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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卫生厅法监处于家新主要内容一、基本概念二、行政处罚程序三、应注意的问题四、案例讨论一、基本概念(一)含义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人违反行政法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实施的行政制裁。(二)行政处罚的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制定处罚的权力是法定的;决定处罚的依据是法定的;实施处罚的程序是法定的;实施处罚的主体及职能是法定的。一、基本概念2、公正、公开原则公正原则。要体现“过罚相当”原则。一是对相对人的行政处罚应当同他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相当;二是对具有相当违法行为的不同违法主体,实施的行政处罚应基本相同。公开原则。一是设定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应当公布;二是执法人应当公开身份;三是处罚依据的证据、理由等应当向当事人公开;四是听证程序和内容应当公开。一、基本概念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4、处罚救济原则(法律救济原则)。体现了无救济即无处罚原则的精神。5、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原则。立案至结案全过程始终保护相对人合法享有的权益。(三)行政处罚的主体指有权给予相对人行政处罚的机关或者法定组织。包括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含委托实施组织)和授权的实施机关(组织)。一、基本概念(四)行政处罚的管辖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授权的组织对于行政处罚案件的最初裁决分工方式。1、地域管辖(区域管辖):指同类行政机关之间在实施行政处罚方面的分工,也是最基本最主要的管辖方式。2、指定管辖:指有权的行政机关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以决定形式指定某一行政机关管辖某个违法案件的行为。另外,移送管辖、级别管辖、专门管辖等也是行政处罚实践中常用的管辖方式。一、基本概念(五)行政处罚的适用指行政处罚主体在认定相对人的行为的违法基础上,依照法律规范规定的原则和具体方法,决定对相对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和如何处以行政处罚的一种执法活动。1、适用原则司法优先原则:禁止以罚代刑。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原则:防止“以罚代法”。一事不再罚原则: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一、基本概念2、适用情节(1)不予处罚情形:因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法定事由存在,行政执法主体对某些形式上虽然违法,但实质上不应当承担违法责任的当事人,不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主要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不满14周岁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一、基本概念(2)从轻或减轻情形从轻处罚:指行政执法主体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内,对违法行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方式内选择较轻的处罚方式或者在一定处罚方式允许的幅度内选择幅度较低的进行处罚。减轻处罚:指行政执法主体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的最低限以外,对违法行为人适用的行政处罚。主要情形有: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一、基本概念(3)时效追诉指在多长时间以后对违法行为不再追究,不再处罚,或者处罚不再执行。前者为追究时效,后者为执行时效。《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追究时效一般为2年,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时效的规定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违法行为发生之日是指该违法行为完成或者停止之日。对于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连续”是指违法行为人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触犯的是同一个行政管理秩序;“继续”是指同一违法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所实施的处于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二、行政处罚程序(一)定义:行政处罚程序是指行政处罚的方式、方法、步骤的总称。它包括处罚决定程序和处罚执行程序两个内容。(二)行政处罚决定程序1、简易程序:指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的组织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处罚事项,当场进行处罚的行政处罚程序。应满足三个条件两个要求。三个条件: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罚款数额较小或者给予警告处罚。两个要求:一是行政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可以一个人执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签名或盖章,当场交付当事人,并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二是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做到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签收。二、行政处罚程序2、一般程序指除法律特别规定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听证程序以外而通常所适用的程序。它具有适用范围广、程序严格的特点。主要内容和环节有:(1)立案:条件+核实=立案。条件:有违法行为发生;违法行为是应受处罚的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属于一般程序适用范围。核实:抓住一个“秘”字,开展一般调查工作,如核实案源是否确实、有否违法行为,但禁止采取强制措施,防止“有罪推定”行为的发生。二、行政处罚程序(2)调查取证:调查+取证+证据=唯一事实。调查:要全面,体现人与人、事物与事物的关联性;取证:要真实,体现人与人、事物与事物的客观性;证据:要合法,体现完整的证据链。注意:抓住一个“快”字,防止人为因素或客观因素的干扰。(3)审查合议:抓住四个环节,一是案件实体和程序是否合法;二是案件性质和适用法律是否准确;三是证据不足需补充的,尽快补足,再进行处理;四是合议3人以上为单数,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二、行政处罚程序(4)告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警告、较小数额罚款,告知陈述权、申辩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种类的,告知听证权利。(5)处罚决定书并送达执行:如当事人自行履行的,则材料归档结案;申请复议或诉讼的,除非有《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的情形,否则督促履行;不申请复议或诉讼的,应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行政处罚程序(6)必须注意的问题①时限:不同情形有不同时限要求,并要求有相应回执作凭证。立案时间:7日内。陈述、申辩时间:下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一般规定7天左右,要求当事人到指定地点进行陈述和申辩。听证时间: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3天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下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时间:原则2个月内作出决定,特殊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延期1个月;再特殊,上报上一级机关批准延期,并在期限内作出决定。二、行政处罚程序复议、诉讼的申请时间:规定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分两种情况,一是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15日内提出,二是直接提出的为3个月内。行政处罚送达时间:作出处罚决定的7日内,必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送大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由受送达人所在单位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行政处罚执行时间: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要求15日内缴纳罚款;3个月诉权期仍不履行的,应向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必须在诉权期满期后180日内提出,超出180日,法院将不予支持。送达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在期满交邮的,不算过期。二、行政处罚程序②证据证据的形式: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及现场笔录。分清主要与次要、直接与间接证证。证据的采集:围绕行政违法行为的四个要件进行,要体现“法未禁止不为非”的原则。这是能否进行行政处罚的关键。。最佳证据规则:公文书优于私文书、原件优于复印件、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证据的证明力:凡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就具有证明力,即能证明案件中的某一事实或问题。二、行政处罚程序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的认定规则: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二、行政处罚程序证据的认定标准据以定案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即均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案件事实、情节都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排除;全案证据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③取缔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属行政强制措施;暂扣非法物品;配合行政处罚应用。二、行政处罚程序④注销与吊销许可证吊销行政许可:一般适用于被许可人弄虚作假,采取欺骗、贿赂的手段骗取行政许可,或者触犯了其他法律、法规,情节特别严重的。但必须坚持“谁发证,谁吊销”的原则。注销行政许可:不属于行政处罚。有两种情形:一种是被许可人自愿向行政机关申请注销;另一种是由于某种客观情况的发生,如行政许可的证照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因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行政许可的前置许可条件被依法撤销、撤回的,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虽然被许可人没有申请,行政机关也依法予以注销。二、行政处罚程序⑤其他当事人的名称应统一:在法律文书中,被处罚主体一定要用全称,不能使用简称或代称,且前后使用的名称要统一,用字要一致,一般以公章为准。被处罚主体应适格:即被处罚当事人应具备行政法规定的主体资格。如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等其他组织,属于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合并款额应合理:两项罚款总额不低于单项罚款项的最高限额,也不能等于或大于两项罚款总额数。行政处罚的承办人与决定者相分离的原则。二、行政处罚程序3、听证程序指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通过公开举行有关各方利害关系人参加并广泛听取双方意见的方式、方法和制度。(1)听证的特点听证由行政机关主持,有关利害关系人参加;听证需公开,必要时请新闻媒体参加;听证只适用于行政处罚;卷宗排他原则。二、行政处罚程序(2)适用听证程序的事项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42条规定,各级行政执法主体需要举行听证的较大数额罚款是:自治区本级对公民个人在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5千元以上或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1万元以上或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3万元以上的罚款;地级市对公民个人在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3千元以上或者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5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5千元以上或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2万元以上的罚款;县级对公民个人在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2千元以上或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3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3千元以上或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1万元以上的罚款。二、行政处罚程序(三)行政处罚执行程序1、罚款决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相分离的制度。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自行收缴罚款,而由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将收缴的罚款,直接上缴国库。例外情形,存在以下情况时可以当场收缴罚款:(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二、行政处罚程序2、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对于收缴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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