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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基础知识行政执法基础知识第一章行政执法基础理论第一节行政执法概念及特征第二节行政执法原则第三节行政执法合法要件第四节行政执法效力依法行政基础知识第二章行政执法依据第一节依据的概念及特点第二节依据的种类和效力第三节依据的适用第三章行政执法主体第一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种类第二节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第一章行政执法基础理论第一节行政执法概念及特征概念:行政执法,就是指在实施国家公共行政管理职能的过程中,法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得到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法律规范,以达到维护公共利益和服务社会的目的的行政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特征:(1)主动性;(2)广泛性;(3)具体性;(4)强制性。第一章行政执法基础理论第一节行政执法概念及特征(1)主动性。行政执法是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一种活动,它必须依职权积极自觉地采取行动,主动地而不是被动地进行行政执法,否则,就可能失职或是玩忽职守。(2)广泛性。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在国家的行政管理过程中实施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国家行政管理所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因而也就决定了行政执法内容的广泛性。第一章行政执法基础理论第一节行政执法概念及特征(3)具体性。与行政立法的抽象性和普遍性特征相比较,行政执法具有具体性和个案性等特征。(4)强制性。行政执法是法定的行政机关实施、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是贯彻、执行国家意志的手段,因而它必然具有国家意志的拘束力和法律规范的执行力。第一章行政执法基础理论第二节行政执法基本原则概念: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行政执法中必须遵守的准则或原则,违背了它,就会造成行政执法行为的违法或不适当,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2)适当性原则;(3)信赖利益保护原则;(4)权利救济原则;(5)接受监督原则第一章行政执法基础理论第二节行政执法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行政执法权的享有和行使必须有法律依据或者符合法律,不能与法律相违背。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执法的最重要原则,行政执法单位在执法活动中应当做到以下几点:第一、行政执法单位必须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第一章行政执法基础理论第二节行政执法基本原则第二、必须在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从事执法活动,不得擅自超越职权。第三、委托执法必须符合法律要求。第四、行政执法活动的内容必须有法律依据。第五、遵守法定程序。第一章行政执法基础理论第二节行政执法基本原则(2)适当性原则:指行政执法的内容要客观、公正、适度、符合情理。要使适当性原则真正得到遵守,必须做到以下几点:第一、行政执法行为必须符合立法宗旨和立法目的,不得有不良动机。第二、行政执法行为应当建立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当考虑基础上,不应当有法律以外的因素。第一章行政执法基础理论第二节行政执法基本原则第三,在行政执法中所采取的措施和作出的决定应当合情合理。合法性原则和适当性原则相辅相成、紧密相联。合法性原则要求的是合法,适当性原则要求的是客观、公正和适度,只有同时遵守这两个原则,才能使执法行为既合法又适当,产生法律效力,达到预期目的。第一章行政执法基础理论第二节行政执法基本原则(3)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所谓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指当个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已产生信赖利益,并且这种信赖利益因其具有正当性而得到保护时,行政机关不得撤销这种信赖利益,而如果撤销就必须补偿其信赖利益损失。(4)权利救济原则:权利救济原则是指行政执法相对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因具体行政执法行为所侵害时,应当设立补救途径予以补救的指导思想和准则。权利救济主要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三种类型。第一章行政执法基础理论第二节行政执法基本原则贯彻权利救济原则的要求:1.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在作出执法行为阶段就尽可能消除隐患,力求使执法行为有充分的证据,合乎法律规定,以避免或者减少公民、组织提出异议。2.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限制行政相对人依法提出的救济请求,哪怕其结果并不能获得补救。3.加强和完善对行政执法的事后监督和救济制度,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等制度。4.重视事前和事中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制度。建立和完善公民、组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听证制度。第一章行政执法基础理论第二节行政执法基本原则(5)接受监督原则要使行政执法做到依法进行,必须建立起行之有效的严格监督机制。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有党的监督、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政协和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以及行政执法机关内部的监督。特别是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在某些地区和部门也确实出现了怕当被告、怕赔偿而不敢执法、不愿执法或执法不力,以及“只微笑、不执法”的现象。第一章行政执法基础理论第三节行政执法合法要件行政执法是否有效十分重要,这就要求行政执法必须为合法有效的。那么,行政执法行为合法生效应当具备哪些要件呢,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实体要件(二)形式要件第一章行政执法基础理论第三节行政执法合法要件实体要件主要包括: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客体合法、意思表示真实。主体合法有两个含义:一是执法机关必须依法组成、享有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或某些单位、社会组织;二是所采取的行政执法行为必须是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不得越权。内容合法:是指赋予或确认的权利和所科以的义务以及它们的幅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要保证内容合法就必须注意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对违法者的处罚幅度要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出现畸轻畸重现象;二是行政执法除了要符合与这一行为直接有关的法律法规外,还要符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第一章行政执法基础理论第三节行政执法合法要件客体合法有两层意思:一是执法对象要合法,即执法相对人必须是有法定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二是行政执法的对象和标的物必须准确,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能搞错对象,对执法标的物也不能搞错,同时还要求标的物必须是依法能处置的。真实意思表示,是说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如实地按照法律的规定办事,而不是在相对人或其他人的威胁、欺诈、强迫之下所为,不是在精神不正常情况下所为,也不是在诱骗相对人违法情况下的执法(又称钓鱼执法)。第一章行政执法基础理论第三节行政执法合法要件形式要件主要就是指程序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行政执法不仅要正确行使执法权的实质内容,还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形式合法:就是行政执法行为要符合法定形式。有些行政执法行为是要按一定形式执行的,这就要求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否则,这种行政执法活动就不会产生预期效果。特别是行政许可方面尤为体现。第一章行政执法基础理论第四节行政执法效力法律效力是行政执法行为法律制度中的核心因素。评价行政执法行为合法与否的实际意义就在于对其法律效力的影响。行政执法行为的效力一般包括公定力、拘束力、确定力和执行力。第一章行政执法基础理论第四节行政执法效力公定力:目前我国关于行政行为公定力的通说性理解是:(1)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不论是否合法,即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2)作为一种对世的法律效力,其实质是“经法定程序由法定机关推翻前”的合法性推定;第一章行政执法基础理论第四节行政执法效力(3)之所以有这种合法性推定,“是因为社会对行政主体的地位和作用应予充分信任和尊重,从而达到稳定权利义务关系”;(4)所有行政行为,包括无效行政行为,都具有公定力。只是无效的行政执法行为缺乏拘束力、执行力、确定力。第一章行政执法基础理论第四节行政执法效力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确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不再争议、不得更改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取得不可撤销性。一般而言,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都会有一个可争议和可更改期。当法定的不可争议不可更改期限到来时,该具体行政行为也就取得了确定力,当然这是形式意义的确定力。第一章行政执法基础理论第四节行政执法效力执行力:是指使用国家强制力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权利义务安排的效力。这是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国家意志性的体现。如果当事人不能自动履行这些义务,具体行政行为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无法实现时,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力就可以发生作用。有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就可以自行执行,没有执行权的可以申请法院执行。第二章行政执法依据第一节依据的概念及特点行政执法依据:是国家有权机关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用于调整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其主要有以下特点:1、行政执法依据是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社会公共事务实施管理时所遵循的行为规范;第二章行政执法依据第一节依据的概念及特点2、行政执法依据是国家有权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和认可的法律文件;3、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后及力,特殊情况可有前溯及力;4、具有国家强制力;5、表现为实体性(职责、权力义务)规范与程序性(步骤、顺序、方式和时间)规范相互交织的规范体系。第二章行政执法依据第二节依据的种类和效力一、行政执法依据的种类主要包括:法律规范和其他规范性文件1、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法律解释、国际条约。宪法:是根本法,是一切法律规范的渊源,是母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但是因为我们国家并没有真正实施宪政,所以,宪法在行政执法依据适用中基本没有适用到。第二章行政执法依据第二节依据的种类和效力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可分为已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制定,而一般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规,法规分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的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第二章行政执法依据第二节依据的种类和效力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第二章行政执法依据第二节依据的种类和效力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解释分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非正式解释没有普遍约束力,主要为理论性研究等,正式解释为有权机关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包括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国际条约,我国同外国或国际组织缔结的双边多边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第二章行政执法依据第二节依据的种类和效力2、其他规范性文件(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2)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布的政策性的规范性文件;(3)国务院发布的带有规范性文件内容和性质的行政措施、决定和命令等;(4)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命令等;(5)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命令、指示和决定等。第二章行政执法依据第二节依据的种类和效力二、行政执法依据的效力,只要是指行政执法的法律规范的效力。法律规范的效力是指法律规范的约束力,即法律规范在什么时间、什么地域、对于什么人、什么事具有法律约束力。1、依据的时间效力第二章行政执法依据第二节依据的种类和效力(1)依据的生效:依据本身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的,公布即生效;本身未规定生效日期,推定公布之日为生效日;公布之后的一段时间后生效;比照其他法来确定本法的生效时间;由有权机关另发专门性文件确定法的具体生效时间。第二章行政执法依据第二节依据的种类和效力(2)依据的失效:新法规定本法生效后,旧法废止(明示废止);新法生效后旧法自然废止(默示废止);法完成了它的历史任务而自然废止;法本身规定有效期届满而失效;由有权机关颁布专门文件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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