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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指导第一章行政法概述重点掌握内容一、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关系,就是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行政关系包括以下三类:1、行使行政权的行政机关或公共组织在对外进行管理过程中与管理相对方之间所发生的各种关系。2、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同级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行政机关与法律授权的公共组织之间的关系等。3、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与行政主体之间所发生的关系。二、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点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1、行政法律关系以行政关系为基础,但不等于行政关系。2、行政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而行政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法律关系。(二)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2、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3、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4、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5、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有其特殊性。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对对象。(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四、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形成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相应的行政法律关系赖以发生的法律根据,即有相应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2、具有导致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就是指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变更。其包括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变更2、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的变更3、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的变更(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行政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消灭。其包括1、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消灭。2、权利义务内容的消灭。五、行政法的法源与特点(一)行政法的法源行政法的法源即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行政法的法源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形式: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4、地方性和地方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5、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6、行政法的其他渊源。(二)行政法的特点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行政法规范是以多种多样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是由多种不同效力等级的行为规范组成的统一体。3、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多,内容广泛。4、行政法规范具有明显的易变性。5、行政程序性规范是行政法特有的一类行为规范,与行政实体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共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六、行政法的地位和作用行政法是仅次于宪法,与刑法、民法并列的我国三大基本法律部门之一。行政法在国家管理和社会发展中具有以下重要作用:1、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2、贯彻实施宪法、热启动民主政治进程,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3、促进经济文化建设,保护社会经济、文化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一般掌握内容一、行政的涵义在传统行政法中,行政就是统治阶级为了实现自己的意志,而依法对国家事务的一种有组织的管理活动。二、行政法的分类1、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行政法分为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2、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为标准,行政法分为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3、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行政法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及行政监督法。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重点掌握内容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特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就是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规范之中的,调整和决定行政主体全部行为的基本准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共同准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特点:1、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普遍性。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基础性。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自身的特殊性。二、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含义和具体要求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都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三、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含义和具体要求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法律目的。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一般掌握内容自由裁量权的含义自由裁量权就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范明示或默示的范围内,基于行政目的,在合理判断的基础上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第三章行政主体概述重点掌握内容一、行政主体的概念与特征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行政主体具有下列三个特征: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2、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政权的组织。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二、行政职权的含义、内容与特征(一)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行政职权只能由行政主体行使,行政相对方不享有行政职权。(二)行政职权具有以下权力:1、行政立法权。2、行政许可权。3、行政确认权。4、行政检查权。5、行政奖励权。6、行政物质帮助权。7、行政处罚权。8、行政强制执行权。9、行政合同的签订权。10、行政复议权。11、其他行政职权。(三)行政职权具有以下特征1、强制性。2、不可处分性。3、职权与职责的统一性。三、行政职责的含义与内容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行政职责的核心是依法行政,其具体内容包括主:1、行政主体必须按照法定职权,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履行职务,不得失职、越权或滥用权力。2、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避免程序违法。3、行政主体的行为必须遵循合理、适当的原则,避免行政失当。一般掌握内容一、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的关系行政主体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机关、公务员等相关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行政优先权、行政受益权的含义与内容行政优先权就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所享有的各种职务上和行为上的优先条件。其包括先行处置权、获得社会协助权、推定有效权等内容。行政受益权是指行政主体从国家所享受到的各种物质利益条件。其包括财政经费、办公条件、交通工具等。第四章行政机关重点掌握内容一、国家行政机关的概念与特征国家行政机关是指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设置的、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也叫国家管理机关。简称政府。国家行政机关具有下列特征:1、国家行政机关是具有国家强制性质的社会组织。2、国家国家机关是具有较强的执行色彩的组织。3、国家行政机关是按照一定的层次和结构组织起来并按照科学方法依法进行活动的组织。二、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是指构成国家行政机关的各要素的排列组合方式。三、国家行政机关的体制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种形式:1、首长制和委员会制2、层次制与职能制3、集权制与分权制四、能够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一)国务院(二)国务院的组成部门(三)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四)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五)地方人民政府(六)地方职能部门(七)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一般掌握内容一、行政机关的种类1、按照行政机关所辖的区域东洋车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2、按照行政机关的工作权限不同,可分为一般权限机关和专门权限机关。3、按照行政管理活动的环节划分,可分为决策机关、执行机关、辅助机关、咨询机关与监督机关等。4、按照行政产品不同,可分为各种不同的专门行政机关。二、国家行政机关的设置原则1、适应需要原则。2、精简原则3、高效率原则4、依法设置的原则三、国家行政机关的法律调整及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内容国家行政机关的法律调整主要是指建立和健全行政机关组织法体系,切实做到行政管理有法可依,依法办事。行政机关组织法就是规定行政机关任务、地位职责、组成与编制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基本内容:1、法律依据。2、隶属关系。3、职责权限。4、任职期限。5、机构设置。6、人员编制。7、其他事项。第五章公务员重点掌握内容一、公务员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公务员是指是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公务员因其具有双重法律身份而享有不同的法律地位一方面,公务员是公民。这一身份决定了公务员首先享有自然人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面,公务员是国家的公务员。这一身份决定了公务员享有公务员的法律地位。二、行政职务关系的含义和内容行政职务关系是指公务员基于其行政而与行政机关之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职务关系的内容(一)公务员的权利(二)公务员的义务三、行政职务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一)行政职务关系的产生行政职务关系的产生是指公民经过法定程序担任一定行政职务从而构成行政职务关系。(二)行政职务关系的变更行政关系的变更是指公务员在任职期间,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职务关系的内容发生变化。(三)行政职务关系的消灭行政职务关系的消灭是指由于发生某些事实或行为致使职务关系不能继续存在。一般掌握内容一、公务员两种法律身份的划分公务员双重身份如何划分,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标准。各种标准各有所长,可以综合借鉴。二、公务标志及其意义公务标志是用来表明公务员身份或用于公务器具的外形标记。便利外界识别。第六章被授权的组织和被委托的组织重点掌握内容一、行政授权的概念与特征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或行政职责的一部或全部授给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行使的法律行为。行政授权的特征:1、行政授权是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的。2、行政授权引起职权和职责的同时转移,被授权的组织在接受职权的同时,也必须接受行政职责。3、被授权的组织在被授权的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自主地行使行政职权。二、被授权组织的类型及法律地位被受权的组织主要是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行使某些行政职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群众性自治组织。被授权组织包括以下种:1、被授权行使特定行政职权的事业单位。2、被授权行使特定行政职权的企业单位。3、被授权行使特定行政职权的社会团体。三、行政委托的概念与特征行政委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范围内,将某项行政职能委托给某一机关、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办理的行为。行政委托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委托的委托人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2、行政委托中的委托事项必须在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内。3、行政委托中被委托的对象可以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构,也可以是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四、被委托组织的法律地位被委托的组织是指受国家行政机关的委托代为行使该行政机关某项行政职能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五、被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的区别1、性质不同。2、产生的依据不同。3、行为的后果不同。一般掌握内容行政委托的条件1、委托的事项是有关群众性、社会性的行政管理事务。2、行政机关行使该项行政管理职权确实有困难,难以负担。3、委托的职权与职责影响较小或影响程度较轻。4、被委托组织具备一定的条件。第七章行政相对方重点掌握内容一、行政相对方的概念行政相对方是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一)权利1、提出申请的权利。2、在参与行政管理的权利。3、听证的权利。4、了解情况的权利。5、申请行政法上的救济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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