讼中,法院应通知该非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下列哪些情形下复议机关和行政诉讼的被告是不重合的?A.公安派出所作出劳动教养决定的B.街道办事处向居民摊派管理费的C.税务所未经税务局局长批准拍卖扣押的货物抵缴税款的D.市政府打假办公室以自己的名义对企业给予没收企业营业执照处罚的ABCD(三)共同诉讼人1、共同诉讼人的概念(1)共同诉讼的概念★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的诉讼。(2)共同诉讼人的概念★共同诉讼人是指共同诉讼的当事人。2、行政诉讼共同诉讼的种类(1)必要的共同诉讼(2)普通的共同诉讼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共同诉讼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共同诉讼返回(1)必要的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行政行为的诉讼。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统称为必要共同诉讼人。(2)普通的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类行政行为,由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诉讼。普通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统称为普通共同诉讼人。28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新增)(四)第三人1、概念第三人是指同被诉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而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特点(1)第三人是原、被告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第三人同被诉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3)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是在诉讼开始之后和审结之前(4)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两种:既可以主动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3、第三人的情形(1)行政机关对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两个以上相对人给予行政处罚,其中一部分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另一部分人不起诉。(2)一方当事人对行政机关有关民事争议所作的处理或者裁决不服提起诉讼,争议另一方当事人未起诉。(3)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的组织共同署名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行政诉讼。(4)对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相应行政主体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5)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第三节行政诉讼代理人一、行政诉讼代理人的概念诉讼代理人,是指依法律规定或由人民法院指定或受当事人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诉讼代理是诉讼法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权益保证诉讼正常进行而设置的一种法律制度。二、行政诉讼代理人的特征(一)诉讼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二)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三)诉讼代理人只能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活动(四)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所实施的诉讼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三、行政诉讼代理人的种类(一)法定代理人(二)委托代理人(一)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直接享有代理权,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行政诉讼活动的人。《行政诉讼法》第30条规定:“没有诉讼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二)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是指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理进行诉讼活动的人。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2人代为诉讼。”“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其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而成为诉讼代理人。”31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行政诉讼法第30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32条: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案例分析某县A公司与B公司组成联营企业C,联营生产食品,由于生产的食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县工商局授权其个体私营科吊销C的营业执照。C企业不服,遂向市工商局提出复议,市工商局接到复议申请后,长期不作复议决定。问:仅仅A提起行政诉讼,B应以什么角色,通过什么方式参与该案?本案是必要共同诉讼还是普通共同诉讼?并说明理由。分析(1)本案中,如果仅仅A提起行政诉讼,那么人民法院应通知B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本案是必要共同诉讼。因为A与B是因为对同一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诉讼。返回案例四某县政府为筹建人民广场,决定拆迁规划中所确定的38户住宅,并成立了广场拆迁办公室。由于以宋某为首的该38户居民对拆迁决定不服,并未按县政府所确定的日期迁出,于是县政府强制拆迁了以宋某为首的8户居民(宋某等人都是法院职工)的住房。宋某等人不服,遂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县政府的拆迁决定,并赔偿宋某等人的损失。问:(1)本案中谁是被告?为什么?(2)该县人民法院应不应该受理该案?为什么?(3)如果县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该案,那么该案应如何处理?(4)假如本案中,38户居民中有10户居民属于中级人民法院职工的住宅,那么本案最后应如何确定由哪个法院受理该案?(1)被告是县政府;拆迁决定是由县政府作出的,强制拆迁的行为表面上是由广场拆迁办化验室作出的,但由于拆迁办公室是县政府设立的临时内部机构,它无权独立对外行
本文标题:第十二章行政诉讼参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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