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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是新形势新任务对我们党领导人民更好地治国理政提出的基本要求,也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方面。全党同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带头学法守法,在全党全社会营造依法执政、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要进一步加大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提高全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各级领导干部要努力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越是工作重要,越是事情紧急,越是矛盾突出,越要坚持依法办事。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促进经济的繁荣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要加强学习和研究,不断解决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努力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回答推进依法治国、移法行政提出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更好地带领广大人民群众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奋斗。胡锦涛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二次集体学习上的讲话节选(代序)执法第一现场证据搜集的方法及注意要点证据搜集是执法办案的基础性工作。由于行政执法证据搜集措施的局限性,致使证据搜集工作成为整个办案链条中的薄弱环节。如何解决这个瓶颈问题,笔者认为,关键是抓好第一现场原始证据的搜集工作,要充分利用进入第一现场的有利时机,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尽可能做全原始证据搜集工作。在执法实践中,要运用两个方法,注意三个要点。第一个方法是系统搜集法。这是最常用的一种证据搜集方法。根据案件性质,运用联系观点,将与案件相关的企业各有关部门勾画出网络图,标出关键部门,做到检查前心中有数。检查实施中,对各部门不能平均用力,在兼顾检查工作面的同时,要结合执法意图,突出对重点部门的检查力度,以期获得较全面、更有效的办案证据。在运用系统搜集法搜集证据时,切忌头疼医头,脚疼医脚,以免获取的证据既不成链,也不成环,造成后期办案工作被动。第二个方法是顺藤摸瓜法。根据已经掌握的初步证据,运用联系观点,突出检查主线,采取层层递进的方式,对企业的相关部门依次进行检查,边检查边分析,及时修正检查链,以期获得更真实、更有效的原始证据。运用顺藤摸瓜法搜集证据,在未取得关键证据前,切忌将执法意图暴露得太明显,因为这种搜集证据方法的生命力很脆弱,一旦企业拒绝或不配合,将会导致前功尽弃,影响办案工作继续进行。第一个要注意的要点是,养成“四快”好习惯,争取在第一现场获取更多的原始证据。四快,即手快、眼快、嘴快、腿快,第一现场,即执法人员为办案第一次进入企业时的检查现场。执法人员第一次进入现场,被检单位了解执法的意图不够明确,防范规避执法的措施尚难形成,这正是获取原始证据最好的时机,谁抓住了这个时机,就赢得了办案的主动权。因此,要切实抓住这个时机,就必须突出一个“快”字,与企业打时间差,该亲自看的必须亲自看,该亲自去的部门必须亲自去,该说话的时候必须及时解释,防止企业做背后动作,影响证据收集,阻碍执法工作。第二个要注意的要点是.做好事前计划与准备,以便检查者检查时游刃有余。执法人员要做有心人,事前就必须心中有数,切忌到了现场再说。首先根据案件性质,要计划好检查哪些部门,检查每个部门时的注意要点。其次要设计好尽可能多的检查及应对方案,对可能遇到的困难要有预测和准备,便于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出现被动。第三,要准备好取证所用的硬件设备,如照相机、摄像机、微型录音机等,对于不便带走或不能带走的证据要及时摄录下来,争取掌握更多的一线资料。进入第一现场不怕原始证据多,因为证据越多,将来的证据链就越牢固、越可靠,案件越容易定性。第三个要注意的要点是,谈话讲究艺术性,工作讲究灵活性,与被检企业始终保持一种平衡的弹性关系,这是办案工作有始有终,取得积极效果的有效保证。要保持这种平衡的弹性关系,执法人员的素质与能力甚为关键,如果检查者与被检查者的关系破裂,被检查者强烈抵抗,或根本不予配合,检查工作将很难进行下去,执法效果也很难体现。首先,与企业谈话要进讲究艺术性,切忌就办案谈办案,讲话要大气,要将案件巧妙揉到讲话中,使得谈话就像是在上一堂课,既要给企业压力;也要给企业希望,尽量消除企业的敌对情绪;其次,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刚柔相济,增强人性化执法理念,争取企业的理解;第三,遇到复杂局面,切忌工作方式简单化,不要意气用事,要懂得轻重缓急,软硬兼施;第四,反应要快,处理问题的方式要灵活,对于防范意识较强的企业,尽量避免直接相撞,可以采取迂回的策略,如声东击西法、打埋伏法、迂回包围法、顺藤摸瓜法等。证据确认需注意哪些问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行政案件办理过程中,需要收集有关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及违法情节。执法人员在收集完相关证据后,还有最关键的一步,就是对所收集证据的确认。在对证据确认方面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对相关合同、票据的确认执法人员在办理案件中往往需要对相对人提供的合同、账簿、进出库记录等证据进行提取。在对上述证据确认时,应当注意与索要原件进行比对,在提取的复印件中应当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提供人或者持有者在复印件中进行压印或签字确认。为完成整个证据提取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还应当查看在复印件中是否有提取人的签字,是否注明提取时间。为了防止相对人可能存在的翻供情节,就要使提取的证据存在客观的证明能力。此外,在提取原件的时候应仔细查看现场笔录中是否注明从何地、何人手中提取的证据,保证案件在诉讼时候,行政机关所掌握的证据经得起法庭质证。对音像、照片证据的确认从2002年10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施行分为两个阶段,在此前,最高人民法院曾经作出法复[1995]2号《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将录音资料的证据合法性标准限定在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采用这种非法证据的标准,虽然有它积极的一面,但经过实践和理论上的进一步研究,许多人认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音像资料的情况是复杂的,实践中一方当事人主张同意对方当事人录制其谈话的情形是极其罕见的。而依据《批复》,即使确信证据内容的真实性也无法对权利人予以保护,因此,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为此,《规定》第五十七条重新明确了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即除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证据外,其他情形不得视为非法证据。确认照片证据时应当察看拍摄所用的工具,是否为法律禁止的工具。在诉讼活动中,一般照片资料应当为普通胶片相机且能够留存底片,通过底片冲印的照片能够被法庭所采纳。如果使用数码相机拍摄的照片,那应该查看现场笔录中是否记载了提取过程、拍摄物品名称及方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以提高证据的证明能力。对电子证据的确认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很多企业或者商场、超市采用无纸化办公,所有交易数据记录在电脑中,对案件证据提取提出了新的课题。对于储存于磁性介质中,通过电脑屏幕显示或输出文件能够被人所识别的电子证据,由于其通过键盘进行显示和输出时,可以被任意改动,且是否发生过变动,无法辨别,因此,该类证据自身带有不可克服的不确定性。对该类证据的审查判断,要考虑该类证据的收集方式和证据内容的来源。该类证据的收集和制作最好采取公证的有效形式,即对从计算机中调取证据内容的全过程进行公证,并可由公证机关封存储存了所调取证据内容的存储盘,以尽可能保证该类证据形式上的客观真实性;该类证据还需内容完整,来源可靠,可根据其他证据材料综合分析,也可从能否采用技术手段造假等因素进行判断。确认证据时查看是否在笔录中注明提取的计算机归谁所有,所提取的某段数据作为何用,是否记录文件目录地址,提取数据由谁录入等相关问题。由于电子证据属于新生事物,其取证方法及程序还有待进一步研究。行政证据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建立以来,第一部关于诉讼证据问题的重要司法解释,也是我们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南性文件,因为所有的执法活动都要接受行政审判的监督。第十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二)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三)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四)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物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二)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第十二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二)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第十三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二)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三)注明出具日期;(四)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第十四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第十五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一)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二)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三)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四)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五)需要出庭作证的其他情形。第六十三条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一)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二)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物证均是第一手资料,不必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才能证明案件事实,因此可作为直接证据使用。)(三)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四)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五)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六)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在证据学上,根据证据来源的不同,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所谓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证据。所谓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是指证据是在案件事实的直接作用或影响下形成的;所谓直接来源于原始出处,是指证据直接来源于证据生成的原始环境,因而又被称为从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或原生证据。在行政诉讼中,直接感知案件事实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以及书证原件等未经中间环节、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证据都属于原始证据的范畴。所谓传来证据,是指
本文标题:行政执法现场检查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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