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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处罚格式文书样式1、案件受理登记表2、不予处理决定书3、案件移送函4、询问笔录5、现场勘查笔录6、检查笔录7、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8、扣押物品、文件清单9、扣押物品、文件发还凭证10、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笔录12、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13、听证通知书14、听证笔录15、听证报告16、案件评议笔录17、行政处罚决定书18、当场处罚决定书19、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3—20、收缴物品决定书21、收缴物品清单22、责令限期通知书23、责令停止通知书24、送达回证25、送达公告26、委托送达函27、强制执行通知书28、强制执行申请书29、立(销)案审批表30、审批表(通用)31、申请回避审批表32、结案表—4—(行政机关名称)案件受理登记表编号:受理时间案件来源报告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接报机构接报人报告内容受理意见承办人:年月日接报机构意见年月日备注—5—使用说明:案件受理登记表,是民政部门接受单位和个人报案,登记备查使用的法律文书。该文书是民政部门接受行政案件的原始凭证,制作好该文书,有利于案件调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有利于接受来自群众、社会以及民政机关内部的监督,有利于做好各种执法数据的统计工作。制作说明:1、案件来源是指举报人举报(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或来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交办、下级上报等。2、报告人是指案件举报人、移送、交办或上报单位等。3、主要内容应写明举报、移送、交办或上报的案件内容,即:(1)违法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现住址和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能写明的要写明,如上述情况不明的,应向报告人尽可能多地了解一些。(2)违法行为及造成的后果,有受害人的,要写明受害人的基本情况及受害情况。(3)有关证据材料以及可作为证据的物品的名称和数量。如果违法嫌疑人是单位的,要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4、受理意见是承办人提出的拟办意见,如案件是否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或与有关单位、人员协调;或建议移送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或建议办理立案手续等。5、接报机构意见是接报机构负责人对受理意见的批示,负责人应写明是否同意承办人的拟办意见,并签署姓名。—6—注意事项:1、应当尽量记载清楚报告人的基本情况,但报告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告行为的,民政部门应当为其保密。由于报告人不愿意透露个人情况等原因无法记载报案人有关个人情况的,应当在备注栏中简要注明。2、对报告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3、民政部门对报告的群众应当认真负责、热情接待,严格依法办事,促使报告人员清楚全面地表述案情,特别是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后果及涉及的有关人员等方面情况,为进一步调查打下良好的基础。对明显不属于民政部门职权范围或者明显没有违法的,要向报告人员解释清楚或者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报案。—7—(行政机关名称)不予处理决定书民罚〔〕第号(报告人):对你于年月日报称的一案,我们经审查认为。根据规定,决定不予处理。行政机关名称(盖章)年月日—8—使用说明:不予处理决定书,是指民政部门对要求答复的举报人报案的行政案件调查后认为,没有违法事实或者违法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情形,作出不予处理决定时所用的法律文书。民政部门向行政违法案件的报案人送达不予处理决定书有利于体现民政执法的严肃性,保障报案人依法行使知情权。注意事项:1、不予处理不同于不予受理,不予处理是民政部门受理案件后,认为依法不应当或者可以不追究违法嫌疑人行政责任。2、该文书只适用于举报人明确要求民政部门答复的案件,目的在于给举报人一个交代,保障其知情权和寻求进一步救济的权利。对于其他举报人没有明确要求答复的行政违法案件,如果民政部门调查认为没有违法事实或者因违法情节轻微等情形不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不要求制作不予处理决定书。当然,民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制作法律文书给报案人。—9—(行政机关名称)案件移送函民罚〔〕第号(有权处理单位):我机关于年月日受理了一案,经审查发现故该案不属于我机关管辖,根据规定,现将该案移送你单位处理。附:1、2、3、行政机关名称(盖章)年月日—10—使用说明:案件移送函,是民政部门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将案件移送有关单位或部门处理的通知性文书。制作说明:应写清涉案单位或个人基本情况以及初步掌握的涉嫌违法事实、移送的原因和法律依据。注意事项:1、移送主要有三种情况:(1)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而属于其他民政部门管辖的;(2)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民政部门管辖,而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3)违法行为涉嫌犯罪,需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的。2、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等,应随案移送,并在移送函附件栏中注明材料名称。3、如果有明确的举报人,移送单位应将移送情况、受案单位告知举报人。—11—第页共页询问笔录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地点询问人记录人被询问人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职业身份证号码现住址联系电话问:我们是(行政机关名称)的工作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或工作证),请过目确认。答:我看清楚了。问:现我们依法向你询问一案的有关问题,请你如实回答。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你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你听清楚了吗?答:以上笔录我已看过,与我说的相符。(被询问人书写)被询问人(签名)年月日询问人(签名)年月日记录人(签名)年月日—12—使用说明:询问笔录,是民政部门办案人员为查清案情,依法对当事人和证人了解案件情况时所制作的问答实录。询问笔录一经核实,就成为民政部门以后裁决行政案件以及日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重要证据,办案人员必须依法认真制作。制作说明:1、记录询问起止的时间、地点、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2、调查询问要直接明了,一事一问。3、询问人提出一个问题后,应当有被询问人的回答。如被询问人不回答或拒绝回答的,应当写明被询问人的态度,如“不回答”或“沉默”等。4、询问完毕后应当核对笔录。将笔录交被询问人自己阅读,被询问人不识字的,可由执法人员向其宣读(记录宣读人等情况)。被询问人认为笔录有误或遗漏的,可予补正。补正之处应由被询问人摁手印确认。5、询问笔录制作完成后,应填写页码,被询问人逐页签章。在笔录最后一页,由被询问人写明“以上笔录已阅无误”或“以上记录属实”等字样,并签章、注明日期。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在笔录上注明。询问人、记录人在笔录最后分别签名。注意事项:1、询问人员在询问之前应先出具执法证件,表明身份。2、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不能把证人召集在一起让他们互相—13—提示。3、询问未成年人,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并注意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询问方式。询问聋、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询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人,应当配备翻译;询问笔录上应当注明翻译的基本情况。4、办案人员不得向被询问人透露案情,不能表示自己对案件的倾向性意见,不能引导、暗示被询问人的陈述方向,严禁使用威胁、引诱和其他非法方法询问被询问人。5、询问内容如果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办案人员应当注意保密。6、询问笔录要尽量忠实于被询问人的原意,尽可能记录被询问人的原话,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录音、录像。—14—第页共页现场勘查笔录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地点勘查人员姓名、职务勘查过程及结果现场勘查人员(签名)记录人(签名)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15—使用说明:现场勘查笔录,是民政部门办案人员对行政违法案件的现场进行勘查时记录勘查过程和结果的文书。勘查现场的任务是查明违法行为发生现场的情况,发现和收集证据,判决案件性质。勘查笔录客观地记录了勘查的过程和提取的证据等情况,是民政部门分析、研究和处理案件的重要依据。制作要求:1、现场勘查笔录的制作与询问笔录要求原则一致。2、现场勘查笔录应与现场堪查内容相一致。注意事项:1、民政部门办理案件时,并不一律要求办案人员对违法行为案发现场进行勘查,只有办案人员认为有必要时,才进行现场勘查。现场勘查是获取证据的重要来源,办案人员勘查时应当及时提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2、现场勘查笔录是对案件现场勘查中发现的各种客观情况的记载,应当按照对现场勘查的顺序用准确、清楚的语言客观记录,不包括勘查人员对现场及案件情况的分析评判。如有必要,可对现场进行拍摄、录像。3、现场勘查应当由两名以上的办案人员进行,勘查情况应当当场制作勘查笔录。—16—第页共页检查笔录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地点检查人员姓名、职务检查过程及情况检查人(签名)记录人(签名)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17—使用说明:检查笔录,是民政部门办案人员依法对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现场进行检查时,对检查过程和情况所作的文字记录。检查的目的在于收集违法行为的证据,查清案情。制作说明:检查笔录与现场堪查笔录制作原则一致。注意事项:1、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的办案人员进行,检查的情况应当当场制作检查笔录。需要扣押有关物品、文件的,要当场制作扣押物品、文件清单。2、检查时应当通知被检查人或者其家属或者其他证人到场,如果对单位进行检查,应当邀请该单位的代表到场。3、检查时要严格、文明执法,要尽量避免损害物品,不得无故扩大检查范围,而且应全面、细致,不能大而化小,走过场。4、检查过程及情况要将涉及案件事实的有关情况准确、客观地记录下来。—18—(行政机关名称)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行政机关名称公章)民罚〔〕第号案由办案部门证据持有人性别出生日期证据持有单位联系电话住所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自年月日到年月日对下列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地点。在保存期间内未经本机关批准,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编号名称规格数量特征备注证据持有人(签名):年月日承办人(两人以上签名):年月日注:此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被证据持有人,一份附卷。—19—使用说明: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是民政部门办案人员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时所使用的法律文书。先行登记保存是法定证据保全措施的一种,目的是保护可能灭失的证据不被隐匿、转移、销毁,利于查清案情。注意事项:1、先行登记保存适用于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应当经民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时,应当会同证据的持有人或者见证人对证据的名称、数量、特征等进行登记,开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必须时,应当对登记保存的证据拍照。2、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民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自动解除,证据持有人可以自由处分被登记保存的物品。3、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应当一式两份填写,一份交证据持有人,一份由办案人员带回附卷备查。4、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的左上角要加盖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民政部门的印章。—20—(行政机关名称)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行政机关名称公章)民罚〔〕第号案由办案部门被扣押物品、文件持有人性别出生日期被扣押物品、文件持有单位联系电话住所地编号名称规格数量特征备注被扣押物品、文件持有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年月日承办人(两人以上签名):年月日注:此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被扣押物品、文件持有人,一份附卷。—21—使用说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是民政部门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对采取先行登记保存不足以防止当事人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将涉案物品、文件进行扣押时所使用的文书。办案人员在扣押有关物品和文件时,应当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清楚完整地记载扣押物品、文件的情况,依法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注意事项:1、扣押的对象应当是可以用来作为证据的物品或文件,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对扣押的物品和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立即解除扣押。2、对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带、光盘及其他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在扣押时应当检查能否正常打开或播放,记明案由、对象、内容以及录取和复制的时间、地点等情况,妥善保管。3、对扣押的物品和文件,民政部门应当在15日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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