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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理论研究xxxxxxxx年x月x日行政复议理论研究一、行政复议制度的概念及发展历程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三、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四、行政复议参加人和复议机关五、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六、行政复议的审查、决定和执行一、行政复议制度的概念及发展历程(一)行政复议制度的概念(二)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历史沿革(一)行政复议制度的概念。《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什么是行政复议,通俗的说,就是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设计。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法律途径。那么,解决行政争议的途径有哪些呢,有向行政机关陈述、申辩要求复核,上访,调解和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一种自我监督、自我纠错的制度。我们知道法院是解决争议的最终的最权威的司法机关,复议是走向法院前的一个缓冲的解决争议的制度。(二)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历史沿革1.旧中国的行政复议制度2.新中国的行政复议制度(1)初创时期:新中国行政复议制度初创于20世纪50年代。(2)停滞时期: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3)恢复和发展时期: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80年代后期,行政复议制度作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得到迅速发展,规定行政复议制度的法律、法规越来越多。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一)合法原则(二)公正原则(三)公开原则(四)及时原则(五)便民原则(六)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正确实施的原则(一)合法原则行政复议的合法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行使行政复议权时必须合法。合法原则的主要要求是:1、行政复议的主体必须合法。2、行政复议的程序必须合法。3、行政复议的依据必须合法。(二)公正原则1.回避规则。2.申辩规则。3.救济制度。(三)公开原则行政复议的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活动应当公开进行。通过公开,将整个行政复议活动中的依据、程序、审理过程、裁决结果等公之于众,将行政复议活动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可以有效地防止行政复议活动的暗箱操作,增强公众对行政复议的信任感。公开原则的具体要求是:1.依据公开。作为行政复议依据的一切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必须公开,未经公开的不能作为行政复议的依据。2.程序公开。行政复议机关进行行政复议活动时,应当公开行政复议程序,公开处理依据,公开处理结果,同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救济方式。3.材料公开。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向有关当事人公开与审理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相亲的材料,让当事人充分了解事实真相和是非曲直。(四)及时原则行政复议的及时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在法定期限内迅速地审结行政复议案件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及时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应做到以下几方面:1、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理。2、及时审理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3、及时处理行政复议决定执行中的问题。(五)便民原则行政复议的便民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采取方便申请人进行行政复议的方式方法以确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充分有效地行使行政复议的权利,保护其合法权益。(六)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正确实施的原则一方面它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实行“有错必纠”。另一方面它对合法、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予以维持,起着保障作用,以“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三、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第一,有10种情形是明确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包括:①行政处罚案件;②行政强制措施案件;③许可证管理案件;④行政确权案件;⑤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案件;⑥农业承包合同案件;⑦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⑧行政许可案件;⑨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⑩行政给付案件。第二,有2种情形是明确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①内部行为;②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和其他处理行为。四、行政复议参加人和复议机关(一)行政复议参加人(二)复议机关(一)行政复议参加人行政复议参加人,是指参加行政复议的当事人和与行政复议当事人地位相类似的人。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1.行政复议申请人、2.行政复议被申请人、3.行政复议第三人、4.行政复议代理人。1.行政复议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复议申请人,具有以下几点特征:(1)行政复议申请人,必须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行政复议活动的人。(2)行政复议申请人,必须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即有法律上的利益牵连。(3)行政复议申请人,必须是行政管理相对人。(4)行政复议申请人,必须是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或者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管理相对人。1.行政复议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范围,包括三种情况:(1)公民。(2)法人。(3)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2.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指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处于相对地位,其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一方。从这个概念可以看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必定是行政管理主体,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2.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包括几种情形:(1)行政机关被撤销后,其职权与其他行政机关的职权合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一个新的行政机关,此时应当以该新的行政机关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2)行政机关被撤销后,其职权被另一个行政机关接管,此时应当以接管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3)如果行政机关被撤销后,没有确定接管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原职权不再存在的,此时应当以撤销该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3.行政复议第三人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行政复议活动中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复议第三人的特征:(1)行政复议第三人必须是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2)行政复议第三人只能在其他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被受理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才能产生。(3)行政复议第三人可以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其参加行政复议,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自己提出申请,要求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4)行政复议第三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3.行政复议第三人4.行政复议代理人行政复议代理人,是指以行政复议申请人或者第三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进行行政复议活动的人。行政复议代理人的特征:(1)行政复议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到行政复议当中,而不能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行政复议活动。(2)行政复议代理人只能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活动,他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活动的法律后果,包括对被代理人有利的以及不利的法律后果,都由被代理人承担;但如果代理活动超出了代理权限范围,对超出代理范围的部分,应当由代理人自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行政复议代理人原则上只能从事一般性的代理活动,如提交有关文书材料、查阅有关资料、提供答辩意见等等,对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等重大事项,应当有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否则不能擅自作出决定。4.行政复议代理人行政复议代理人包括以下两种:(1)法定代理人。行政复议的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代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行政复议活动的人。法定代理人一般都是对被代理人负有监护责任的人,即监护人。(2)委托代理人。行政复议的委托代理人,是指受行政复议申请人或者第三人的委托,代为参加行政复议活动的人。4.行政复议代理人五、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一)申请(二)受理(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四)具体行政行为在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一)申请必须满足的五个条件1.2.3.4.5.(二)受理简介行政复议的受理包括以下内容: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机构是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2.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是五个工作日。3.审查的内容包括:行政复议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其内容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要求;是否有其他救济手段排除了行政复议,即对于法律不要求必须经行政复议后即可起诉的事项,应当审查行政相对人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及人民法院是否已经受理;是否是重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4.审查后的处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决定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依据法律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5.对行政复议机关不受理或不答复行政复议申请的救济手段。6.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影响。(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自由选择权限制选择复议前置(四)具体行政行为在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六、行政复议的审查、决定和执行(一)行政复议的审理审理方式调解、和解举证责任(二)行政复议决定四种方式(三)执行(一)复议案件的调查和审理阶段复议案件审理中,需要调查和核实有关证据的,应由两个以上复议人员进行。对专门性、技术性问题需要鉴定的,由复议机关委托有鉴定资格的部门进行鉴定。复议人员对案件调查应当制作调查记录;进行现场勘验的应当制作勘验笔录。载明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勘验内容、在场人等,并由勘验人、参加人签名或盖章。审理复议案件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必要时可采取公开审理。按照《河北省听证程序规定》举行听证。承办人员审理案件时,应当认真审阅案件材料,深入调查研究,收集并核实有关证据。审理复议案件,主要审查下列内容: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2、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具有普通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否准确;3、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适当;4、被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权限;5、是否符合法定程序;6、对具体行政行为其它需要审查的事项。(一)复议案件的调查和审理阶段(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阶段行政复议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可以作出如下几种决定:决定维持,决定履行,决定撤销、变更,确认违法:1、决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根据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决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4个条件: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②适用依据正确;③程序合法;④内容适当。具体行政行为只要符合这4个条件,复议机关就应当作出维持决定。2、决定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这是指复议机关经过对复议案件的审理,认定被申请人有不履行或推延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从而责成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3、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从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看,可以分两种情况:一是全部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二是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实际上也意味着有部分具体行政行为得以维持。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基于以下几种情况: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②适用依据错误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除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外,复议机关还可以直接变更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4、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由于具体情况的复杂性,有的具体行政行为尽管是违法的,但从现实上讲是不具有可撤销性的,如公安机关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殴打他人的行为。(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阶段在复议过程中,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的,复议人员应审查以下内容:①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是否完全出于自愿;②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是否有回避法律的行为;③申请人提出撤回复议申请,是否在复议决定作出之前。(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阶段复议决定作出前,被申请人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人员应按以下程序办理:①通知申请人到场;②询问申请人是否同意撤回复议申请;③申请人同意撤回的,可由申请人提交撤回复议申请书,并制作《终止决定书》。④申请人不同意或多人申请其中一人不同意撤回复议申请的,复议应继续进行。(三)归档阶段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案卷材料和结案登记表,应当按照《河北省行政复议案件文书立卷归档办法》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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