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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卫生行政执法主要内容:一、卫生行政执法概述二、卫生行政执法主体三、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四、卫生行政监督五、卫生行政处罚•广义的卫生行政执法•①抽象行政行为:卫生立法•②具体行政行为•③卫生行政司法行为•狭义的卫生行政执法:•具体行政行为第一节卫生行政执法概述区分下列行政行为的类型1、某医疗机构被吊销经营许可证;2、全国人大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3、国务院制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某药店实施处罚5、卫生行政部门对某医疗事故进行行政处理一、概念•卫生行政执法是指卫生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特定的对象或事件所采取的具体的能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卫生行政行为.第一节卫生行政执法概述具体行政行为的类型1、行政卫生许可;2、卫生行政监督;3、卫生行政处罚;4、卫生行政奖励;5、卫生行政强制。二、卫生行政执法特征1、卫生行政执法的主体是特定的卫生行政管理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卫生行政执法是职务性行为执法主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履行其职责、不得越权或滥用职权。3、卫生行政执法的对象是特定的即行政相对方(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4、卫生行政执法是法定的即行为主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进行卫生管理活动。5、卫生行政执法是单方行为行政行为是单方行为,即行政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不必征求行政相对方的同意而作出行政行为。6、卫生行政执法必然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即确定一定的权利和义务。下列行为是否属于卫生行政执法?1、药政部门对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药店实施处罚;2、卫生行政部门打击非法行医行为;3、医院对违反劳动纪律的某位医生扣发奖金;4、卫生防疫站对某小食店实行卫生处罚;5、计划生育委员会对某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实施处罚。三、卫生行政执法的主体1、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法律地位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定义是指国家依法设立,并代表国家行使卫生行政权,实施卫生法律法规,管理国家各项卫生行政事务的卫生行政机关。卫生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地位的确定p18卫生行政执法主体的确立是由卫生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一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4条卫生行政部门、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是法定的交通卫生行政执法主体2、卫生行政执法主体法律地位的内容:权利责任义务(一)职权性执法主体:国家卫生行政机关(三)受委托组织卫生行政执法主体(二)授权性执法主体:宪法和行政组织法以外的单行法律、法规的授权规定而获得行政执法资格的组织例:p183、卫生行政执法主体的分类1、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2、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卫生行政主管机关1、制定规范权2、监督检查权3、审查审批权4、调查处理权5、实施处罚权(一)卫生行政机关2003年4月1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1、药品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2、食品、保健品和化妆品综合监督3、重大事故查处权4、保健品的审批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所设的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关1、执行计划生育政策2、监督检查权3、实施处罚权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境卫生检疫机关1、出入境卫生检疫2、动植物检疫3、进出口商品监督4、实施处罚权爱国卫生管理机关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主要职责:进行爱国卫生运动方面的管理和执法活动(二)卫生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1、委托组织的定义:指受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承担具体卫生执法任务的组织。(三)受委托组织2、委托条件:①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明确规定,否则行政机关不能自行委托;②委托组织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三个基本条件,即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有熟悉法律和业务的工作人员;有相应的技术检查和鉴定能力。四、卫生行政执法行为(一)行政行为p201、羁束行为与自由裁量行为2、依职权行为与依申请行为3、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二)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是指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在行使卫生执法职权过程中,依法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是卫生执法主体依照法律实施卫生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为。•实体要件:p20•执法主体合法;•执法行为不能越权;•执法行为的内容合法;•执法行为必须是执法机关真实意志的表达;•执法行为必须有一定标的物。程序要件:指执法行为要符合法定程序和形式。卫生许可申请、卫生监督检查、卫生行政处罚、卫生行政复议等都规定有一定程序、步骤、方法和要求。第二节卫生行政监督检查1、概念与特点1)定义——卫生行政执法主体为实现卫生管理职能,依法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遵守卫生法律法规和执行卫生行政决定的情况予以监督、检查的具体行政行为。2)特点A、监督主体特定B、监督内容特定C、属于具体行政行为D、单方法律行为E、监督目的特定:2、卫生行政监督范围p281)预防性卫生监督针对卫生防护设施2)经常性卫生监督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的卫生状况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3)安全性论证针对新化学品或产品《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2、卫生行政监督范围4)健康检查监督特定行业从业人员5)报告制度监督检查中毒事故、职业病、传染病报告6)医疗服务市场监督医疗机构与医疗卫生技术人员3、卫生监督方式与方法1)调查一般调查、专案调查、联合调查2)查验深入现场,对相关物品、环境、身体进行检查或验证3)检验委托相关技术部门进行鉴别或化验4)鉴定技术鉴定、资格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等5)勘察勘验实地考察、查看、拍照等6)登记与注册行业发展状况、从业人员的卫生状况7)统计通过统计分析发现问题,找出对策8)评审服务情况、生产经营情况4、卫生监督程序进入现场(不少于2人)——表明身份——说明理由——提取证据(笔录、采样、调阅材料、物证)——即时控制(强制措施或临时控制措施)——相对人权利救济第三节卫生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1997《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20031、卫生行政处罚的概念与特点p30卫生行政机关为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相对人违反卫生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的惩罚或制裁。适用:不予处罚情形A、年龄——14周岁B、精神病患者——不能辨认或控制时C、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违法程度——轻微、及时纠正、无后果D、追溯时效——2年2、卫生行政处罚原则p301)法定原则主体法定、种类法定、依据法定、程序法定、2)公开与公正原则A、公开原则——处罚规定事先公开,处罚依据、身份、程序、决定公开B、公正原则——回避制度、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自由裁量权3)先调查取证后裁决原则4)一事不再罚原则A、同一违法行为——以同一法律规范再做处罚B、同一违法行为——不同处罚主体以同一法律法规多次处罚5)权利救济原则A、处罚过程中——陈述权、申辩权、听证、答辩B、处罚后——提起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要求行政赔偿权6)职能分离原则:例外情况3、卫生行政处罚种类p30申诫罚警告通报批评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取消资格人身罚行政拘留、劳动教养4、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一般程序2)简易程序3)听证程序适用1、处罚较重的案件。2、情节复杂的案件。3、当事人意见有分歧。一般程序步骤(决定程序)立案→调查取证→合议→告知权利及应知事项→陈述与申辩→审议与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执行与结案卫生行政处罚的管辖1、级别管辖:县级以上具有处罚权的卫生行政机关2、地域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3、指定管辖:报送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4、移送管辖:涉及刑事处罚的,移送司法机关执行(程序)(1)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十五日)予以履行。(2)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3)对于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按照罚缴分离的原则,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的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4)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对一些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较轻的案件实行现场处罚的程序。简易程序A、条件——警告、罚款(公民50元以下、法人等1000元以下);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B、特点a、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b、具体程序不变——身份公开、指出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告知权利、听取陈述与辩解、书面处罚决定书、出具罚款收据、当事人签收、七日内报所属卫生行政机关备案。c、执行不变——缴罚分离原则d、权利救济不变听证程序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及较大数额罚款等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组织听证,且当事人不负责听证费用。听证程序的特点阶段性局部性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吊销许可证或执照选择性下列关于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表述,正确的是哪项?()A.听证程序由行政机关决定是否启动,与当事人无关B.当事人承担行政机关举行听证的费用C.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本案调查人员主持D.可适用于吊销个体营业餐厅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案例1、案情简介某卫生局根据上级通知和统一部署,组织食品卫生专项检查活动。当检查到某花生油店时,认为该店现榨现卖未经精炼的花生“毛油”不符合规定,且店内加工设备落后,场所卫生差……。据此,该局卫生监督人员当场作出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该店立即停止加工,限期搬离加工设备,立即销毁现存25公斤花生“毛油”及注意店内卫生等意见。同时,检查人员未办理任何手续,带走在检查时向该店索取的卫生许可证及检测报告书,10天后,该局将原许可项目“加工销售花生油”变更为“销售粮油副食品”的卫生许可证送达该店。为此,该店业主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某卫生局取走花生油店内的卫生许可证及化验单和变更许可项目的行为违法。思考并讨论:1、该卫生局的执法行为是否合法?2、如果不合法,请说明理由。本案涉及以下三个问题:1、花生油店加工“毛油”的行为是否符合规范?2、卫生局当场扣走花生油店内卫生许可证和检测报告单的行为是否合法。3、卫生局主动将原许可项目“加工销售花生油”变更为“销售粮油副食品”的行为是否合法?《食用植物油卫生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未经精炼的毛油不得食用。”第3条规定:“生产加工食用植物油必须遵守GB8955-1988《食用植物油厂卫生规范》《食用植物油厂卫生规范》规定:贮存原辅材料、加工植物油的厂房应当分设并保持清洁,加工场所布局合理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成品经严格检验达到国家有关质量、卫生标准后才能进行包装,包装容器应符合要求等。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
本文标题:第三章卫生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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