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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第26卷第2期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ol.26No.22010(总第110期)﹢﹨﹪﹫﹦﹫﹨﹤﹪﹫﹢(﹤﹫﹢﹤﹫﹦﹤﹦﹦﹥﹫﹫)(Sum.110)文章编号:16731646(2010)02002705行政处罚中听证当事人的权利韦静(安徽工商职业学院公共课教学部,安徽合肥230041)摘要:行政处罚中听证中当事人的权利主要表现为被告知权,申请听证权,陈述、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请求国家赔偿权等。只有在行政处罚中当事人的这些权利得到了保障和维护,行政处罚的决定才会公平、公正、合法,才能实现程序正义,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达到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正当目的。关键词:行政处罚;听证;听证当事人;听证权利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10.3969燉j.issn.16731646.2010.02.007瀫瀼灇灚灜灢⒓灛瀾灑灎灐灜灛灗灍瀲灋灇灚灑灖灎灑灖灜灐灋瀫灊灕灑灖灑灛灜灚灇灜灑灟灋瀼灋灖灇灔灜灢〇﹦﹫┃⒉Dept.ofPublicCourseTeaching⒙AnhuiBusinessVocationalCollege⒙Hefei230041⒙China⒕﹢┈┉┇┉⑶AParty⒓srightsofhearingintheadministrativepenaltymainlyrefertorightstobeapprised⒙torequestahearing⒙tostateandtodefendhimself⒙toapplyforadministrativereconsiderationandadministrativelitigationandtorequesttherightforstatecompensation.Onlywhentheserightsareguaranteedandmaintainedwillthedecisionofadministrativepunishmentbefair⒙justandlegal⒙andcanproceduraljusticebeachieved⒙theeffectiveimplementationoftheexecutiveadministrationbesecuredandmonitored⒙thelegitimaterightsandinterestsofcitizens⒙legalpersonsandotherorganizationsbeprotected⒙andpublicinterestsandthelegitimateobjectiveofsocialorderbesafeguarded.┎┌┄┇┈⑶administrativepenalty⒛hearing⒛partyinhearing⒛rightsofhearing听证权利概述行政处罚中听证当事人的权利是指当事人在行政处罚中有被告知的权利,有陈诉、申辩、质证、要求听证的权利以及在听证程序中所享有的一切权利。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了听证程序,即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允许当事人辩解和反驳,为当事人充分维护和保障自己的权益提供了程序上的权利。它对于行政机关的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公开执法提出了具体化的要求,有利于行政执法人员“兼听则明”,防止执法人员主观臆断、滥用职权,有助于行政机关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减少和防止行政处罚过错,从而减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行政处罚中对听证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已成为当今世界各法治国家行政程序法的一项共同的、同时也是极其重要的内容。我国听证制度的发展也顺应了现代社会立法、执法的民主化趋势,也体现了政府管理方式的不断进步。收稿日期:20091112基金项目:安徽省教育厅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资助(2009SK416)作者简介:韦静(1972),女,讲师,硕士,从事专业:行政法学。设计听证程序的法律价值听证程序的设定是通过公开的、为法律所承认的程序,为听证当事人和第三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提供保障。设计听证程序的法律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听证是公平正义的体现法律的重要功能之一是矫正不公平、不正义的社会现象,恢复社会正义。“公平是法律追求的一个永恒价值目标。只要有人类社会存在,就有对公平的价值追求。只要有法律存在,就有蕴含于其中的公平价值体现。公平作为法律追求的价值目标,既体现于横断面的法律体系中,也体现于纵向面的法律运转机制和过程中。[1]”在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活动中要贯彻公平原则精神,尽可能满足社会主体的公平要求。正义是法律的内在要求,“正义固以平等为其核心,然就其排除任意性而言,应比单纯之平等更根本,应包括合理性、客观性、一致性、公正性与中立性等相关概念。[2]”法律正义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程序正义。强调法律在适用过程中程序要公平合理,法官应当不偏不倚,平等待人;二是实体正义。不仅指法律的内容本身应公平合理,而且根据个案的差异性,追求法律适用于个案的实质合理性(即结果公平)。法律实现正义一般只有通过程序公正才能达到。.听证是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效率在经济学上是指投入与产出的比率,追求效率意味着力求以一定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行政效率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从事行政管理活动所获得的行政效果与所耗费的人力、物力及时间的比值。行政管理的目的是提高行政效率,实现行政目标。如果行政决策正确,行政效率越高,就能更好地实现行政目标;如果行政决策错误,行政效率越高,距离行政目标就越远。效率应以公平为前提。罗尔斯说:“无论效率多高,如果它缺少公平,我们不能认为它就比效率低但比较公正的社会更理想。”在听证程序中,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处于平等的地位,拥有与其同等的权利与之抗衡,双方通过相互的辩论提出对自己不利行为的意见和理由,这比在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后解决会减少不必要的金钱和精力的消耗,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听证是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有机协调个人利益制约着公共利益,同时公共利益反过来制约着个人利益,并且是一种支配性的制约关系。行政法是以调整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关系为基础的法律规范。公共利益是指“超越个人范围,共通于共同社会全体之利益”,也就是“具有公共的一般性之不特定多数人之利益,亦即其并非特定阶级与身份之特殊利益,亦非单纯欠缺公共性之私益总和。[3]”为了防止行政自由裁量的滥用,限制随意以“公共利益”的名义侵犯个人利益,引进程序的抗辩机制听证成为必然,以保障行政权行使的合目的性和合程序性之要求。“行政必须使一般公民认为在行政活动中合理地考虑了它所追求的公共利益和它所干预的私人利益之间的平衡。[4]”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即一致又冲突。当发生利益冲突时,要求个人利益服从公共利益,但在牺牲个人利益的同时也会考虑从其他方面来补偿个人所失利益,而不应完全否定和蔑视个人权利和利益。行政处罚中听证当事人的权利行政处罚中的听证当事人是指被事先告知将受到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而要求举行听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①。听证当事人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应当享有的权利可以分为程序性权利与诉讼性权利。程序性权利主要是被告知的权利、辨认身份的权利、申请听证的权利、质证权、申请回避权等;诉讼性权利主要是受到损害有获得赔偿的权利、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等。笔者结合现代行政程序法对听证当事人的权利要求进行分析,以便于听证当事人在听证过程中能够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知情权当公民遭遇行政处罚时,当事人有了解行政主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证据以及法律依据等情况的权利;有权得到依据法律规定应该享有哪些被告知的权利;有要求行政主体通知其在何时、以何种方式参与行政程序的权利。由于告知的目的就是为了让当事人能够及时作出有针对性的表述[5],所以,告知必须包含足够的必要信息以使当事人能够充分地准备相关的证据以支持自己的观点或立82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①参见《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第13条。场[6]。获得通知权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获得通知的内容,指行政相对人有权获得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具体内容;二是获得通知的期限,指行政相对人有权在参与行政程序之前何时获得通知的权利;三是获得通知的方式,指行政主体以何种形式将通知内容送达行政相对人。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除非法律作出明确规定。《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此外,《行政处罚法》规定,在简易程序中,执法人员进行当场行政处罚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这里“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是指执法人员必须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享有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一般程序中,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也必须告知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即将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法定依据和处罚决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进行申辩;如果该行政处罚案件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提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经行政机关通知不到场听证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要告知当事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申请听证权听证权的实质是在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的个人作出不利于他的决定之前,个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听取其意见并有权为自己的利益辩护。听证权是当事人在法律程序中应当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这一权利为现行的国际公约,为许多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所确认②。《行政处罚法》规定,在行政机关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因涉及当事人的重大利益,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依此,当事人应该在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后3天内向行政执法部门以书面形式明确提出要求执法部门进行听证的申请。书面申请可以采用当事人当面递交的方式,也可以采用邮递的方式到达。如果以邮递的方式寄出的,应以寄出邮戳的日期为准,而不以到达听证组织机关为准。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申请的,应予以适当延长。当事人是否放弃听证的权利,不应依其口头表示为准,而应以其实际行为为准。行政机关应当等到听证申请期限届满且当事人未提出听证要求时,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即使当事人明确表示不要求听证,行政机关也不要在听证申请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这样就可以避免产生行政争议。目前,我国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正在建立和完善过程中,行政处罚中经常会遇到一些行政程序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以行政程序立法的宗旨和精神作为价值取向,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样更接近《行政处罚法》的立法本意,符合立法的精神。.申请回避权当事人有要求由中立的裁判者主持程序和作出决定的权利。由中立的裁判者主持程序和作出决定,可以使程序表现出一种“看的见的公正”(theappearanceofjustice)。如果当事人认为裁判者的利益或偏私因素可能影响其中立性,他们有权申请该裁判者回避[7]。《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参与案件调查和审理的工作人员由于站在与当事人相对的立场上并享有追诉权,很容易形成职业性偏见和主观成见,由其主持听证难免有不公正之嫌,因此,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对于案件的调查和审理更为客观
本文标题:行政处罚中听证当事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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