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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国务院近期发布通知要求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不表达,就会被表达;不发声,就是放弃话语权。多少误解对立,源于沟通不畅?多少群体事件,因为信息壅蔽?人人都有麦克风,以鸵鸟心态应对舆论无异掩耳盗铃,以沉默是金面对网络不啻自欺欺人,当铭记:透明才有清明,公开才有公信!材料二:今年起,在全国省级政府中,上海率先在网上主动公开行政复议书,对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只要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原则上均予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行政复议法执法检查组听取了市政府的汇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吉炳轩出席,市委副书记、市长杨雄致辞。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通过了行政复议法,确立了行政复议制度的权利救济、行政监督和化解争议三大功能。14年来,行政复议法在本市得到有力贯彻实施:■实现权利救济,最大限度保护群众利益。积极扩大复议的受案范围,降低复议门槛,扩大救济对象。2008年至今,本市行政复议的收案量达21234件,几乎是同期行政诉讼案件量的2倍。■加强行政监督,对违法、不当行为有错必纠。5年来,全市行政复议的纠错率为6.8%,比法院的诉讼纠错率高1个百分点;同时,对办案中发现的一些问题向有关单位发出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指出问题,要求整改,限期反馈。3年来,全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共147件,其中市政府制发了82件。■促进争议化解,争取“案结事了”。当事人“面对面”复议,促进沟通,并在全国较早尝试引入调解制度。3年来,全市有19.4%的复议案件通过调解结案。在所有收到的复议案件中,最终只有12.5%进入诉讼程序。吉炳轩在讲话中表示,在当前社会矛盾多发、行政争议数量上升的情况下,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有利于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方式反映诉求,也有利于监督、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利、履行职责。上海在行政复议制度建设上较早引入调解机制、试点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主动在网上公开行政复议决定书等,这些创新举措值得总结推广。杨雄说,上海市政府一直高度重视行政复议法的贯彻落实,围绕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认真严格地开展了行政复议工作。经过十多年努力,行政复议已成为本市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法律渠道。当前上海正处于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必须更加自觉主动地依法行政,完善法制保障环境。我们将着眼于率先基本建成法治政府,一以贯之、持之以恒地严格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更好地发挥行政复议法对政府依法履职的监督和保障作用。上海将对照检查组的反馈意见,认真查找不足,切实整改提高,努力把行政复议和依法行政工作做得更好。材料三:10月17日从黄浦区人民法院获悉,近2年来半数先行政复议后行政诉讼案件涉及“信息公开”。黄浦区法院最近2年数据显示,逾三成行政相对人在提起行政诉讼前会先提起行政复议,这些案件呈现以下特征:■案件占比总体上升近2年,黄浦法院审结各类行政案件894件,先复议后诉讼案件291件,占全部行政案件的32.55%。此类案件分别占同期全部审结的行政案件的27.71%、30.43%、39.59%和32.12%,总体呈上扬趋势。■信息公开案件近半伴随《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公众积极参与、监督公共事务管理的意识不断增强,近2年黄浦法院审结的291件先复议后诉讼的行政案件中,案由为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件142件,占此类案件总数的48.8%。其余涉及社会保险、房屋拆迁裁决、劳动教养、行政处罚等案由。■败诉案件逐年增加近年来,虽然行政机关不断规范行政执法,但由于诉至法院的案件数量较大、内容繁杂、新类型新情况层出不穷,行政机关的败诉率总体呈现上升趋势。在近2年的全部败诉案件中,先复议后诉讼类败诉案件分别为:2011年下半年2件,2012年上半年3件,2012年下半年6件。思考:(1)结合材料一、材料二、材料三,详细谈谈政府信息公开。(2)结合材料二,具体介绍行政复议。(3)结合材料三,说说先复议后诉讼的衔接。(一)概念在法律上,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对此,可以从广义与狭义两个方面来理解。广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政务公开,二是信息公开;狭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主指政务公开。政务公开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公开其行政事务,强调的是行政机关要公开其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属于办事制度层面的公开。广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内涵和外延要比政务公开广阔的多,它不仅要求政府事务公开,而且,要求政府公开其所掌握的其他信息。一、政府信息公开(二)公开的范围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依申请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注:(1)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信息经征得权利人同意,或者不公开将导致重要公共利益无法实现,可以公开(2)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核心职能履行情况,应当重点公开。1.涉及国家秘密的绝对不公开2.部分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不公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第10条)市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政府信息公开板图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三)公开的程序1.公开的主体: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2.主动公开的程序:制作或保存信息的机关编制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公布形成了某条政府信息使用者阅读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经过保密审查(①自我审查②保密局审查)20日内将该信息公布使用者获得该信息注: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而且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四)公开的意义有效推动全国范围的反腐倡廉。一切欺诈行为的基础都来自信息不对称,无论是不法分子的欺诈,还是政府官员的贪污和滥用职权,都源于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事实证明占据信息优势就会成为强势的一方。政府信息公开使政府将信息充分公开,减少了政府与公众的信息不对称,会极大地改善社会公众的监督条件,提升公众的监督能力,对政府的渎职、贪污、滥用职权行为产生极大的抑制效果,政府信息的充分公开是反腐败的重要措施,是推动政府官员廉政、勤政的重要措施。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政策稳定、政务公开是现代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环境,公众越清楚地理解政府的政策意图,对未来的预期就越有把握。同时,明确的预期能够鼓励社会的长远投资,也能有力的促进经济的发展。政策只锁在抽屉里由官员随需而用,会增加投资者对日后效益的担心而缩减投资规模,从而导致企业与投资人追求短期效果,使经济建设的质量及效益大大下降。事实证明,那些吸引投资多、经济发展好的地区常常是政府信息公开做得好的地区,是政府最讲信用的地区。推动全国自上而下依法执政。政府信息公开之前,虽然部分先进地区已经通过电子政务的建设来实现部分政府信息的公开,但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展很不平衡,很多地区尚未行动起来,一些地方的官员藉没有相应法规为由而减慢政府信息公开的进度,拖延政府改革。政府信息公开有力规范了各级政府的信息公开行为,保障了政府改革的进度,并使各项政策都因为有了更为有效的公开而提升了执行效果,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阳奉阴违,促进了政府行为,特别是基层、边远地区、农村政府行为的规范化,推动了整个国家自上而下依法执政。藉此可以预知,与政府信息公开相结合的电子政务建设也必将成为推动各级政府依法执政的重要力量。提升政府公信力、促进政府与公众合作。现代社会中政府的公信力已经成为一项宝贵的社会资源:政府与公众的相互信任可以增强彼此的合作效果;政府与企业建立共识可以提升经济活动的成效,从而降低政府行政成本,使社会更为受益。在过去,政府在公众面前有着很强的信息渠道优势,管理起来比较容易;如今,随着互联网等现代化信息手段的普及,公众的信息渠道日益丰富,了解的事情日益增加。社会的流言、噪声及一些政府官员违纪现象的出现使政府的公信力受到很大的挑战。因此,现在已经不再是政府说什么公众就相信什么,政府唯有以坦诚的态度面对公众才能提升自己的公信力。推动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建设。中国经济已经发展到必须推行以人为本政策的阶段,依靠大量消耗自然资源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已走到尽头,“知识经济”已经成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必经之路。知识经济社会最重要的资源是知识、智慧与创造力,这种资源只存在于人们的头脑中,现代政府要以调动智力资源为中心,唯有以人为本、尊重人才的社会才能够调动智力资源。二、行政复议(一)简介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其特征主要有:行政复议以行政争议和部分民事争议为处理对象;行政复议直接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行政复议以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审查标准;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要方式;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人为申请人,以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行政复议以行政机关为处理机关。(二)基本制度行政复议基本制度包括一级复议制度、合议制度、书面审查制度、回避制度、听证制度和法律责任追究制度。1、一级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再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即不服从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法定的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是行政终级决定,行政相对人不服不能再向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一级复议制度是中国《行政复议法》确立的基本制度,主要是考虑到中国行政复议决定在多数情况下并非最后救济手段,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
本文标题:行政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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