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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化民行检察职能促进依法规范行政依法行政是指一切行政管理活动都必须遵照法律,依照法定程序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就行政权而言,它是最具扩展性的一种权力,如果缺乏相应的外部监督,各种行政执法行为就有可能发生权力滥用、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等危害行政权的现象。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对行政执法的有效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这正是我们对行政执法进行监督的目的所在。一、当前行政执法现状当前,我国的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在一定程度影响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以及和谐社会建设。之所以出现目前这种现状,最根本的症结就是对行政执法行为缺乏有效的制约与监督。正如孟德斯鸠所说的那样:“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目前,我国正处于各方面社会矛盾涌现、各种利益竞争凸现期。就行政权而言,作为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公权力,权力范围及于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如果对行政权缺乏规范和有效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就有可能会发生权力滥用、超越职权等危害行政权的现象。在征地拆迁、社会保障、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等社会管2理权行使中出现的一些渎职、侵权等腐败现象,有些已演变为社会热点问题。加强对行政权的规范,并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已成为一种强烈的社会呼声。二、检察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实施法律监督的法律依据目前,在我国,行政权被滥用已是不争的事实,其主要表现在于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具有随意性。现行法律体系设计了若干针对行政权的监督制度,如人大监督、行政相对人监督、法院监督,审计、监察监督以及检察机关的监督。人大监督重点在于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权的监督仅限于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具有国家强制力;而人民法院对行政权的监督则限定于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实行的是不告不理原则。审计、监察监督则是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内部纪律作风方面的督查与处理,其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相对较弱。这些种种制约机制从表面上看,它似乎构筑了几道防火墙,但从多年来的实践得出,其仍凸显出诸多监督的乏力。那么,我们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权进行监督呢?根据我国《宪法》第129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国家以根本大法的形式作出这一规定,一方面阐明了法律监督制度是中国国家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确立了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的特3殊地位,即检察机关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这意味着检察机关承担国家的法律监督职能,对国家法律实施的各个领域实施监督,既要监督司法机关的执法行为,也要监督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这既符合立法本意,也为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提供了根本法上的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八章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说明检察机关在办案时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政情况的,可以通过发检察建议的形式提出意见,促使行政机关自行纠正,这本身就是在履行监督职责。《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检察机关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行政抗诉无论对于行政审判权还是对于行政权,都具有监督功能。《行政诉讼法》第十条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这里的“行政诉讼活动”既包括对法院的审判活动的监督,也包括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的监督。法律授权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活动实行全面监督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防止行政诉讼被告不遵守诉讼秩序。可以说,检察机关对被告的诉讼活动的监督职能既是对诉讼秩序的监督,也是对行政权的约束。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实行监督。”,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被认为是一种行政处罚,4劳动教养机关在隶属关系上也属于行政机关,上述规定均充分说明现行法已授权检察机关可以对行政机关执法行为进行监督,这是至关重要的一步,它也为检察机关行使各项行政监督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环境。三、检察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实施法律监督的方式国家行政机关执法行为遍及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不仅与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密切相关,也与国家、集体和个人等利益密切相关,工商、食品、药品、卫生、环境保护、房管等等行业无一不存在国家行政执法的身影,在这些行政执法领域中,只要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就必然存在法律监督,而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就应该努力行使自己的职责。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方式:一是运用检察建议监督行政机关正确履行职责。针对违法行政行为侵犯明确、具体的行政相对人权利,或者损害了公共利益、弱势群体的利益,但受损后果较轻或可以弥补的行为,运用检察建议的方式,监督行政责任主体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停止侵权,消除侵害。如该违法行使职权责任者拒不纠正其违法行为,致使侵害后果加重,造成严重损失,则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这种违法行政行为,不仅包括作为型行政违法,也包括不作为型行政违法,即有执法权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违法执法、逾权执法或者不执法,无执法权的企业、事业单位滥用或者冒用执法5权。二是充分应用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等新型监督手段。针对行政机关怠于行使职权或者由于其不作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我们不仅运用检察建议手段,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行职权,收回和保护国有资产,而对通过实施行政权不能有效保护国家财产的情形,我们一方面可以向行政机关发出督促起诉意见书,使其通过法律渠道,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挽回和保护国有资产;另一方面,我们可以作为支持起诉机关,向人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对行政机关提起诉讼的行为提供法律支持与帮助,共同维护国家利益不受损失。必要时,对违法行政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用检察建议和其它方法不足以制止其侵权的,我们检察机关可以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三是依法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提请抗诉。对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而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又作出错误裁判,严重偏袒行政执法行为的,我们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提请市院抗诉的同时,查处是否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滥用职权及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一经查实,则严惩不贷。虽然,检察机关是作为一个整体对外行使职权,但在其内部已各自分工细化,上述三种方式主要是由民行检察部门承担的,但总体法律效果的体现,则还需其他各部门共同配合,在民行部门率先深入,针对情况分别处理的基础上,对办案中发现行政执6法行为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造成国家重大损失以及人民法院裁判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在初查的基础上可移交自侦部门进行查处,必要时可于自侦部门相互配合,共同惩治违法犯罪行为,使那些长期危害国家、集体利益的职务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处。参考文献:1、乔耀强,《行政执法行为检察监督的实践与探索》,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2、《行政检察监督可以有力促进依法行政》,来源:人民网3、《论检察机关监督行政执法的有效路径》,来源:中顾法律网4、《加强基层民行检察工作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来源:人民网5、杨立新,《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式研究要论》,来源:民法网
本文标题:共青团曲阜师范大学七届八次全委(扩大)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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