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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涵江区林业局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一)法定行政执法部门莆田市涵江区林业局执法依据(共24件):1、法律(2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修正)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和林木种子工作。2、行政法规(5件)(1)《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国务院批准发布)第四条:……地方自然保护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管理。(2)《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国务院发布)第四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森林防火负有重要责任。(3)《森林采伐更新管理条例》(1987年国务院批准发布)第七条:森林采伐限额由市、自治县(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按国务院规定,逐级上报批准。(4)《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号)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5)《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1982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一点: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均应成立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地区的义务植树运动和整个造林绿化工作。3、地方性法规(7件)(1)《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辖区内陆生和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2)《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机构,负责权属争议的日常调处工作。(3)《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四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保护区。。(4)《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第七条:防护林总体规划,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沿海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防护林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省、市(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5)《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农业、林业、渔业、水利水电、气象、农机等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6)《福建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2005年9月29日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流转的管理工作。(7)《福建省森林条例》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4、部门规章(9件)(1)《林木种苗检验管理办法》(林业部林策字〔1990〕434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林木种子检验机构指导监督辖区的林木种子检验工作,负责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和使用的林木种子进行抽检,负责林木种子检验的业务咨询和技术培训,负责辖区内的林木种子质量仲裁检验。(2)《森林公园管理办法》(1993年林业部第3号令)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公园工作。(3)《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林业部第4号令)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森林植物检疫工作。(4)《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96年林业部第10号令)第四条第二款:林业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统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5)《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1997年林业部第13号令)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设置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6)《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国家林业局令第1号)第二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林权登记职责。(7)《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2000年国家林业局令第6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林业站的管理和监督工作。(8)《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1年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第三条:用地单位需要占用、征用林地或者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申请;需要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林地,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提出占用林地申请。(9)《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林业局令第5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5、省政府规章(1件)《福建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1989]55号)第四条: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机构,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代表同级人民政府行使职权。(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1、莆田市公安局涵江森林分局执法依据(共2件):(1)法律(1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权。(2)部委规章(1件)《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1998年国家林业局令第1号)一:授权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案件。二: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案件,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莆田市涵江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执法依据(共2件):(1)行政法规(1件)《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1982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均应成立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地区的义务植树运动和整个造林绿化工作。(2)省政府规章(1件)《福建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实施细则》(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1989]53号)第二条:各级绿化委员会(或绿化领导小组)负责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的领导工作,并对各单位、各部门的造林绿化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3、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处理山林权属争议办公室执法依据(共2件):(1)地方性法规(1件)《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机构,负责权属争议的日常调处工作。(2)部委规章(1件)《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96年林业部第10号令)第四条第二款:林业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统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4、福建省涵江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执法依据(共2件):(1)行政法规(1件)《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国务院发布)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驻军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2)省政府规章(1件)《福建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1989]55号)第四条: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机构,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代表同级人民政府行使职权。5、莆田市涵江区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执法依据(共3件):(1)行政法规(2件)《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89号修改)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植物检疫人员进人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号)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2)部委规章(1件)《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国家林业局1999年发布)第二条: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植物检疫(以下简称森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森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检机构,由其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森检任务。二、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一)行政处罚(共65项)1、盗伐、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行为的处罚种类:责令补种、没收、罚款执法依据:《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第三十九条: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福建省森林条例》第四十条:盗伐毛竹的,没收盗伐的毛竹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毛竹价值三倍的罚款。滥伐毛竹的,没收滥伐的毛竹或者变卖所得,并处滥伐毛竹价值二倍的罚款。2、未经批准采挖、移植非保护树种的林木的处罚种类:没收、罚款执法依据:《福建省森林条例》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采挖、移植非保护树种的林木的,没收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林木价值一倍至三倍的罚款。3、违法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行为的处罚种类:没收、罚款执法依据:《森林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行为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没收、罚款执法依据:《森林法》第四十三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违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行为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责令补种、罚款执法依据:《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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