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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1.行政诉讼的原被告的恒定性2.行政诉讼的效力范围3.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原则4.受案范围5.行政诉讼的管辖6.行政诉讼参加人7.行政诉讼的特殊制度与规则8.诉讼程序9.行政诉讼的结案:10.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11.涉外1.行政诉讼的原被告的恒定性:a.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或相关人。b.被告:只能是行政主体。c.不允许行政主体起诉象征相对人或相关人,也不允许行政主体反诉2.行政诉讼的效力范围:A.空间效力:B.对人的效力:2.行政诉讼的效力范围:A.空间效力:a.一般规定:适用于我国领域内。b.例外:(一)香港、澳门不适用大陆行政诉讼法。(二)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只能在制定主体所辖的行政区域范围内有效。B.对人的效力:a.一般规定:属地主义。b.例外:(一)法律另有规定。(二)对等原则:见法条。3.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原则:a.审查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法院依据法律、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参照规章审查。b.审查仅限于合法性,而不涉及合理性。法院对行政处罚行为可以变更不意味着法院可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4.受案范围:A.受案范围标准的确定:B.不受理的案件:A.受案范围标准的确定:a.具体行政行为标准。(注意具体与抽象的区别)b.人身权、财产权标准:有别与民法的概念,涉及政治权利、劳动权、休息权等。B.不受理的案件:a.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b.刑事司法行为c.不具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d.抽象行政行为e.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f.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g.法定终局裁决行为h.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i.行政调解行为。j.法定行政仲裁行为a.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以国家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注意区别和平时期强制服兵役、将外国公民遣送出境等具体行政行为。(P82T8)b.刑事司法行为:(一)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监狱的行为。这些不是行政行为。(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实施的必须是有法律依据和授权目的的行为。(三)收容教养行为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四)公安机关既是刑事侦察机关,又是行政管理机关,必须注意。c.不具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注意,如果相对人因为信赖行政机关所具有的专业性、技术性和权威性,服从了错误的行政指导,从而造成损失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d.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具有普遍约束、对象不定、反复适用的特点。e.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一)上一级维持:可以向原机关或上一级机关申诉。此时不等于申请复议。(二)上一级改变:可以就改变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三)原机关行为未过起诉期:即使存在重复行为,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f.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一)尚未成熟的行为。(二)程序性的准备行为。g.法定终局裁决行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通过的法律所规定的[P82T8]):(一)商标法、出入境、自然资源。(二)如果行政主体在法律以外的行政法规、规章即使设定了终局裁决,也是可诉的。h.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P82T8)。注意所针对的对象必须是公务员,下列人员不属于国家公务员:(一)行政机关中的工勤人员。(二)大中小学教师。(三)未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的应试人员。(四)退休的公务员。i.行政调解行为。也不可以申请复议。j.法定行政仲裁行为:如劳动仲裁。A.级别管辖:5.行政诉讼的管辖:B.地域管辖:C.专门法院、法庭(海事、军事、铁路)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D.选择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转移等参照民诉。A.级别管辖:a.基层法院:一般案件。b.中级法院:(一)发明专利权案件:(P82T9)(1)关于是否授予发明专利权的案件。(2)关于宣告授予的发明专利权无效或维持发明专权的案件。(3)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案件。(二)海关案件。(P75T6)(三)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诉讼。(P76T2)(四)本辖区重大、复杂案件:(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职能部门),且基层法院不宜受理的案件。(2)社会影响较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P82T9)(3)重大涉外或涉港、澳、台案件。(4)其他重大、复杂案件。是否适宜由基层法院审理以及是否社会影响重大等,一般由中院判断。c.高级、最高:本辖区(全省、全国)重大、复杂案件。是否重大、复杂由高院、最高院判断。B.地域管辖:a.一般地域管辖: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b.特殊地域管辖:(一)经复议改变了具体行政行为的选择管辖: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都可以。对上述“改变”的解释:(P68T33、P82T7)(1)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2)变更了原行为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且对定性产生影响。如果复议机关改变了适用的规范性文件,但却维持了定性的,不视为“改变”。(3)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二)不动产提起的诉讼: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三)限制人身自由的诉讼: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包括户籍、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P75T11)c.财产权与人身权共诉案件:由被告与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可以一并审理,此时财产权管辖不受一般规定限制。6.行政诉讼参加人A.原告的确定B.被告的确定:C.法院对被告资格的确认原则:D.第三人E.行政诉讼中被告和第三人共有的权利A.原告的确定:不考虑是否具备民法上的权利能力,而是考虑其能否独立承担财产性责任。a.公民:(P83T13)(一)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二)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b.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随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c.利害关系人:(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四)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d.相邻权人。(建筑物)e.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P81T6)f.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g.合伙或其他非法人组织的原告资格。(不是民法主体,但却具有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合伙企业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待定)h.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i.股份制企业:(一)企业本身。(二)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均能以企业名义起诉,但他们本身不具有原告资格。B.被告的确定:a.一般原则:谁行为,谁被告。b.共同: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P81T1)c.经上级批准:谁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谁被告。d.复议后的被告:(注意与管辖、国家赔偿作比较)(一)维持的(逾期复议同)为原机关,改变的为复议机关。(二)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赔偿请求人只对作出原决定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作出原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赔偿请求人只对复议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复议机关为被告。e.复议机关不作为的:(一)对原行为不服,原机关为被告。(P71T3)(二)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复议机关为被告。(三)若是复议终局裁定,则以复议机关为被告。f.组建机关:新组建的机关是行政主体的,以其为被告,否则以组建新机关的机关为被告。(P74T19、P83T12)g.委托:委托方为被告。h.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关键看过错方是谁(一)一般:由设立机关为被告。(P77T5)(二)无权: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三)超权: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四)无权授权: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i.行政机关和非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一)非行政机关有行政主体资格:共同为被告。(二)非行政机关无行政主体资格:行政机关为被告。j.行政机关被撤销:继续行使权力的机关或撤销机关。k.越权:A机关越权行使B机关的职权:A机关为被告。(与超权相同)C.法院对被告资格的确认原则:a.如果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法院通知变更,原告不同意的,法院不能强行变更,只能裁定驳回起诉。(P73T10、P76T1)b.如果原告遗漏被告,应通知原告追加被告,不同意的,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D.第三人: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对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a.类似于原告地位的第三人:具有与原告类似的法律地位。(一)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被处罚人或受害人。被处罚人起诉的,受害人为第三人;受害人起诉的,被处罚人为第三人。(P68T34、P74T5A)(二)在房地产、矿产、森林等行政确权案件中的被确权人或其他主张权利的人。(三)行政许可案件中的被许可人或许可争议人。(四)行政裁决案中一方不服向法院起诉的,未起诉一方。(五)其他受具体行政行为影响的未起诉的利害关系人。b.类似于被告地位的第三人:具有与被告类似的法律地位。(一)行政主体与被告共同行为的。(二)不具行政主体资格的,与被告共同行为的。(消协)(三)两个作出相互矛盾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一个被诉,另一个可以为第三人。(比较行政复议)7.行政诉讼的特殊制度与规则:A.证据:B.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规则:C.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D.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E.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F.合并审理:G.行政附带民事诉讼:H.行政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参照民诉。A.证据:a.现场笔录:行政诉讼特有的法定证据。(一)必须现场制作,不能事后补作。(二)当事人必须签名或盖章。(三)证人可能情况下应当签名或盖章。b.被告的举证责任:(一)举证期限:收到起诉状副本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时。(二)举证范围: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文件依据。(三)举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能举证或逾期的后果:败诉。c.原告的举证责任:(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自己提出申请的事实。(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d.在诉讼过程中被告(P68T35)及其诉讼代理人(P74T18)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但下列情况除外:(一)被告在作出行为时已收集,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二)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e.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比较民诉)(一)原告或
本文标题:行政法-4-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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